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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2)      ★★★ 【字体: 】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2)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53   点击数:[]    

)。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 内容 出处
福建闽清县 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 《大全》三:14-15
江苏盐城县 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 《大全》三:31
湖北汉阳县 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 《大全》三:35
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 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 《大全》三:35
湖北五峰县 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 《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 无一定顺序 《大全》三:35
湖北广济县、潜江县 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 《大全》三:35-36
湖北谷城县 先尽亲房,次及典主 《大全》三:36
湖北巴东县 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 《大全》三:36
湖北京山县、通山县 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 《大全》三:36
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 卖产先尽亲房 《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 先尽同族或上业主 《大全》四:4
安徽泗县 先尽本族 《大全》四:21
直隶高阳县 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 《大全》四:2
绥区 卖房尽邻,卖地尽畔 《大全》四:5
河南中牟县 田地出卖,先尽四邻 《大全》四:8
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 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 《大全》四:10
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 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 《大全》四:10
陕西枸邑县 先尽亲族次尽当主 《大全》四:11
陕西洛南县 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 《大全》四:11
吉林榆树县 族邻有优先留买权 《大全》四:25-26

  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

  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

  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

  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

  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

  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

  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

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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