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 【字体: 】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43   点击数:[]    

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皇妃生了一个儿子,没有生过儿子的皇后怕失去皇后的地位,于是就用一只狸猫去掉换刚刚出生的胎儿。满心希望皇妃为自己生一个接班人的皇帝,看到皇妃不仅没有生出一个太子反而生了一只狸猫时,不禁火冒三丈,一气之下便将心爱的皇妃打入了冷宫。这就是在民间广泛流传的狸猫换太子的故事。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许多狸猫换太子的故事。所不同的是,皇后用狸猫换太子是出于嫉妒,法学家们用狸猫换太子则是出于马虎了事。

  在世界各国法学之间,有一个相互翻译的问题。按理说,各国之间在法律用语上准确地相互翻译应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我们的地球本来就不算太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已经越来越小了。最近几百年,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的交往已有足够的频繁,法学领域里的访问学者和留学生的交换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已经为各国法学家们在准确地相互翻译法律用语和法学用语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条件。遗憾的是,法学家们却经常将“狸猫”翻译为“太子”,或者将“太子”翻译成“狸猫”。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让我们看几个常见的吧。

  VOLUNTARY LABOUR 这个术语的本语含义是最明白不过的。它是一种自愿的、 志愿的、无偿的劳动。可是,这种自愿的、志愿的、不要报酬的劳动到了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义务劳动”。

  在中国的兵役制度中,士兵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义务兵,一类是志愿兵。所谓义务兵,就是按照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而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当兵是履行法定义务,因为他们符合当兵的条件所以就必须当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志愿兵,则是指已经履行完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以后又自愿、志愿地留部队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继续当兵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当兵,国家则不能强制他们继续当兵。可见中文里的“义务”和“志愿”这两个词汇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既然如此,中国的法学家们又有什么理由将 VOLUNTARY LABOUR 翻译成“义务劳动”并写到宪法中去呢?根据法定义务当兵叫义务兵,根据法定义务从事的劳动叫义务劳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和服兵役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在法定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都必须参加一定的保质保量的劳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扣奖金、扣工资,重则警告、记过甚至劳动教养。这种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强制的劳动就是义务劳动。然而,在宪法同一条第三款中又规定,“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显然,提倡的劳动就不是法定的义务,可干可不干,干了,国家欢迎,不干,国家也不予以制裁。既然如此,又为什么将这种提倡的劳动叫做“义务劳动”呢?其实,立法者所要提倡的仅仅是“自愿的、志愿的、无偿的劳动”,是 VOLUNTARY LABOU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之所以出现两个含义完全相反的“义务劳动”,是因为中国的法学家们在翻译 VOLUNTARY LABOUR 时犯了狸猫换太子的错误。

  类似于上述错误的还有 COMPULSORY EDUCATION 的翻译。COMPULSORY EDUCATION 的本语含义是“强制教育”,被翻译成“义务教育”后,谁还明白它的本来意义呢?当然,“义务教育”的字面含义也包括“强制”的意思,但总没有“强制教育”一词意义明确。一般的人们很难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句话中的“义务”究竟是国家的义务还是公民个人的义务,是不是要强制人们接受这种义务教育。因为起草宪法的法学家们自己也没有弄清楚这里的“义务”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当法学家们和其他公民联想到“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时,大家就更不知道这“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准确含义是什么了。把“强制教育”翻译为“义务教育”也是狸猫换太子。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里有一个重要成员叫国务书记,即:THE SECRETARY OF STATE .然而,这个作为国务书记的 THE SECRETARY OF STATE 到了和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国务卿”。“国务卿”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中文解释,“国务卿”就是“国务奴才”,就是“国务走狗”,就是“国务大臣”,就是“国务奴隶”,就是“国务太监”,就是“国务小老婆”,就是“国务妓女”。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老爷们,哪一个不是将自己的忠实走狗、奴才叫做“爱卿”呢?大臣是“爱卿”,太监也是“爱卿”,大老婆是“爱卿”,小老婆也是“爱卿”,大宋徽宗皇帝赵佶先生逛妓院逛到了李师师那里,不是也一口一个“爱卿”吗?美国是民主国家,哪里来的“国务大臣”、“国务太监”和“国务小老婆”呢?大清帝国的法学家们将 THE SECRETARY OF STATE 翻译为“国务卿”完全是以专制之心度民主之腹,以皇帝之心度总统之腹,以臣民之心度公民之腹,是标准的狸猫换太子。

  可惜的是,美国有好多自称是中国通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对中国人将他们的国务书记称作“国务卿”好象一点儿也不反感。

  狸猫换太子的问题好象在其他专业里面也有表现。比如,英国人和美国人与人打招呼时,喜欢说一句“HOW DO YOU DO?”,这“HOW DO YOU DO?”是什么意思呢?在所有的英汉词典中和所有的供中国人学习的英语教科书中,这“HOW DO YOU DO?”都被翻译为“你好!”。

  难道这英文中的“HOW DO YOU DO?”真的等于中文中的“你好!”吗?非也!这“HOW DO YOU DO?”的本语含义就是“干得怎么样?”,而不是什么“你好!”。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喜欢问“吃过啦?”、“吃的什么啊?”。这翻译成英文能叫做“YOU GOOD!”或“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 而只能翻译为“HOW DO YOU EAT?”。否则,就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了。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喜欢问:“谈对象了没有?”,“结婚了没有?”,“生孩子了没有?”,“父母身体好吗?”,等等。这些难道能翻译成“YOU GOOD”或者“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这些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LOVE?”。否则,也同样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经常问:“哎,混得怎么样啊?”。对于这个,英国人和美国人难道也能学习中国人的翻译“规则”而翻译为“YOU GOOD ”或者“HOW DO YOU DO?”吗?如果那样的话,中国人的劣根性就全部被掩盖了。“哎,混得怎么样啊?”之类的“问候”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MUDDLE?”。

  其实,中国人学西方,也不需要学得太复杂。能学会这“HOW DO YOU DO? ”就什么都有了。中国人见面如果能习惯问“HOW DO YOU DO?”,而不习惯问“HOW DO YOU EAT?”、“HOW DO YOU LOVE?”以及“HOW DO YOU MUDDLE?”,恐怕不要十年,中国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了。然而,由于狸猫换太子,中国人还一直以为“HOW DO YOU DO?”就是“你好!”呢!

  德国思想家康德写过一本叫做《RECHT 的形而上学原理》的书,该书的英译本、中译本对其中 RECHT 一词的翻译,也有狸猫换太子之嫌。

  德语中的 RECHT 一词的含义是“正义、权利、规范、法则”等等,与拉丁文中的 JUS 的含义是一致的。

  在中文中,与 RECHT 在含义上相对应的词汇就是“礼”。

  所谓“礼者,谓有理也”(《管子。心术。上》),所谓“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荀子。乐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自然法则,是正义。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法律规范。

  所谓“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所谓“礼不下庶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权利。

  商务印书馆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 下一篇文章:法律社会学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世界法学七大奇观”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世界法学七大奇观”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