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社会学论文农村研究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      ★★★ 【字体: 】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05   点击数:[]    

为高利贷者或集镇以至城市居民时,这种情形最多。第二种,出典人典当的是已经出租的土地,典当后土地仍由原佃户承种,典主向原佃户收租。第三种,无论典当土地原来是由出典人自种还是出租,典主典入土地后另觅佃户出租。第四种,土地由典主自种。在近代华北地区,第一和第四种情形较为普遍。在这四种情形中,前三种典主所得均为地租,第四种情形则是典主得到全部土地收益。综合起来看,在典当期间,典主事实上同时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典入土地是否出租,全由典主决定,除非原佃户有永佃权,或出典人以自己耕种交租为典当条件,这种情形下,出典人典当的就只是土地的所有权。当然,由于典主并未付出土地的全部价值,所以也就没有得到完整的所有权。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前面说过,典当土地是以地租代替利息的,在前三种情形中,典主所得也确实是地租,而第四种情形中典主可以得到全部农田收益,是否与以租代息的说法相矛盾?事实上,在第四种情形中,典主付出典价所得的仍然是地租,地租以外的其他收益是典主经营土地时所付劳动和资本应得的报酬。

(3)典价。典价与地价有密切关系,一般按照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典价。在河北省清苑县,典价占地价之比例有40%、50%、60%、70%等数种,以50%为最普遍,60%次之,其余几种较少见。决定典价与地价比例高低的因素,除市场供求外,还有土地的肥沃程度与位置的优劣,凡土质肥沃位置良好的土地,比例较高,反之则较低[4] 。河北省定县,典价一般为地价的50%弱,如价值400元的土地,典价在150-200元之间[5] 。在河南许昌、辉县、镇平等地,典价一般也在地价的50%-60%之间[6] 。

 (4)典当期限。典当期限没有定例,从华北的习惯看,以三年期为最多,此外,一年二年以至九年十年者均有,所谓三年期,并非满三年方可取赎,而是自典当之日起,第三年即可回赎,换句话说,典主管地要满两年[7] ,这种习惯大约与华北流行两年三熟的耕作制度有关。典当期限最短的是一季作物,如土地春天出典,典契上写“大秋后钱到回赎”之类。最长的一般是10年,此外还有不定期典当,典契上只写自典以后钱到回赎等等。但即或是不定期典当,实际典期总要超过一季,否则典主没有收益,变成了无息贷款。

(5)回赎时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数月耕耘,一次收获,在哪一个季节哪一个月份回赎,对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有直接影响。从理论上说,典当期限以年为单位,应该是几月出典,就在期满后的同月回赎,但实际上在华北农村很少有这种作法。出典时间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回赎的具体时间却要依各地的习惯,在习惯上不允许回赎的季节,即使典当期满,也仍然不能回赎。近代华北农村最普遍的回赎时间是清明前和秋收后,俗称“三不回春,八不回秋”[8] ,即春季回赎要在三月以前,秋季回赎在八月以后。有些地方习惯稍异,大致是分别麦田和秋田的不同,有时并涉及收获物的归属。如河南一些县的习惯是“三不得麦,六不得秋”,即业主在清明节前回赎麦地,在农历六月六日前回赎秋地,可以得到麦秋收成,若过此时间,虽仍可回赎,但麦秋之收入要归典主[9] 。山东东阿一带习惯则是“麦不过年、秋不过寒”,即种麦之地应于年前回赎,种秋季作物之地于寒食节前回赎[10] 。山东省蓬莱县的习惯是春天一过春分,便不能回赎,若年前赎地时典主已种麦,则次年麦收时典主可与原主平分收成[11] 。至于何时出典即在何时回赎,在我们所见记载中,只河南省开封县有此作法,称“当白回白,当青回青”,即出典田地时若系白地,须在收获后回赎,若已带有青苗,则将来准许带青苗回赎[12] 。有一些地方对已经播种的土地出典的回赎有一些特殊规定,但须在典契上注明。如开封县典地立契时,契内若注明“带佃户”,则本季收获有佃户者归佃户得一半,无佃户者归业主得一半[13] 。山东省齐东县的习惯是,如回赎时典主已播种,则赎者应包赔种子,但这一点必须于立契时注明,否则无效。邹平县的习惯则是不仅赔种子,且要赔付耕种之工资,具体数目由原中间人评议[14] 。

(6)转典。典主有急用需钱时,可以把典入的土地转典第三者,并立转典契约。在河南省巩县,土地转典时若将原典契一并交付,称作“转当”,嗣后原出典人直接向第三者回赎。若原典契未一同交付,称之为“清当”,回赎时原出典人找原典主,由原典主找第三者逐步回赎[15] 。土地转典之价通常低于初典价格,在原业主直接向第三者回赎时,按哪个价格回赎各地亦有不同习惯,如山东省临沂、嘉祥、昌邑、邹平、禹城等地,原业主向最后一个典主回赎时可以最后一次转典的低价回赎,典价与转典价之间的差额归于业主。滕县的习惯则相反,原业主须以最初的典价回赎,典价与转典价之间的差额归于最后一个典主[16] 。这两种方式利益或归原业主,或归最后一个典主,处于中间位置,典入土地又转典出去之人不会从中得利。

(7)典当期内的出售。典当期未满,出典人是否可以出售土地,各地习惯不一。一般说来,只要土地出典时契约上未作约定,土地就可以出售。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1)

  • 下一篇文章: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三)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新形势下村委会成员竞选应注意的几...
  •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及其影...
  • ››城乡劳动力流动及其对农地利用影响...
  • ››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
  • ››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中国新农村建设模式研究综述
  • ››抓好农村信访是构建和谐乡村的关键...
  • ››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基层行政...
  •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 ››从文化的视角看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
  • ››近代华北农村的农家生产条件·农耕...
  • ››近代华北农村人口消长及其流动--...
  •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一)...
  •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三)...
  • ››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二)...
  • ››近代华北农家经济与农具配置*
  • ››近代华北的农业特点与生活周期
  • ››近代华北的农业生态与社会变迁——...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