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极的维持农村现状不至更糟的战略。所谓农民负担,也就是由农民自己来负担一个消极行政的乡村组织功能的那些负担。消极行政的乡村组织,其规模是很小的,其维持型的开支是很少的,其运转是低成本的。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低成本运作的乡村组织的经费。
第四,与前一点相关,我们建议在乡一级设乡公所,不设政府,也不设财政。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让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在维持现状的前提下,兴办自己的公益事业和建设自己的公共工程。作为一种引导,国家可以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特别是村一级的以工代赈事业。乡镇以上的公共工程,由国家财政解决。
总之,我们的思路不是从公民权利或现代税收的原理出发,而是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存在庞大的农民群体,这个庞大农民群体在逐步城市化的大约50年间能否有一个生存退路,将成为中国现代化能否获得稳定社会基础的关键这一事实出发,来得出我们关于消极乡村组织和发展村级民主的结论的。
主要参考文献:
秦晖:“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刘书明:“减轻农民负担新论”,《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
徐勇:“县政、乡派与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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