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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社会(6)      ★★★ 【字体: 】  
经济与社会(6)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3:53   点击数:[]    

上挤压出有别于传统上约定俗成的劳动效益,都会遇到传统主义的阻碍,因此,只能通过最肆无忌惮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主人的固有利益不无危险的、因为威胁着他的主子地位的传统基础的手段,才能勉强试试。所以,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几乎到处都显示定额化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为主人的权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阶段,尤其在东欧),缺乏对劳动者的选择和缺乏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固有兴趣和风险,阻碍了技术最佳程度的发展。-让劳动者形式上占有劳动岗位的情况下,相同的成果只会更快地到来。

  2.最后一句话所表明的情况,对中世纪早期(10至13世纪)的发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时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乡村农会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与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篱围垦)和农业“大企业”的其他萌芽,萎缩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农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农业和矿山)实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转入到劳动者手中,货币收入(手工业)则几乎全部为他们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现的这样发展的“有利情况”是:1.由于所有者阶层的政治-军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管理班子,这二者使得除了把劳动者作为租息源泉之外,别无他择,结合着-3.在争夺劳动者的地区,有产者之间很难阻止的实际的自由迁徙,-4.新垦荒和新开辟矿山和地方市场的大量机会,结合着-5.古代的技术传统。-(传统的类型:矿山和英国的种种行会)越是让劳动者对获利机会的占有,去取代让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有,剥夺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进一步成为纯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摆脱租息义务,这在当时很多方面已经如此:“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在他们(劳动者)中间的市场获利机会,就越是几乎立即开始分化(而外部则是由于商人的缘故)。

  (20)

  (再论II.B.参阅第(18)、(19)节)。关于2.对互相补充劳动的实际生产手段的占有。它可能是:

  a)让劳动者占有,让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团体占有,或者

  b)让所有者占有,或者

  c)让第三者的调节团体占有;

  关于a):让劳动者占有。它可能是

  1)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这时他们就“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2)让一个完全或相对封闭的劳动者(成员)团体占有,因此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而是一个劳动者团体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团体可以这样经营:

  (1)作为统一的经济(共产制度的),

  (2)以占有股份的形式(生产合作社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占有可用于:

  ①家庭预算,或者

  ②赢利。

  情况1)意味着,或者是拥有实际生产手段的小农、或手工业者(毕歇尔术语:价格手工业者),或船夫或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流通经济里完全不受束缚,或者在他们中间有经济调节团体(见下文)。根据家庭预算式地或者是赢利式经营,情况2)包括极为不同的现象。那种-原则上,不是必然地“原本的”或“实际的”(见第5章)共产制度的-家族经济可能纯粹以自己的需求为取向。或者它可能-起初是偶尔为之-通过需求的交换,垄断地销售由于地利(特殊品种的原料)或者由于专门掌握的特殊技艺、由它生产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而且,它可能过渡到经常性的赢利交换。这时,“部族行业”往往与-因为销售机会建立在垄断和往往是继承保密的基础上-种族间的专门化和种族间的交换同时发展,然后或者变成为漫游行业和贱民行业,或者(在一个政治团体里联合的情况下)成为种姓(根据在种族间不同的礼仪),如在印度。情况(2)的例子就是“生产合作社”。在货币计算浸入时,各种“家庭经济”可能会与这种情况相接近。否则,它作为劳动者团体是偶然的现象。当然,在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典型的:即中世纪早期的矿山。

  关于b):让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团体占有,在这里-因为让一个劳动者团体占有已经论述过-只能意味着:剥夺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不仅是劳动者个人,而且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的情况可能是:

  1.下列项目的全部或者若干或之一为所有者占有:

  1)土地(包括水域0,

  2)地下矿藏,

  3)能源,

  4)劳动工场,

  5)劳动手段(工具、器械、机器),

  6)原料。

  在具体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可以为同一个人所占有,或者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占有。

  所有者可以把他们占有的生产手段用于

  1)家庭预算方面:

  (1)作为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

  (2)作为租息的源泉,通过租出,即

  I.用于家庭预算,

  II.作为赢利手段之用,即

  ①在一个没有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里,

  ②作为资本财富(由他人经营),最后

  2)作为自己的资本财富(由自己经营);

  此外还可能:

  2.让一个经济团体占有,此时,对它的行为来说,存在着与1的情况同样的各种选择。

  [关于c)]最后还可能是:

  3.让一个经济调节团体占有,它把生产手段既不用作自己的资本财富,也不使之成为一个租息的源泉,而是提供给它的成员使用。

  1.让个体经济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有:

  a)限于当前的耕作直至收获这段期间,

  b)一旦土地是人工开发物,即1)在开垦的情况下,2)在灌溉的情况下,可以长期的、持续的耕作。

  只有当感到缺乏土地时,才存在着下述情况:

  c)终止允许耕种土地、利用牧场和森林,并使居民点上的团体成员在利用规模上定额化。

  这时正在出现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①一个团体,根据可利用的方式,团体大小不同(园圃、草地、耕地、牧场、森林:从一家一户直至“部族”的越来越大的团体)。

  类型:

  a)一个氏族团体,(或者与此同时)

  b)一个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场的邻里团体(正常情况下是村庄团体),

  c)一个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范围大得多的边区团体,

  d)按耕地和草地份额参加的利用园圃和庄院场地的一些家庭。这种份额参加可以表现为:

  1)流动农耕(草田轮作制)新开垦土地时,在经验上处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农耕时,合理的、系统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这时才出现下述后果:

  (1)带有村庄成员联带责任的财政要求,或者

  (2)成员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关于它们的发展参阅第5章)。

  ②一个地主,不管(这以后讨论)这种地主的地位,是他们在原始的氏族首脑地位或者拥有请求帮工权利的首脑尊严(见第5章)的源泉,还是在财政上或军事上强加义务,或者系统开垦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这样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隶的或者隶农的)劳动,即

  1.有家庭预算方面:

  1)通过捐税,

  2)通过劳务;

  2.在赢利方面:

  作为种植场;

  b)用自由的劳动:

  I.家庭预算方面,作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过租佃人的实物租息(耕作的实物分成或者交纳实物),

  (2)通过租佃人的货币租息。在这两种方式中:

  ①用自己的动产[这里的动产指牲畜(活动产)和家具(死动产)等](赢利佃户),

  ②用地主的动产(世袭隶农);

  II.赢利方面,作为合理的大企业。

  在情况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传统上既与劳动者个人(即没有选择余地),又与他们的劳动效益联系在一起。情况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罗马、海外省和北美的种植园里出现过。情况b),II,则仅仅在现代的西方出现过。地主支配土地发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决定了现代(土地)占有关系的方式。后者的纯粹的类型只有这几种形式:a)土地所有者,b)资本主义的租佃人,c)无资产的农业工人。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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