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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9:24   点击数:[]    

解释,才给予谢弗林尊重。

  法院也未能解决瘫痪老兵案中的原则与此前许多司法决定相抵触的问题。法院以显然认同的姿态援引了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的巡回法院意见,并将该案的部分推理过程引用到瘫痪老兵案中来。[137]但法院显然没有认识到,美国矿业联合会案的意见是,行政机构能够通过颁布一个解释性规则来修正另一个解释性规则。

  为了对美国矿业联合会案有更全面的了解,有必要对该案的事实进行更全面的描述。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首先颁布了一个立法性规则,规定矿产主要对每例“确诊”的肺尘病例进行报告。[138]然后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颁布了三个解释性规则对其加以解释。第一个解释性规则将胸透X射线水平在1/0或更高的情况等同于“确诊”,以此国际标准评价胸透,来确定肺尘病的有无。第二个解释性规则重复了第一个解释性规则的大部分内容,但它增加了一个告诫,就是并不能将一份肺尘病确诊报告与职业病报告义务划等号。第三个解释性规则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一个对X光读片者的定级系统。

  第三个规则中,将“确诊”解释为,只有在“B”级读片者测定的X射线水平在1/0或更高的情况,才算“确诊”。对于不是“B”级读片者作出的读片结果,在收到“B”级读片者读的X射线水平高于1/0结果之前,矿产主不需为此报告“确诊”的肺尘病例。美国矿业联合会案判决第三个解释性规则是有效的解释性规则。[139]因此,美国矿业联合会案显然认定解释性规则能对已有的解释性规则予以修正。这意味着,法院甚至无权在瘫痪老兵案中持相反的主张。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的一个陪审团(panel)无权推翻一个此前陪审团的决定。

  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行政机构的行为顺序,有助于我们理解继续允许行政机构适用解释性规则来修正此前解释性规则的重要意义。当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颁布第一个对“确诊”加以解释的规则时,它预计矿产主在确定X片结果是否在1/0或更高的问题上,将不会遇到太大问题。但后来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发现,那些缺少足够技能和/或经验的人,读片子时候常有一些错误的分级。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对此问题的回应是,颁布第三个解释性规则,引入对读片者的“B”级资质要求,从而修正了第一个解释性规则。行政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那种认为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只有经由通告评论的规则制定程序,才能纠正第一个解释中错误的看法是可笑的(ludicrous)。如果这样,会打消矿产安全和健康管理局或其他行政机构颁布任何解释性规则的热情,使得它们转而单单在裁决个案中对制定法和规则加以解释。对行政机构以及所有因行政机构对制定法和规则的解释受影响的公众而言,这都是有害的。但这正是法院在瘫痪老兵案中向所有机构传递的讯息。

  在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法院还运用法律推理,以支持其作出的解释性规则能修正解释性规则的结论。首先,既然解释性规则没有法律效力,行政机构不需要来颁布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修正已有的解释性规则。[140]第二,当行政机构打算修正解释性规则时,要求其适用通告评论程序,会挫伤行政机构颁布解释性规则的积极性。[141]作为替代的,行政机构会排他性的依赖对特定争议的逐案裁决,以此作为宣示和修正所有对制定法和立法性规则解释的基础。法院认为这样的司法决定将对公众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为相对于裁决决定中的解释而言,解释性规则能使得公众对行政机构解释有着更为充分的了解。[142]

  在瘫痪老兵案中,对于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的法律推理,对于其他许多巡回法院司法意见中认为行政机构可通过颁布解释性规则来修正解释性规则的主张,法院并未尝试予以任何程度的反驳。[143]对此前诸多与瘫痪老兵案判决不一致的意见,法院只是置若罔闻。

  瘫痪老兵案中,法院对与之不一致的诸多最高法院决定也未加以关照。对于行政机构能否通过解释性规则修正解释性规则的问题,最高法院从未给予正面回应,但最高法院审查过许多解释性规则的效力,最高法院审查时,依据的是最初于1944年在斯基德莫诉斯威福特公司案中宣示的标准。[144]

  我们认为…由行政管理者作出的…解释…,尽管不能因其职权来控制法院,但它的确构成了富有经验见多识广的判断,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也有可能从解释中寻求合理的指引。对此判断的权衡…将取决于考量的全面性,推理的有效性,与此前和此后宣示的一贯性,所有这些因素的具备,使得行政机构的判断虽无控制的力量,也有说服力。[145]

  注意当法院适用斯基德莫检验标准时,需考虑的一个“因素”是解释性规则“与此前和此后宣示的一致性”。[146]

  对许多适用斯基德莫检验案例的阅读,说明了法院是如何对“一致性”因素加以考量的。[147]对行政机构而言,一致性是一个有利因素(plus factor),它意味着如果行政机构的解释为时已久,法院就更有可能予以支持。但单单是与已有解释一致,这并非是决定性的。即使行政机构解释为时已久,如若法院认为行政机构未能为该解释提供充分的说明,或者该解释看上去与作为行政机构解释对象的制定法或规则不一致,那么法院也会判定该解释无效。[148]与已有的解释不一致,这是对行政机构的不利因素(minus factor)。意味着与此前行政机构解释不一致的解释,更有可能被法院驳回。但对于与已有解释不一致的行政机构解释,如果行政机构能给出法院认为适宜的改变解释的理由,法院仍将对该解释予以支持。[149]

  从这一点上看,显然瘫痪老兵案中法院宣示的判断原则,无法同最高法院长期适用的确定解释性规则是否有效的标准相调和。瘫痪老兵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构不能通过颁布新的解释性规则来修正解释性规则。这显然将解释性规则是否与此前解释相一致问题置于决定性的地位。而最高法院仅仅将这样的“不一致”视为确定解释性规则是否有效的几个“因素”之一。依据最高法院的标准,尽管与此前的解释性规则不一致,如果斯基德莫检验的其他因素“给了它说服力”,依然会判定该解释性规则有效。这两种对解释性规则效力问题的思考方式是不可调和的。

  五、结论

  作为对以上的总结,瘫痪老兵案中宣示的原则没有制定法、判例法或法律推理方面的支持。它同大量推理完备的巡回法院意见,同长期以来最高法院确定解释性规则效力的标准都不一致。法院应摒弃瘫痪老兵案中宣示的原则。

  法院还应接受美国矿业联合会案中确立的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标准。美国矿业联合会案的意见书是一份杰出的法律学范例。无论是在司法意见中还是在法学论著中,这份意见书都是迄今为止,对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所作的最为全面推理最为完备的说明。它为法院提供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机遇,使其有可能抓住这个机遇,对这个五十多年来法院不懈努力但未获成功的领域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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