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存在着什么“经济的原始状况”。人们通常也许可能达成一致,把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即(我们还能了解到的)最少使用工具的水平上的经济状况,作为这种状况来对待和分析。然而,我们没有任何权利,从缺乏工具的原始居民今天还残存情况得出结论,认为历史上所有处在同一技术阶段的人的群体,都曾经同样地(即按照魏德原始居民(斯里兰卡的原始居民)和巴西内地某些部落的方式)从事经济行为。因为纯粹从经济上看,在这个阶段,既有可能在大的人群中有很强的劳动积累(见下文第(16)节),又有可能相反,在小的人的群体里劳动非常零散。然而,除了受自然条件制约的经济情况外,非经济的(例如军事的)情况也对这两者之间的抉择起着极为不同的推动作用。
2、战争和移民本身虽然不是经济的(尽管正是在早期,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事件,然而,在各个时代,直到当今,往往给经济带来激烈变化的结果。对于粮食回旋余地(由于气候或者沙漠化或者由砍伐森林所制约的)绝对的日益狭窄,各种人的群体根据其利益关系和非经济利益参与起作用的方式,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然而,典型地是通过缩小需求的满足和绝对降低人口的数目,对于相对的(由需求供应的既定标准和分配获利机会-见下文第(11)节-所制约的)供应回旋余地日益狭窄,虽然也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但是(总的来说),比第一种情况更经常地是通过经济的越来越高的合理化来回答。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不能作出一般的论断。18世纪初叶以来,中国的人口(只要那里的统计是可信的)极大增长,其影响却与同一时期欧洲的相同现象正相反(由于至少可能作出某些论断的原因)。阿拉伯沙漠粮食回旋余地的严重狭窄,只是在个别时期具有改变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后果,最强烈地同时受到非经济的(宗教的)事态发展的影响。
3、比如近代初期工人阶层生活方式长期有着强烈的传统主义,并没有阻止由资本主义领导的赢利经济的非常明显的日益合理化,然而,例如同样地也没有阻止埃及国家财政的金融社会主义方式的合理化。(无论如何,西方的那种传统主义的态度至少得到相对的克服,才能进一步形成尤其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的合理的经济。)
(4)
合理的经济行为的典型规则是:
1、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有计划地分配经济行为者,认为可以指望拥有的当前和未来有用效益(节约)。
2、有计划地分配可支配的有用效益,按其估计的重要性先后顺序,根据边缘效应,分配给若干应用可能性。这些情况(最严格的是“静止的”情况),在和平时期确实在很大的规模上发生,今天大多数按照获得货币收入的形式出现。
3、有计划地获得-生产和运输-那些全部获得手段都在经济行为者自己支配权力下的有用效益。在合理情况下,某一种这类的行动就会发生,只要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对欲望迫切性的估计超过耗费的估计,也就是说:①超过劳动效益大致所需要的辛劳的估计;②超过将被使用的货物的其他可能利用的方式,即其在技术上在其他情况下可能的最终产品的估计(包括运输劳动效益的广义的生产)
4、通过与现有的支配权力的拥有者或者获得的竞争者进行社会化,有计划地获得对这样一些有用效益的有保障的支配权力或参与支配的权力;
1)这种有用效益本身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2)它们的获得手段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3)被置于同他人的获得竞争之中而威胁着自己的供应。
这种与其他的现在支配权力拥有者的社会化,可以这样进行:
a)通过建立一个团体,获得或者利用有用效益应该以它的制度为取向;
b)通过交换。
关于a):团体制度的意向可能是:
1)有用效益的获得或者使用实行定量配给,以限制获得的竞争(调节性团体);2)建立统一的支配权力,以有计划地管理迄今一直处于分开支配的有用效益(管理团体)。
关于b):交换是交换伙伴的一种利益的妥协,通过这种妥协,货物或机会被当作是相互的报酬。力争并缔结的交换方式可以是:
①以传统或按照惯例为取向,即(尤其在第二种情况下)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或者
②经济上以理性为取向。任何以理性为取向的交换,都是通过妥协,结束在此之前公开的或者潜在的利益的斗争。有关参加者的交换斗争的结束是妥协,交换斗争作为价格斗争,一方面总是针对着作为交换伙伴考虑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讨价还价),另一方面也可能作为竞争的斗争,针对真正的或可能的作为第三者的、(当前的或将来期望的)与之存在着竞争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压低或抬高价格出售)。
1、有用效益(货物、劳动或者这类东西的其他承受体),如果实际上可以指望(至少是相对地)自由地、不受第三者干扰地使用它们,这时它们就在经济行为者的自己支配之下,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法律制度或者惯例或者习俗或者利害关系之上。绝不是只有法律的保障支配权是经济行为在概念上(也不是实际上)唯一的前提条件,哪怕今天对于物的获得手段来说,它是经济行为在经验上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2、缺乏可以直接享用的货物,也可能由于可以直接享用的货物,在地理上距离上享用地点遥远之故。因此货物的运输(当然有别于意味着支配权变换的货物贸易)在这里可以作为“生产”的一部分看待。
3、究竟是法律制度,或者是惯例,或者是利害关系,或者是根深蒂固的习俗或者是有意维护的习俗的观念,典型地妨碍经济行为者用暴力去触犯他人的支配权,对于缺乏自己的支配权力来说,原则上是无关紧要的。
4、获得的竞争可以在形形色色的条件下存在。例如尤其在靠占领方式获得供应的情况下:狩猎、捕鱼、伐木、放牧、垦荒。它也可能和恰恰在一个对外封闭的团体里存在。于是,为对付这种情况而设立的制度总是定量分配获得,往往与占有这样保证的获得机会相结合。让个人或者在多数情况下家族团体,获得固定的有限数额。所有边区生产合作社和渔业生产合作社,阿里明达(中古初期日耳曼部族的公共土地、森林、河流等)和边区的垦荒、放牧和森林采伐等权利的调节,阿尔卑斯山牧场的“牧养”等等,都具有这种性质。所有对可用土地的继承“所有制”的形式都因此而传播开来。
5、交换可以扩大到以某种方式“转让”给另一个人支配和为此有一位伙伴准备付出报酬的所有东西。因此可以不仅扩大到“货物”和“劳动效益”,而且可以扩大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机会,例如,扩大到一种纯粹依据习俗或利害关系供利用的、没有通过什么东西保证的“顾客”。当然,首先扩大到一切由某种制度进行某种保证的机会。因此,交换物不仅是现实的有用效益。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任何建立在形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提供的不管什么形式的现实的、持续的、当前的和未来的有用效益,以换取同样不管什么形式的报偿,姑且在最广义上称之为交换。因此,例如有偿的奉献,或者得到某种许可,或者转让“利用”一个物品,换取“房租”或“佃租”,或者出让形形色色的劳务,换取工资或薪水。从社会学上看,最后提到的这件事情(指以劳务换工资),在今天对于第(15)节意义上的“劳动者”来说,意味着进入一种统治团体,这暂时还不作考虑,正如“借”和“买”等等的区别暂不考虑一样。
6、交换在其条件中可能是传统决定的,并且以此为依托,可能是由惯例所决定的,然而是合理的。朋友、英雄、首领、王公之间的礼品交换(参见狄奥麦德斯和格劳科斯(两者均为古希腊神话中的英雄)的交换兵器)是一些惯例的交换行为,常常(参见特勒阿马尔纳信件(1888年在埃及中部特勒阿马尔纳(阿蒙霍捷普四世首府)发现的前亚细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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