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要]:若使民意影响决策形成制度,公共决策应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导去构建公民参与网络。为了有效构建公民参与网络,新闻媒体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作为:大力实施媒介素养教育以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公共新闻”运动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创造机会。 [关键词]:公共决策 协商民主 公共参与网络 媒介素养 公共新闻 Abstract: A network of public engage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f we are to institutionalize the influence on public policy-making by public opinions. The effective foundation and function of public engagement requires the efforts from the Press in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to promote public engagement consciousness and capability through vigorous education of media literacy and to create public engagement opportunities through positive movement of public journalism. Key words: Public Policy-Mak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ivic Engagement, Media Literacy, Public Journalism 在民意型决策体制中,公众意愿及其变化成为政策与决策演化的依据。从短期来看,这一决策体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去把握动态变化的民意,成本相对更高;但长远而言,它可以降低失误型决策的机率,同时在出现合理失误的情况下,可以拥有公众分担责任与后果的社会心理机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民意诉求开始影响政府决策,譬如“网民推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修改”。从2003年起,由“肝胆相照”论坛发起的“对全国公务员录用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民对此予以了积极回应,仅指定邮箱就收到反馈电子邮件5300多封;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公布了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首次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不过无庸讳言,目前民意影响决策尚未形成制度。若要使“民意型”决策方式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笔者认为:公共决策应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导去构建公民参与网络;有效构建公民参与网络需要多方合力,其中新闻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觑。 一 、“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其相关意义 1、“协商民主”的基本概念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又译“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1987年和1989年,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相继发表文章《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一书,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在书中他们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作为对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理论的反思或一种可能性的替代,“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亦有学者开始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审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 何谓“协商民主”?政治学家从作为决策形式、作为治理形式、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三个角度分别对其进行解释;还认为其具有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理性等特征[1]。因此,概括而言,“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强调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与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强调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则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2]。它主张:民主的核心应是偏好的转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偏好聚合,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讨论、对话和争辩而后作出决定。不过,协商民主吸收了自由主义与批判理论的长处,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协商的参与者可划分为以下类型——作为公共权威机构的政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个体、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治理过程中的机构或团体参与者。他们参与协商过程,并对达成共识、形成具有合法性的决策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协商民主并不要求全体公民在相同或所有理由上保持共识以实现“全体一致”,而是认同詹姆斯·博曼提出的“多元一致”概念。这一概念“只要求公共协商中的连续合作,即使存在持续的意见分歧”[3]。 总之,作为20 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则在于强调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 2、公共决策中引入“协商民主”的意义 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在《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一文中曾论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4]。考察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将协商民主理论引入当前的公共决策非常必要。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话语机制呈现出明显的断裂特征——在社会话语系统中,政治精英占据着制高点;知识精英的话语空间日趋扩张;经济精英用财富支撑其话语霸权;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利则往往处于文本的重视与实际的边缘化之间的尴尬境地。作为整合各种话语力量、平衡各阶层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也相应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偏差和失灵。 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协商民主”,至少具有以下积极意义:(1)通过协商民主方式, 政府可以最大限度捕捉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2)协商民主有利于打破公共决策的封闭神秘色彩, 满足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增强决策过程透明度和公开化。(3)协商民主是弥补决策过程中“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的有效方式(4)协商民主是有效整合政治精英论证、知识精英论证和利益团体政策论证的制度平台。(5)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决策以合法性,从而有助于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 此外,将“协商民主”引入公共决策还有利于培育公民精神。其一,协商民主有利于培养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性格。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二,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认识: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祉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其三,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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