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树立法律至上观念,防止法律沦落,从而使不良的法律亚文化不具有生存的土壤和 机缘。
2.“以资本制亚”。即应为普通民众提供行使法律权利的充分资源,以防止民众寻求非正 式的社会规则来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在观念上,人们往往会想到要通过法律赋予和保护公 民广泛的权利。然而,要使人们借助法律来解决问题,阻止某些法律亚文化及其关系的形成 ,仅有法律的规定和保障是不够的。“只有个人或群体拥有利用法律的资源(社会资本)时, 法律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才有价值。”(注:[美]詹姆斯。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册 ,第397页。)在我国,当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选择何种 途 径(是选择法律途径还是选择其他途径)上,是有所考虑的。如当人们想到诉讼的成本以及种 种隐性成本、司法的腐败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时,人们就会放弃法律权利而寻求按非正式的 准则来解决。(注:就此我曾走访过个体专业户,有一个体户告知我当他人欠他钱不还时,他是不会告到法 院的,因为法院的成本太高而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保证钱能到手。实在没有办法时他会找讨 债公 司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来解决,因为其成本比诉讼成本低得多,而且他们办事效率高 、守信用。我以为,这是一种可怕的征象,人们较之国家权威而言更相信其他非法的权威, 那么,国家权威、国家权力、国家法律的存在,将不再具有意义了。)因此,我们不仅要使公民有权,而且要使公民有能力、有保障、无任何顾 虑地行使法律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一些法律亚文化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3.“以亚制亚”。即以一些与法律相一致、具有善化社会风气的法律亚文化来取代或制约 一些有害于社会、有害于国家法律的亚文化及其关系。不仅法律亚文化与居于国家正统地位 的法律文化具有互动关系,而且各种法律亚文化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在这里,我 们应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从而“以亚制亚”。比如,为了保障审判的质量和公正,针对法官的 职业特点,造就出一种独特的法律亚文化-法官文化,从而使法官成为具有法律素质、具 有崇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的一种职业群体,以制约司法腐败、人情关系等不良因素的影响。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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