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6 山西沁源县 立春后不赎地 《大全》四:16 山西屯留县 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 《大全》四:16 山西猗氏县 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 《大全》四:16 山西介休县 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 《大全》四:17 山西黎城县 不得逾清明节 《笕匪模?7 河南源县 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 《大全》四:6 陕西户县 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 《大全》四:13 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 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 《大全》四:14 陕西乾县东北乡 夏秋皆以播种为限 《大全》四:14 安徽来安县 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 《大全》四:25 安徽蒙城县 清明以前 《大全》四:25 福建闽清县 旧历十一月三十日 《大全》三:14 福建福州 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 《大全》三:17 福建平潭县 旧历二月底为限 《大全》三:18 福建霞浦县 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 《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 注释
[1]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 [2]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 [3]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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