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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 【字体: 】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4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对语言、符号等问题的研究是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一个较突出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倾向更为发展;它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2)所创立的新修辞学就是这种倾向的一个体现。新修辞学法律思想是以这种哲学来解释法律的产物。

  一、新修辞学

  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New Rhetoric)是一门实用学科,它的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幅艺术珍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它的研究对象是商讨技术,旨在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发展的条件以及这种发展的效果。”(3)新修辞学反对传统的近代修辞学,后者将修辞学降为对文体、文采的研究,新修辞学并不追求美学或装饰,它仅仅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

  他又指出,新修辞学也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当一个人提出一个明确的、逻辑上的站得往的议论时,只要依靠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足以使人同意他的论点。但事实上,许多人对某一问题的争论可以有不同的、但却都是合理的意见,因为有关人类实际的政治或道德等问题,是无法将它们简化为真或假的对立的,各种不同意见可以同时是合理的。所以他主张、形式逻辑的不足应由新修辞学来填补。前者是根据演绎法或归纳法来说明和证明的技术,新修辞学增加了辩论技术。“这将使人们不仅说明或证明他们的信念,而且要论证他们的决定和选择,因而新修辞学创造了价值判断的逻辑,它是实用推理中必不可少的。”(4)

  佩雷尔曼的这种新哲学充塞着听众(或读者)、对话、说服和辩论等词汇。它们到底意味什么?为什么他要强调这些词汇?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应了解新修辞学的一个基本思想:价值判断的多元论。多元论一词有不同含义。大体上说,哲学上的多元论是指世界由许多本原构成的学说,与唯物论或唯心论的一元论相对称。政治上的多元论有时指反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政治学说,有时则泛指西方民主制。佩雷尔曼所讲的多元论,是在后一意义上讲的(5),因此,价值判断的多元论实质上就是推崇西方民主制。他也反对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怀疑论和相对论,因为它们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非理性的。

  既然价值判断是多元论的,人们应该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所以新修辞学是一门辩论学,它通过对话、辩论来说服听众(或读者),尽可能地使他们相信自己提出的命题,在持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公众中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

  二、正义论

  对正义概念的分析是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应用在包括法学在内的一些学科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他认为,正义是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必然存在着无数不同的正义概念。作为对话和辩论的技术,新修辞学需要澄清人们在正义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其中的共同思想和必然存在的分歧。

  他首先声称,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最流行的正义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第一,对每人一样对待。即凡要考虑的一切人,不论有任何差别,都一视同仁。

  第二,对每人根据优点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已不再要求普遍平等,而只要求和人的优点、一种内在品质成比例的对待。但问题是什么优点?评定不同人优缺点的共同标准是什么?是否应考虑人们行为的动机、后果或为此作出的牺牲?同时,根据优点的对待,不仅指凡具有优点之人应同样对待,而且指具有同等程度优点。奖赏和优点相称;惩罚和缺点相称;奖赏和惩罚也应相称。

  第三,对每人根据劳动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也只要求按比例的对待。但这里的标准已不是伦理的,已不再考虑行为的动机或作出的牺牲,而仅考虑行为的结果。从伦理角度说,这种准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是应用起来却相当便利,因为它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上是可计算的。计算工资、考虑评分等都是以这一正义概念为基础的。不管每人如何努力,只看结果如何。

  第四,对每人根据需要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不考虑人们的优点或产品,它首先要减轻人们因自己无法满足基本需要而造成的痛苦。所以这一正义概念最接近慈善的概念。在社会上适用这种正义概念,当然不能依每人爱好而定。所以“根据每人需要”只能是“根据每人基本需要”以至“每人最低限度基本需要”。但什么是“基本需要”或“最低限度基本需要”,仍会引起激烈争论。现代社会立法,如保护劳工,最低限度工资,限制最长工时,提供失业、疾病、老年保险和家庭津贴等方面的法律,就是这种正义概念的体现。

  第五,对每人根据身份的对待。这是贵族政治的正义概念。与其他正义概念不同。这一正义概念不是普及主义的,却将人归为不同范畴区别对待。因此根据这种正义概念所产生的要求总要由居于上等人地位的既得利益者以强力加以保护。

  第六,对每人根据法律权利的对待。这意味着:一个法官审理同样案件中运用同样法律是公正的。公正就是适用国家的法律。与以上几种正义概念不同,它并不对法律进行评价,而仅适用法律。这也意味着,不同法律制度具有各自不同的正义,在这一制度下是正义的行为,在另一制度下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有人认为,这种概念是“静态正义”,它以维护现存秩序为基础,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其他正义概念却是“动态”的,它们能对现行秩序进行改造。同时,就适用这一正义概念的人来说,他必须服从这一概念,而不能自由地选择他所相信的其他正义概念。这也表明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

  佩雷尔曼认为,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说明了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们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设法力求从不同的正义概念中找出共同的思想。

  他又认为,自古至今哲学家、法学家都认为正义概念意味着某种平等的思想。所以,人们都同意平等地对待人是正义的。但困难和争论随之而来:平等对待人是否指对任何一个人都一样对待,或者应有所区别?如果区别,又如何区别?对这一问题,每个人就可能会作出不同回答: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优点,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需要,也有人认为不能忽视出身、身份,等等。但无论如何,人们都会同意一点:对于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主要范畴”,应加以同样对待,这是公正的。

  这一点就是各种不同正义概念中的共同思想。它可以称为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可解释为一种行为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6)要应用形式正义,首先就要确定“主要范畴”,这就涉及价值判断、价值准则的问题,也即世界观的问题。它可称为特殊正义或具体正义。每一特殊正义就构成形式正义的一种价值。人们通常所讲的不同正义概念就是特殊正义。

  佩雷尔曼还认为,在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中,仅第一种是惟一平等的概念,等于形式正义(7)。其他五种正义概念都属于特殊正义。形式正义之所以能为一切人所接受,因为它来源于人们的惯性(inertia)倾向,一种普遍性或近乎普遍性的心理特征。特殊正义则是人们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8)。因而人们在为某一特殊正义概念进行辩论时,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听众(读者)的感受。这种辩论必须符合新修辞学,而不是形式逻辑的原则。

  三、法律和逻辑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是关于法律与逻辑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的传统学说的批判,以及对法律和他所称的法律逻辑(实质上就是新修辞学)之间关系的阐述。

  他声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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