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不同于农场经济下的大农户。依据城市消费水平制定的社会化服务的价格远高于小农户可承受的能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也并不适合小农户自身的需要。看来,社会越是高度开放、高度发展,单个小农户依靠自身力量融入现代社会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中国,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无法选择企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农业大生产主体来实现社会化,这导致需要社会化的小农户却难以社会化。既然无可能将小农转化为社会化的大农。在这种条件下,以农民的互助组织系统为载体,将小农组织起来,通过组织的整体现代化和社会化实现小农的社会化,可能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四,小农户在单位土地上劳动投入的高度密集和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减少导致人均农业收入普遍低下,这与功能性专业组织 农业技术协会、信用社、养老、医疗等机构的专业化、技术化导致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趋势背道而驰。小农户需求的多样化和需求的低效性(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很低)并存,这就发生了无法向城市居民那样通过自行融入市场(包括公共服务市场)交换到自己所需的专业服务的问题。那么,由小农户自组织综合性、低门槛、多功能、多样化的合作机构,就成为必要和必然的选择。 第五,农村的发展需要可供循环使用和能够不断积累的资本。而农业的剩余过少和农村内部可循环使用的资本太少,无论从城市来的工商企业也好,农村内部产生的务工经商者也好,他们的资本即便用于农村,也是捞一把就跑,农村和农业越是高度商品化,资本越是在农村的外部循环。有工商积累的农户在使用其积累时,也不是用在农业扩大再生产上,而是举家外迁,在城镇盖房和消费。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要保护农民的个人资产积累,要保护农村的社会公共资产积累,发展农村社区资产承载的公共服务,恐怕都只有构建以农村市场为活动区域,在农村社区进行生产和生活经营的综合性农协组织,进行涉农产业经营,将其所有收益留在农村内部。 如何在建设新农村中,建构对小农户社会化合作的社会保护战略? 第一,什么组织是中国建设新农村的社会保护战略的组织载体?目前是村委会和乡政府。但是村委会和乡政府属于政府或者半政府的行政性机构,他们尽管也有些社会职能,但是由于不是自治组织,对于小农户的社会需求与其说实施社会保护不如说是进行社会束缚。 如果将其行政定位改做经济定位,让村委会和乡政府做市场运营,就会导致行政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代表主体一体化、同质化,农村的利益相关者结构就会演成单一化和简单化的格局。当着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同时也成为市场力量,那么市场就难免出现非正常非公平的交易,腐败就不可避免。目前,村、乡行政机构已经直接插手乡村一切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资源的项目,导致乡镇政府和乡村组织走向腐败。 那么,专业农业协会、涉农的公司、农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小学是不是可以成为建设新农村的社会保护战略的组织载体呢?显然目前就是这样做的。不过,前面讲过,这些组织是由政府来办、企业来办还是由农民的合作组织自己来办,效果、成本完全不同。从理论上讲,在小农户的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远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下,由小农户自组织综合性、低门槛、多功能、多样化的合作机构,是成本效益最高的选择。 第二,如何构建农民合作组织及其联盟?这需要一整套宏观社会政策和培育这套政策可以贯彻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社会心理文化。宏观社会政策一是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市场的组织政策,即保护和支持小农户组成合作组织,培育由这个组织和组织的联盟规划、融资、管理、监督的农村的社会市场。这的确需要立法。不过,它并非目前人们所知晓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只管经济合作,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立法,而小农户社会保护战略需要的是综合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社会立法。二是培育中国农村社会市场。它一要对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放开涉农行业经营,立法规定其合作组织的积累必须继续用于涉农行业,同时限期整顿经营涉农行业的非农企业,或退出涉农行业,或吸收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股份,在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督下,将经营利润全部用于农村发展。二要鼓励农民组织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投资卫生、文教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大农民组织所有的农村社区公共资产。并立法规定农民合作组织用于农村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的投资可全部免税。 第三,明确政府在小农户社会保护战略中的定位。政府是这一战略性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行。除了立法支持外,还需要财政支持和相关各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与协同支持。政府需要分清哪些农村公共服务是政府必须直接管理的?哪些是可以逐步地放手交给农民合作组织直接管理的?哪些是要与农民组织合作的?例如,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职能采取和农民组织合作管理的方式例如托管乡镇卫生院和学校,以加强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形成农村的公共服务市场,提高公共服务的使用效率会起到促进的作用。总之,在国家无法全部支付农村现代化成本的条件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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