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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6)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3:53   点击数:[]    

这种纯粹的类型只是(在英国存在的)例外。

  2.矿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矿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为土地所有者(过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个政治统治者(王室领主),或者

  c)值得开采的矿藏的任何“发现者”(“开矿自由”),[或者]

  d)一个劳动者团体,[或者]

  e)一个赢利企业,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领主可以把他们所占有的矿藏,或者自己开采(在中世纪早期偶尔采取这种办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说,出租矿山,即,或者是

  1)租给一个劳动者团体(矿山开采集团),-[前文的]情况d,-或者是

  2)租给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属于一定人的范围的)发现者(例如,中世纪的“自由矿山”,那是自由采矿的起点)。

  在中世纪,劳动者团体典型地采取股份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它们(对于对租息感兴趣的矿山主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作社成员)有义务进行开采和有权利分得开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采取纯粹的所有者“生产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开采的矿物和额外补助金。矿工主愈来愈被剥夺占有权,而有利于劳动者,随着对设备需求的增加,劳动者本身就成为占有资本财产的矿山合作社社员,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资本主义的“矿山联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3.具有“设备”性质[见第(17)节]的生产手段(1.动力设备,尤其是水力动力设备,具有形形色色使用目的的“水磨”;2.作坊,也可能包括固定器械),在过去,尤其是在中世纪,往往按下列方式被占有:

  a)为王公和地主们所占有(情况1),

  b)为城市所占有(情况1或者2),

  c)为劳动者团体所占有(行会、矿山联合公司,情况2)。

  但是,在这3种方式中,却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而是在a)和b)中,由于允许利用来换取报酬,而且往往是带有垄断禁令和强迫利用,这时就存在着把利用它们作为租息源泉的情况。在具体的企业中,依次轮流利用,或者根据需要利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利用又成为一个封闭性的调节团体所垄断。烤面包炉、各种各样的磨坊(磨面房和油坊)、毡合作坊、磨刀作坊、屠宰场、染厂、漂白设备(例如,寺院的漂白作坊)、打铁工厂(当然,这些工厂经常出租给企业),此外像啤酒厂、烧酒厂和其他设备,尤其是也包括造船厂(在汉莎同盟里造船厂属于城市的财产),和各色各样的销售摊点,由于允许劳动者利用来换取报酬,即作为所有者的财富,而不是作为资本,为劳动者(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尤其是一个城市)所利用,这种方式是前资本主义的。这种作为所有者个人或团体的租息源泉的生产和家庭预算式的利用,或者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变为个人企业“固定资本”的前奏。设备利用者利用它们,一部分为他们自己家庭的需要(烤面包炉、啤酒厂和烧酒厂),一部分是为了获取利润。

  4.过去的航海事业中,船只为很多所有者占有(租船人),这是典型的。他们越来越与航海工人分开。这时,航海成为一种与货主结成的风险社会化:船主-航行的领导者-,船员作为货主也参与其间,这并没有造成原则上有所偏离的占有关系,而是仅仅形成结算即赢利的特殊性。

  5.一切生产手段即(任何形式的)设备和工具在一个人的手中被占有,对于今天的工厂来说是基本的,但在过去却是例外。尤其是在古希腊和拜占庭的作坊(罗马叫:ergastulum),在其经济的意向上含义是模糊的,这一点一直为历史学家所忽视。它是一个工场,1.它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组成部分,a)奴隶们在那里为满足主人自己的需求(例如庄园经济),而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b)它是一个建立在奴隶劳动基础之上的、为了销售目的的一个“附属企业”的场所。或者,2.工场可能作为租息源泉,它是一个私人或一个团体(城市-例如在佩雷埃夫斯的作坊就是这样)的财产的一部分,它出租给个人或者劳动者的生产合作社,换取报酬。-因此,如果在作坊里(尤其是在城市作坊里)工作,总是会提出这类问题:这个作坊属于谁吗?劳动时所使用的其他生产资料属于谁?自由的劳动者在里面工作吗?自负赢亏吗?或者奴隶在那里工作吗?也可能还会提出问题:在里面工作的奴隶属于谁的?他们自己承担风险(交纳租金)吗?或者作坊主承担风险吗?任何形式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会产生一种在质上极为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这大量的种种情况中,作坊似乎-正如拜占庭和伊斯兰的寺院所显示的那样-也曾被当作租息的源泉,因此在原则上不同于任何“工厂”或者甚至其前身,在经济上含义模糊的方面,最可以与中世纪形形色色的“磨坊”相比较。

  6.即使在作坊和经营手段为一个所有者所占有和由他雇佣工人的地方,在经济上也还没有达到今天我们一般称这为“工厂”的实际状况,只要不存在着:1)机械动力能源;2)机器;3)内部的劳动的专门化和劳动的结合。今天,工厂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范畴。在这里,这个概念也只应该在一个企业的意义上使用,它可能是拥有固定资本的一次经营活动的对象,它具有作坊企业的形式,内部劳动分工,而且在机械化的、即以发动机和机器为取向的劳动情况下,占有全部实际的经营手段。受到当时诗人歌颂的“纽伯利的杰克”的大作坊(16世纪),根本没有这一切的特征。据传那里有几百台手工织布机,都是他的财产,工人们像在家里一样,独立地、互相挨着工作,企业家为工人购买了原料,还有各种各样的“福利设施”。埃及、古希腊帝国、拜占庭、伊斯兰的作坊,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工人,-这种情况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它还能够有内部的劳动专门化和劳动的结合。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有时也以收取租金(向每个工人收取租金,向工头收取更高的租金)为满足(希腊的文献清楚地表明这一点),这种状况提醒人们不得不注意,别在经济上把它与“工厂”相提并论,哪怕“纽伯利的杰克”式的作坊企业,也不能同日而语。王公们的手工业作坊,例如中国皇帝们的瓷窑作坊以及仿效它的为满足空中广告奢侈品需要的欧洲作坊企业,尤其是为了满足军队需要的作坊企业,最接近一般词义上的“工厂”。不能阻止任何人称之为“工厂”。俄国利用农奴劳动的作坊企业,在外表上最接近于现代的工厂。在这里除了占有生产手段外,还加上占有劳动者。鉴于业已表明的原因,在这里,工厂的“概念”只应该用于这样一些作坊企业:1)所有者完全占有实际的生产手段,而没有占有劳动者,-2)具有内部的劳动效益专门化,-3)应用需要“操作”的机械的动力能源和机器。所有其他形式的“作坊企业”,只能用这个名称和相应的补足语来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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