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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 【字体: 】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43   点击数:[]    

这句话的意思明显不过地说,长子在家庭诸位子女中居于“主要的”或“首要的”地位。但是,长子再主导、再首要,毕竟还是长子而不能变成母亲,不能取代母亲的法律地位。因此,说宪法是根本法,是主导的部门法,就等于说,宪法是母法,宪法又是长子法。这在逻辑上讲得通吗?

  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出现过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公等五大诸侯,在历史上号称春秋五霸。他们在当时都曾起过“主导的”或“首要的”作用。象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那是多大的威风!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春秋五霸本事再大也还是霸,霸来霸去都不是王,霸来霸去仍然是周天子的臣子,是大周王国的诸侯。谁要是把春秋五霸同周天子混为一谈,那么他就没有资格讲中国历史。然而,那些把“母法”与“长子法”混为一谈的法学家们却在那里当主编、带博士,这岂不是开世界法学的国际玩笑吗?

  谁都知道,梅杰是英国的首相。谁都知道,首相就是起“首要的”或“主导的”作用的内阁成员。谁都知道,梅杰首相再“主导”、再“首要”,也不能取代伊丽莎白女王。谁要是把梅杰首相同伊丽莎白国王混为一谈,谁就没有资格谈政治。但法学家们却照谈不误。

  根本法就是根本法,部门法就是部门法。根本法再“次要”也还是母法,部门法再主要也还是子法。这就象周考王姬嵬、周威烈王姬午再无能也还是天子,春秋五霸再威风还是诸侯的道理一样。人们不能将根本法与“首要的”或“主导的”部门法混为一谈,这就象不能将母亲与长子混为一谈、不能将王霸混为一谈的道理一样。

  当然,法学理论中母子不分、王霸不分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逻辑问题,那也无伤大雅。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逻辑不通已经导致了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典在体系上的不伦不类,使得各国宪法法典部门法不象部门法,根本法不象部门法。你说它们是根本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有许多本应属于部门法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尤其是有许多属于政治礼法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总统的任期,议会的会议程序,总理或部长的任免程序,等等。你说它们是部门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包括了许多原则性规定。显然,世界各国的宪法法典是在不科学的宪法理论指导下产生的作为母法的根本法和作为长子法的政治礼法的混合体,是母子同体的怪胎。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的第二大奇观。

  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有一个产生于中国古代、广泛流行于近代西方的故事,叫王子与灰姑娘。在这个故事中,一位潇洒英俊的王子让饱经继母虐待的灰姑娘变成了诰命夫人,从而拯救了灰姑娘的的灵魂和生命。这个动人的故事几乎使全世界所有的劳苦大众改变了对全世界所有的王子们的看法,使王子们变得不再可恶。这个故事还几乎让全世界所有的姑娘都把白马王子当做自己的梦想、理想、偶象和救星。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也有一位王子。但是,他不但救不了灰姑娘,而且连他自己也变成了灰姑娘。这位已经变成灰姑娘的王子就是全世界法学家们笔下的“罚”。

  在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早在三千年前的周朝初期,就专门颁布了关于罚的法律文件《吕刑》。《吕刑》名曰刑,实为罚,其内容都是关于罚的运用。即如何用五种罚款代替四种肉刑(墨、劓、非、宫)

  和死刑。它规定:“五词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大概意思是:供词、证词等等与讼词内容一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按照五刑的规定治罪。如果供词、证词等等与起诉词不相符合,就按照五罚的规定处以罚金。可见,早在三千年前,人们对刑和罚的不同性质和不同作用就有了明确的认识。

  罚和刑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中国清朝的段玉裁先生在《说文解字》中注曰:“罚为犯法之小者,刑为犯法之重者,五罚轻于五刑。……古五罚不用刀也”。这就是说,罚和刑虽然都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但是二者又具有原则性区别。其一,罚的对象较轻,而刑的对象严重。其二,刑制裁的是身体本身,要求用行为人的身体自由、身体健康以至生命来承担责任,即所谓“用刀”;而罚制裁的则是身体之外的东西,要求用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财产权、劳动权、名誉权、参政权等等)来承担责任,即所谓“不用刀”。

  罚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的地位,这一点恐怕无需笔者再作任何论述。问题是,罚和刑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究竟谁更重要呢?笔者以为,罚比刑更重要,至少两者是同等重要的,至少刑不可能比罚更重要。这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犯法之小者”比“犯法之重者”多得多。所以罚的内容比刑的内容要丰富多采,罚的运用频率也比刑的运用频率高得多。

  第二,就维护法制的大程序来说,罚在一线,刑在二线。罚运用得好可以大大地避免刑的运用。刑可以“去刑”,罚也可以“去刑”,但刑却不能“去罚”。所以历史上有主张“以刑去刑”的,却没有人主张“以刑去罚”。

  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罚较文明,刑较野蛮。所以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的发展的历史上,刑总是在不断地弱化,罚总是在不断地强化。

  第四,从统治艺术上看,罚更有利于统治者笼络人心。所以精明的统治者总是少“用刀”,不“滥杀”,总是尽量用罚来体现自己的权威。对本该杀头的大官只罚为庶民,肯定能博得当事人由衷的感恩戴德,山呼万岁。

  第五,社会对刑的承受能力比对罚的承受能力要小得多。一人受大刑,不说牵连千家万户,但至少可以说要牵动十家百户。所以,一个人一旦面对要“用刀”的制裁问题,他的亲戚朋友们,不是纷纷说情就是纷纷躲避。而对于罚,人们的心理要坦荡得多。所以,人们在潜意识里大多希望刑莫比罚多。

  由此可见,罚在法律体系中至少具有和刑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律体系中的白马王子。

  然而,罚这位白马王子从法律王国到了法学王国之后,在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的笔下,却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在世界各国的著名图书馆里,刑学著作似汗牛充栋,罚学著作如山中灵芝;在世界各国有影响的法学报刊中,刑学论文是连篇累牍,罚学论文则寥若晨星;在世界各国的法学院系中,刑学专业研究生多如牛毛,罚学专业研究生则一个没有。

  在中国和日本,法学家们干脆将刑和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并在一起,名为刑罚而写到刑法典中去;在英国、美国等讲英语的国家,法学家们更是将 PUNISH 和 PENALIZE 这两个不同的单词混淆使用;在法国语言中,好不容易冒出了一个具有罚字的含义的 AMENDE 的单词,不料却只有名词性而无动词性。

  全世界的法学家为什么对罚如此地没有研究兴趣呢?那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刑是白马王子,罚不过是一个灰姑娘罢了。

  正因为罚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才造成了世界法学中有刑学而无罚学的历史和现状。

  由于法学家们长期以来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也就导致了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文件中有两个具体表现:其一,各国普遍有刑法典而没有罚法典;其二,许多国家将“剥夺公权”、“罚金”等不用刀的罚规定在刑法法典中,与死刑、监禁等等一起当做刑种使用。

  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又导致了一些国家在实践中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比如在时下的中国,执法机关滥罚款,无执法权的组织也乱罚款,这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同样在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大量的对刑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而会出现大量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呢?原因很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明显不过的,这就是:因为中国只有刑法法典而没有罚法法典。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中的第三大奇观。

  四、狸猫换太子

  《三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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