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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负债与地权异动——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1: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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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 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 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 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債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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