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必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客观地讲,目前我国许多法院特别是一些中、高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专业化水平已经有相当提高,法官的工作模式和职业分工问题也已经进行了改革尝试,成果也相当令人满意。但就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整体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似乎仍然是不能回避的:
一是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但是完全以职业知识和能力为选任条件的职业竞争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恐怕也是全国法官平均学历水平迟迟不为外界所知的原因之一);
二是从全国法院受案数量和法官人数的对比关系看,我国每个法官每年的审判效率是不太乐观的。有关人士曾将中国法官的审判效率和美国作了比较,认为中国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在20至30件”(笔者:如果按2001年最高法院报告中的受案数量592万件和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15万法官算,中国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应高于这个数字,即在40件左右),“而美国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是在300至400件”。(参见倪寿明《法官职业化 任重而道远》,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2002年7月16日发布)但由于美国的审前程序解决了很大比例的一部分案件,真正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实际上很有限,因此笔者认为中美两国的上述数字对比未必能够完全说明问题,实际差距也未必有这么大,但是从客观上讲差距仍然是存在的。
三是当前部分法官的学历层次与其实际业务水平尚不完全协调。近年来,为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地方的法院通过“联合办学”、“研究生班”等途径使本院法官的高学历比例直线上升。这种“突击教育”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大批量生产高学历,造成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法官的实际业务水平与学历是否协调,却令人怀疑。
四是从近年违法违纪的法官人数(2001年为1083人)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部分法官的评价等可以大体看出,部分法官的人文素养和道德人格魅力仍然有待改善。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不妨可以这样认为,法官的数量问题固然重要(在目前21万的基础上似乎还可以继续精简),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法官队伍在整体的结构、效率、职业素质与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不足,似乎才是真正实质性的问题,用肖扬院长的话说,我国法官队伍缺乏的是现代精英法官阶层所应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这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精英法官阶层无疑还是有一定距离的。
(二)中国法官精英阶层:条件分析
中国法官职业建设的发展不是一个孤立演进的过程,它在整体上是和中国的经济、社会与政治改革联系在一起的。从客观上看,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不利于法官职业建设的因素:比如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保障机制的缺位,导致法官来源、规模与结构的欠合理;传统观念中司法权的边缘化,即视司法为“治法”而非“法治”的司法工具观,不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社会转型期的制度空缺、风气失范和道德滑坡也影响到司法领域,不利于法官廉明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建立;传统的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维,存在将法官精英主义变异为法官的“特权化”或“贵族化”的可能等等。这些都是在思考和推动造就我国法官精英阶层时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是置身于中国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地看问题,应该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积极能动地推进和加快中国法官职业建设的步伐。从目前的情况看,应该说加快中国法官职业建设,推进法官精英主义目标实现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
1、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进一步增强,使得国家有可能为司法现代化工程的实施加大投入,为造就精英法官阶层提供更为充分的物质保障;
2、市场化条件下,社会分工的发展带动了社会职业领域的发展,带来了社会主体新的分化组合,社会以职业特征和利益分配模式为标志的阶层化趋势日益明显,从而为造就精英法官阶层提供了社会基础;
3、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法学家阶层的趋于成熟、律师队伍的壮大以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造就精英法官阶层提供了人才培养和选任的基础;
4、依法治国方略的入宪、司法公正观念的深入人心、市场化条件下公众规则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升,以及“入世”的挑战,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包括造就精英法官阶层,提供了政策与社会心理基础;
5、各地法院的成功实践,如审判长选任制、书记官单独序列制、法官职业年薪制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推行的法官定额制、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逐级选任制等,为造就精英法官阶层提供了前期试验性基础。
综合看,虽然目前中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建设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但总的来说机遇大于挑战,动力大于阻力,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推进法官精英主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三)中国法官精英阶层:制度设计
中国法官的精英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仅就推进中国法官精英化的制度设计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数个方面予以考虑:
1、确立宪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主体性地位
司法独立是个老话题。笔者之所以“旧话重提”,是因为法官的卓越法律涵养与优秀品行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官精英群体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实质上是法官精英个体的能动与制度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没有美国宪法中的分权制衡理念,就没有名垂青史的大法官马歇尔一样,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地位保障,中国法官精英化甚至职业化目标的实现,都会遇到困难。
2、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官的培养与选任制度
考虑到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地位,成功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应体现出开放、流动和持续的竞争特征,力求把社会上最优秀法律人才的一部分遴选进来。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三方面的问题似待完善:一是以全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官职业的储备,加大从有一定执业年限的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力度;二是将目前23岁的法官任职最低年龄限制适当提高,并延长晋升法官前的实务训练期限;三是强调法官道德操守即“品行记录”的突出地位,使人格的完善性成为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部分。
3、实现法官规模的精当和适度,建立专门化和集中化的法官工作制度
规模的精当和适度对于造就精英法官阶层而言,意义自不待言。但不加分析地搬用美日等国家的标准,或闭门造车地设想出一个“合理数字”,对我们这个国情复杂的大国来说也许都不是明智之举。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我国的人口规模、经济水平与社会矛盾发生状况、公众的法律消费需求以及审判过程的技术保障与诉讼负担等问题,总结评价司法解纷方式先前运行的效果并对未来进行合理的预测,通过改革司法组织的结构和法官管理方式,确定法官队伍的适度规模。但不管法官是精简还是随案件增多而适当增加,其标准和程序必须严格控制,避免法官规模和素质的失控是首要原则。在规模精当适度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法官职能专门化和集中化的制度,使法官更专注于研究法律和裁判案件。这一点早已成为共识,并已经为司法改革所逐步落实,故此处没有必要多费笔墨。
4、以约束机制和“沟通”正义模式引导法官,防止法官精英化走向异化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拥有最终裁决权,这一地位在精英主义模式下,造成了法官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垄断,也即所谓的对“法律上之正确”的垄断,从而带来了法官专横和司法权滥用的可能;同时,法官也是人,难以完全摆脱人本身的局限性,因此精英主义模式下的法官易产生优越感,进而趋向贵族心态和过于保守,以致与社会生活及普通民众的正义观念相脱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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