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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整合中的“异趣” ——以20世纪30年代江浙两省乡村合作运动为中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5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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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乡村合作运动是南京政府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为整合乡村而强制推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其起始于江浙两省,然在自上而下进行中,因其与基层的政治体制变革紧密相系,过多依靠国家行政力量推行,导致合作社为乡村政权“内卷化”现象所侵蚀,“变异”为地主富农豪绅的牟利工具。大异于政府的“拯救乡村”、“救济农民”之旨趣。此事例揭示:乡村自治和自组织能力的养成只应依靠农民和村落社会自身,而非政府单独的“行政杠杆”强制力量所能奏效。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提出:“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又通过了“政府应帮助农民组织各种农民合作社”的政纲。只是囿于当时环境和社会条件之限制,这些政令未能付诸实施。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广袤农村在天灾人祸的驱迫下,呈现出一种“总崩溃的危机”,再加上各地佃农风潮的高涨,迫使其将农村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初,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及第137次、143次中政会上,蒋介石、陈果夫等一批要人多次强调在乡村组织合作社的必要性,并将其列为训政时期“七项运动”之一。故在此种氛围的渲染和政策性激励下,江浙两省作为国民党的“政治核心区”,最早开始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乡村合作运动。 1928年6月,江苏省政府主席叶楚伧率先响应国民党中央的号召,推进本省合作事业。首先由省政府农矿厅颁布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置合作事业的进行于政府法令之上;其次在农矿厅下设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作为“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专门负责对全省合作事业的规划。7月又正式组建了江苏省农民银行,“扶助农民经济之发展,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放款对象以“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为限”[3](p.34)。两大机构的问世,前者为宣扬理论与指导合作的行政机构,后者是提供资金的金融部门,协同促使了苏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 浙江省的乡村合作运动几乎与苏省同步。1928年7月,浙省政府第134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对组建信用社的条件、社员资格及手续等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这样就为合作事业在浙省的展开提供了法令依据。而且为解决借贷所需的资金问题,1929年4月,浙省政府拨付38万元资金作为放款基金,并委托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农村合作放款业务[4]。与此同时,浙省的一些县份如海宁、绍兴等地也“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蓝本”,相继设立了地方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放款以“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5]。 由此观之,江浙两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初始力源均来自于村落社区的外部,即政府制度供给和金融资本的扶植,而非社区内部民众主动之结果。故而决定了两省的合作事业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迥异于西方合作社创办时民众自发与政府“旁观”的态度。但在民众知识匮乏的特定时期,国家给予一定诱导也是必要的。也正是因此,江浙两省合作社数量在30年代有了迅速的发展,见表1。 表1 1928-1936年江浙两省合作社数及社员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1)苏省1928-1933年数值据《申报年鉴》1934年,总第1163页;1934-1936年数值分据《农情报告》第3-5卷第2期。(2)浙省1928-1931年数值据《合作月刊》第3卷第10期,第28表;1932-1936年统计据《浙江经济统计》,“表143”,第145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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