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原则应符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这两种趋向的运动。
庞德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他的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就是在柯勒关于文明和法律的关系的学说这一基础上提出的。他也主张,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相联系的。就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就目前来说,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就将来来说,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以及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这两个方面的控制是相互依赖的。只有通过科学发达而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才能使大量增长的人口得以平安和相对富裕地生活。另一方面,只有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才可能实现科学的考察、试验和研究。保证和平、自由而不受干扰的条件对科学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庞德又认为,“对内在本性的控制是通过社会控制来实现和保持的。这种控制是对每一个人的一种压力,旨在对他进行约束,以便使他尽力从事支持文明社会的行为而不从事反社会秩序的行为。”(22)社会控制的手段有三种:道德、宗教和法律。但从16世纪以来,由于国家垄断了武力的使用,所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从以上柯勒和庞德二人的学说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极为重视法律在促进文明中的作用,但他们却将资本主义的文明和法律解释为抽象的、超阶级的文明和法律,掩盖了文明和法律的社会性质或阶级本质。
柯勒强调了法律应促进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配合;庞德则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即用以尽可能地满足相互冲突的利益。这些观点表明了资产阶级法律在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的一个重大特征,所谓“法律的社会化”。这一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律在进入帝国主义后的一个重要变化。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因内外矛盾的加剧,尤其是因为经济危机和对外战争、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对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事务的剧增等原因,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以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大规模的干预、缓和社会矛盾或加强暴力镇压,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加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就是他们所说的法律在促进文明中的巨大作用的实质。
三、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它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它的建设大体上可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又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文化建设指的是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知识水平的提高;思想建设决定着我们的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其内容极为丰富,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党要法语全体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民,等等。这里也应指出,我们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从社会主义制度下精神文明的总体的性来说的。具体分析起来,精神文明的有些方面,其思想内容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或不同的阶级性,它的另一些方面,如自然科学知识、一般文化知识,和物质文明一样,其内容本身并没有不同社会性质或阶级性之分,说它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就是它为人民享有,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意义上说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就像其他社会的精神文明和法律的关系一样,是十分密切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产物,社会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促进,二者是同一社会性质的、并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是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制的建设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自觉地进行的,因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同私有制社会中精神文明和法律来比,不仅在社会性质上根本不同,而且其相互关系也更为紧密。
社会主义法律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巨大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直接间接地体现了这种文明,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思想建设的首要内容—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产物。
在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原则是从实际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立法工作中的一个根本要求。这里的实际又是指什么呢?
我国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法律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因此,我国的立法必须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等制度以及在这些制度下所形成的各阶级、民族等关系的实际出发,但我国的立法也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这一实际出发。如果我国的法律不能反映我国人民目前的知识文化和思想道德水平,那么这种法律不但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且也一定为广大人民所反对。
社会主义法律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巨大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反过来,社会 主义法律又是传播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在思想建设或文化建设方面,社会主义法律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分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时,我们应注意到,这两者虽然在社会性质上是一致的,并行发展的,相互适应和促进的,但却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主义法律(或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以国家名义所宣告的意志。从以上这些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服务,而且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现行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充实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例如,在其第19条至22条中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方面,即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各自单列一条。宪法序言以及第24条也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中,也同时包含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这些宪法规定或条款直接地、明显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这里应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说,只有像以上这些宪法规定或其他类似法律规定,才具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都具有这种促进作用。当然,在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之间,这种促进作用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直接的(如以上讲的宪法规定),有的则人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间接的。例如关于惩治杀人、放火、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正是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显然,这种刑法规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虽然是仿佛间接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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