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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以法治官》      ★★★ 【字体: 】  
《论以法治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0:43   点击数:[]    

中国法律虚无、法治不彰的根源之一。当今的第三代领导人则大都是学工出身的技术专家,要领导全党全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其关于法与法治的素养显然是捉襟见肘的。不过,他们已经自觉到要朝这方面下功夫,带头学法,听法学讲座,倡导在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这是值得庆幸的事。不过,窃以为,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治意识更为根本。

  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有哪些法治意识呢?最基本的是社会主义宪政意识,亦即民主政治意识,它是法治的基础、灵魂与动力。以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或称“宪治”,即厉行社会主义宪政,切实实施宪法,树立人民权力至上,宪法权威至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行使权力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接 受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同时,各级官员还要把“为政以德”提高到法治观念上来认识与对待,强化“克己奉公”的法治意识。“克己”-即用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来约束自己,廉政勤政,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奉公”-即树立公仆意识、公民意识和为政公开、公平、公正。

  要加强公仆的服务意识,把“为人民服务”不只是作为一项弹性很大的道德格言,而应视为回报纳税人(公民)的供养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要树立公民意识,就是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意识。要把“走群众路线”的“群众观念”,不只是作为领导人的开明的民主作风,而且更要意识到今日党领导下的“群众”,是与领导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共和国公民,由“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领导干部也是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的公民。因此,单讲“群众观念”,而缺乏公民意识,往往易于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高于群众的领导者自居,把人民群众只当成领导管辖的对象或客体,而不是尊重他们作为人民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主体。如果过去讲没有群众观念是“党性不纯的表现”;那么,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品性 不纯的表现。

  至于政务要公开,办事要公正,执法要公平,则是“奉公”这一道德戒律在法治国家的新的内涵,是为政的基本守则。无此三“公”,就是违反法治的正当程序,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建立公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提供公职的安全保障。

  “治官”不只是从消极的防范与惩治上以法治官,还要从积极的激励和保障上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促进公职人员勤政敬业的进取精神和安全感。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权利的自由度要小,个人职业的安全度则要大。安全度包括政治安全,职业保障,经济保障,等等,使之珍惜、 尊重自己的职业,无后顾之忧,而有进取之志。

  1.政治安全指公职人员、特别是公务员(非政务员)的任职,不受选举和政局的影响而进退。外国要求公务员“政治中立”,不参与党派政争,亦不受其影响。我国则要反对“人身依附”,“一朝天子一朝臣”,“一荣俱荣,一枯俱枯”。

  2.职业保障指公务员实行常任制,一经录用,可成为终身职业,除违法失职、不称职或其他特殊情形(如机构调整、改革),不得任意辞退。且行政级别与工资随年资增加而稳步晋升。从这个意义上说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要有“铁饭碗”。

  3.经济保障指公职人员待遇要比一般职业优厚,略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工资、福利待遇法定,不得擅自增减;奖励与晋升机会多;年老退休、工伤疾病保障和抚恤等待遇,都较优厚。这些,积极地可激励其职业荣誉感,无尽职守;消极地也可使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大于其职业收益,而不轻易去以身试法,这有“以俸养廉”的用意:职业待遇好,何必去贪污?据说,早期荷兰殖民统治者对其殖民地的官员(如东印度公司)的薪给制度,是按允许受贿的模式来构成的:公司不发给薪金,相反要求他们向公司交纳一笔费用,来取得某些特权;然后官员利用这些特权去掠夺殖民地的一切。我国迄今公务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待遇较低,难敷生计,更谈不上以本行职业为尊荣。一些部门不得不想方设法自行“创收”,以补不足,以致作出许多滥收费、滥罚款等违法行为,少数人更不惜贪污受贿。虽然这些应当由当事人或当局者负责,但从制度上也值得加以反思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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