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还有萨尔瓦多,这几乎算不上“亚洲首倡”。克劳斯(Gross)认为,因为中国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使马尼拉惧怕中国而不敢提议。在1964年联大上,西藏问题没有获得辩论。 1965年,土登诺布不得不发起“西藏人民一直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Freedoms)被剥夺”的呼吁。美国与土登诺布经过协商,对“自由”(Freedom)一词使用了复数,意为该自由还包括民族自决权利的自由。使该决议既可以让美国满意,又可以赢得印度的赞成。 在1965年第二十届联合国大会上,萨尔瓦多、马来亚、尼加拉瓜、菲律宾和泰国再次提交了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草案,并将这一提案列入联合国大会日程。大会最终以43票赞成,26票反对,22票弃权第三次通过联合国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不过这次只是重申了1959年和1961年的决议。 1968年,克劳斯作了最后一次尝试——劝说印度发起西藏问题的提议。他写信给鲍尔斯要求其以私人身份访问印度。但是印度不愿意重蹈苏联和东欧关于人权的覆辙。(注:Correspondence in the Chester Bowles Papers,Box 331,Folder 0090,Yale University Library。)苏联入侵捷克,苏联很可能投反对票。9月,印度决定不发起决议。鲍尔斯仍不死心,还准备劝说印度发起倡议,认为这样做可以“加深中印之间的分歧,而更加巩固他们自己的立场使苏联陷于两难境地。然而好景不长,鲍尔斯成了尼克松竞选的牺牲品,该计划就此夭折。进入70年代,中美关系缓和,逐渐放弃通过联合国分裂中国的计划。 结论 其实,联合国关于西藏问题的三个决议是冷战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反共反华战略的产物。当时联合国没有恢复中国政府的合法席位,台湾占据着中国的席位。虽然台湾当局也反对西藏独立,但因它支持流亡藏人的反共活动,在联合国没有开展有效的反对西藏独立的斗争。可以说,联合国的决议是对中国“无理的缺席审判”,亦可视为外交上的无效尝试。这三个决议对后来所谓“西藏问题”的发展产生了恶劣影响。西藏分裂势力以及国外反华势力经常引用这些决议来攻击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鼓噪西藏“民族自决”,图谋达到西藏独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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