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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家负债与地权异动——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      ★★★ 【字体: 】  
农家负债与地权异动——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1:04   点击数:[]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国民党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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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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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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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著”地主手中。

 

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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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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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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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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