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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 【字体: 】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40   点击数:[]    

义、社会学法学家的思想,有一个“共同出发点”(18),这就是卡窦佐(B. Cardozo, 1870年~1938年)所讲过的一段话:“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19)

  佩雷尔曼关于正义的学说集中在平等概念上,除了形式正义外,他列举了五种在他看来是流行的特殊正义的概念。在这五种概念中,根据“身份”的原则,由于他认为它是贵族政治的概念,所以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古代、中世纪奴隶主、封建主所主张的“平等”。他讲的根据“劳动”的原则,实质上是指商品等价交换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意义上的“平等”。至于根据“需要”的原则,只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制定社会的保险立法、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准则等。根据“法律权利”的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是有原则区别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佩雷尔曼虽然承认,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价值判断和正义、平等概念也都会发生变化,但是他没有也不可能对正义、平等这些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科学的分析,而只是作了一些片面的、形式上的分析;特别是出于阶级偏见,他闭口不谈马克思主义关于平等的科学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过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0)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大大地改变了关于逻辑的传统概念。在他看来,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而主要是价值判断。这就是说,逻辑学已不仅是指思维规律的科学,不仅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研究它们的实质内容。关于逻辑或逻辑学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我们仅探讨一下他关于法律和形式逻辑的关系的论点。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确有这样一种观点:一个法官或律师的最主要条件是严格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法律本身就属于逻辑学范畴;法律推理活动要像数学家的演绎一样准确。这也就是佩雷尔曼所嘲笑的,人们需要的是仅知道2×2=4或等于是一个计算机的法官。这种观点通常就被称为“机械论法学”。

  机械论法学的思想无疑是错误的。对任何一个社会或任何一个阶级的法官来说,如果仅依靠形式逻辑来适用法律,而不考虑这种法律的目的、精神或原则(也就相当于佩雷尔曼所说的价值判断),总之,不考虑这一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是不可能完成统治阶级所赋予他的任务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承认,适用法律,特别是就加强法制这一意义上说,形式逻辑是必不可少的。对法律目的、精神或原则的正确认识和对形式逻辑这种推理形式的正确运用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反对机械论法学,但决不意味以法官来代替立法者或容许司法专横。

  佩雷尔曼虽然声称,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但他在叙述法律与逻辑关系的历史发展时,却低估甚至否定了形式逻辑对法律的重大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说,佩雷尔曼的学说也多少提醒我们应注意研究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等问题。此外,从研究法制史角度说,他对《拿破仑法典》第4条的解释,也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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