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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1:37:23   点击数:[]    

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
  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但是,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 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平民只有通过与 城邦建立从属关系,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立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 ,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
  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Festus)说:“父家长(patres)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把土地 分配给他们的仆从。”(注:转引自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60页。)这里的“仆从 ”包括被保护人、奴隶和其他从属者,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彼库里”(peculium)。19 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 他说:“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但他可以同小宗,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 。小宗在大宗灭绝后,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他耕 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注:古朗日:《古代城 市》,第227页。)
  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是全体外来平民的“保护人”。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 ,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平民 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十二铜表法》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 斗争(注:《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64页—371页。)。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Henry S.Meine)说:“当‘遗嘱权 ’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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