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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 【字体: 】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43   点击数:[]    

层次的概念。

  JUS CIVILE 即使还没有消亡,也不能同经济法(或商法)发生部门竞合、 部门界限和部门分工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法律的层次,后者是法律的部门。这就象公安部门与省级政府之间不存在部门界限的道理一样。

  当 JUS CIVILE 和 JUS GENTIUM 同时消亡并脱胎换骨为统一的 JUS 以后,就更不能同经济法(或商法)发生部门竞合、部门界限和部门分工的问题。因为 JUS 是礼法,是法律的层次,经济法(或商法)则是部门法,是法律的部门。这就象国内贸易部门与对外贸易部门合并成统一的贸易部门后仍然不能与省级政府发生部门分工的道理一样。

  不识庐山真面目,不懂得“横看成岭侧成峰”的道理,没有法律层次的概念,这就是世界法学的第七大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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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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