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上)——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      ★★★ 【字体: 】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上)——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4:15   点击数:[]    

象笼统的层面上完成,而应结合个别化的情境予以自由裁量。[20]英国学者彼得。凯恩(Peter Cane)对此的观点是:“最终,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解答。只要细想一下,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是如何让保健、住房、教育以及其他像电力、交通等‘必不可少’之服务受制于不同程度的公有制和国家控制的,就可以意识到这一点。本世纪80年代,许多西方国家经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界限的重大移位。”[21]由是观之,法官在解决权利属性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局限于由法律规则和先例等构成的法律自治体系,而必须对社会发展之现实作出适度的回应。[22]

  那么,当今中国大陆究竟发生了一些什么,促使法官直觉地意识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法律术语的适用,并把颁发毕业证和决定授予学位解释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最终使得田永和刘燕文们获得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在刘燕文案的两份判决书中,我们无迹可寻,却似乎可以在田永案的判决书里觅出些许端倪: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3]

  尽管判决论理仍显粗糙,从略微混乱的逻辑关系中似乎难以找到我们所需要的答案,但现实中学校与学生在某些情境中不平等的管理关系、民事诉讼被认为并非解决由此管理关系而引发之争议的适当途径、学生合法权益遭受影响、社会矛盾得不到适时和适当的解决等等,都想必是法官曾经考虑与权衡的因素。再尽我们的目力放眼当代社会,进一步猜测(简略的判决难以证明),教育对于个体存在之人的发展前景的重要性、毕业证与学位证在一个日益“证书化”社会中的意义、学生相对于学校的传统弱势地位、合法权益保障需求的高涨等等,都可能会对身处这个社会之中的法官在处理个案时产生程度不同的、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另外,最具直接影响力的因素是在海淀区法院受理田永案和刘燕文案之前,国内其它地区的法院已有将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例。[24]分析至此,在因法官心理路程若隐若现于当前粗略的判决致使我们的确信与猜测并存的前提下,我们至少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结论:法官并非只是简单地在运用逻辑。

  不过,必须予以强调指出,之所以本文从上述两个方面展开,目的在于揭示法官是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内涵之弹性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诠释,借此把其对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发展现实的明锐感觉以及由此生发的公平正义观念内化于逻辑形式之中,以适应社会变迁之需要。要维持法律的生命力,经验与逻辑同样不可或缺;而在形式上稳定一致的表象之下推动制度变革因素的内在滋长,是二者的最佳结合方式。

  三、案件受理的三个残留问题:判决粗略的遗憾

  可惜,与北京大学和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被告资格问题相关,法官在三个地方对某些规则欠缺稍进一步的清晰阐明,从而或者失去了框定制度变迁之方向的良机,或者因论理含糊而可能会招致一股诉讼浪潮。

  其一,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司法审查之关系问题。在当今中国大陆,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新奇的问题。言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在选择与管理学生、任用和管理教师、决定课程规划、教学与考试计划、决定学位水准、支配和使用经费与设施、决定学校发展方向、规模和速度等一系列事项上国家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和教师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介入其中纠纷的广度与深度;言其新奇,是因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从未被法学界深入研究和讨论,[25]更何况它们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因此,对于以解决个案纠纷为其职权活动特性的法官而言,他们在全面处理该问题方面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局限。但是,法官不可能像立法者那样考虑整个制度的建构,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可能在涉及制度个别方面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努力。

  就刘燕文案而言,既然有学者提出法院受理妨碍高校自主权的质疑,[26]可见其已经不可避免地触及该问题。具体述之,法官认定颁发毕业证书和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法律、法规授予的公共行政权力,那么,这种行政权力与学校的自主权利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前者从属于后者,还是二者彼此独立并存?或者,高等学校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存在之宗旨在于发展教育这一公共事业的组织,[27]在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方面的权力都兼具有公共行政和自治行政性质,[28]只是应该根据权力的具体内容而确定哪些完全属于其自主范围?例如,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一种行政权力,也是属于自治行政的事项,但是,从当前法律规定着眼,其完全自主的范围只限于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准的判断,而在决定的机构、机构组成人员、决定作出的程序等方面不能完全自治。[29]如果刘燕文案法官能够从这个角度入手,就颁发毕业证书、决定授予学位是否学校自治事项、不受司法审查问题,对《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之权利、第(五)项规定的“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之权利、《学位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之权利、《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接受监督”之义务等相互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但明确的解释,就可以避免所谓司法干预学术的质问,并对制度的未来发展预示路径。假如将来有当事人仅仅以自己的学位论文实际上已经达到相应学术水准为由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就可以从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出发对此类请求不予受理。而现在一审判决中简单的陈述,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作为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同时还有义务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接受监督”,由于未给出明白说明而可能使得希望法院超越界限审理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诉讼请求大量增加。

  其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吗?这似乎是一个已经在法官的判决以及上文的论述中得到解答的问题,其实不然。尽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语义、意义和缺陷前已扼要阐明,但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被告资格问题上,这一概念再次显示其另一个欠缺:我们该如何从法律、法规所用语言中判断某个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此,首先关注一下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的法庭陈辞和法官对此所作的回应。

  北京大学是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大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是北京大学专司审核、批准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决定职能的法定机构,不能成为最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主体。尽管学校和学位委员会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毕竟不是同一主体,是种属关系。虽然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法律授权专门行使某项职权的机构,但不是一般行政法意义上所讲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是法律规定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一种相对独立的特定机构而已。最终还得由北京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投票结果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所以,该诉讼中校学位委员会不具有适格的被告身份。(被告陈辞)[30]

  简而言之,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学位评定委员会虽经法律授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下)——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

  • 下一篇文章:也许还需要距离(译序)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上)——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上)——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制度变迁的成本的追忆和策略
  • ››制度变迁的成本分析:以新会计制度...
  • ››制度变迁、投资创新与苏南温州模式...
  • ››制度变迁的动力与主体
  •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上)—...
  •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下)——...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