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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 【字体: 】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3:51   点击数:[]    

。我只是害怕当你潜入到生活的(艰苦)活动中时,这种兴奋会变得黯淡了。但是,假如你像我所希望的,也像你的信所显示的那样,胸中燃着一把火,它就会幸存并且改变生活。25

  老法官一生专与麻烦打交道,判案无数,阅世多矣,深谙对于理想本身或者对于一个胸怀理想者的考验,“就是看他在困境中对于生活是否还抱有美好的希望,因为人在春风得意之时,难免要高谈阔论。”26 故而,老人看到孺子可教的同时,对于法律的道路上之前路迢迢、歧支纷出、危机四伏,也不能不说,即便言之含蓄,点到即止,甚至可能说了白说。回国前夕,吴经熊给霍姆斯写了一封情感真挚、充满离愁别意的长信,其中有“我在沉重的使命前发抖了”27这样的句子。时光流逝,上述两方之言均不幸成谶。吴经熊“对法律的狂喜”在残酷的现实碾压下瞬息即逝,而那一把火,虽幸留存,却终于燃向了灵修。-灵魂在上,法律法学云乎哉!

  第三节  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

  却依赖于最为外在的假设

  折磨吴经熊的“两个世界”是一张由多重的互动关系编织而成的蛛网。抽丝剥茧,举纲张目,我们发现,它包括法学思想的微观和法学思想所牵扯到的宏观两个层面,思想的内在和外在两条理路。正是这两个层面和两条理路的纵横捭阖,铸造出将他的法学生涯早早扼困的铁栅。

  从微观立论,仅就法律理性层面而言,吴氏的双肩即已重任如山,一如其夫子自道:

  我的全部哲学都可视为调和霍姆斯和施塔姆勒法律思想的努力,调和感知与概念、生成与已成、内容与形式、利益论与正义论、经验与理性。28

  塔姆勒的学说辗转于理性追思,在逻辑谨严的古典哲学式论辩中,重在揭示法之所以为法,但据说因“极端抽象和晦涩”,而为论者诟病。29 霍姆斯则被视为实用主义的大师,以重在解决案件争讼而达成公正为中心,自司法过程当事者的视角,讲述法之如何为法。二人的追求自然有别,思路和方法确乎不同,风格亦且迥异。由“调和”的“努力”可见,吴氏心目中的法律图景是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统一的意义体。用吴氏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法律的感知”与“法律的概念”不过是法律的一物之两面,“前者不过是被感知到的法律,后者不过是被构思出的法律。”30 以如此设想的一个统一体来涵容如此捍格不投的对立两极,调和其间的种种实际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尝试者多有,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综合学派”,但成功与否,正可用“非不为也,实不能也”这句老话作结。吴公于此,虽学有大志,不也如飞蛾扑火,自取灭亡吗?!而留在心中的,便只有一幅破碎的景象:“至一”的获得,于是只能超出法律始望求得。“天下事往往因理想太高其结果适得其反”,31这句话原是青年吴经熊嘲笑“儒家的简单头脑”不解“微妙的真理”时说的,相当轻狂。此时此刻,倘若“儒家”以此回敬,不知德生公将作何应?又能答什么?!

  其次,从法学之外的宏观立论,这张网上还至少清晰地织下了这样三对互动关系,即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实在法及其实践与吴氏心目中理想的法律和当日中国行动中的法;中国的人生和人心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意和人心。这三组关系,可以说任何一组均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产生其来有自、钩深致远,其解决亦同样遗大投艰,举一隅而三反。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的社会现实在许多问题上之捍格不投自不待言,欲借助立法而强行改变现实以达成事实与规则的一致,如“吴氏宪草”希望藉由立宪而实现权力制衡、民主政制,也同样非一蹴而就,实际上终敌不过国、共两党的盒子炮。于是,从面像上看,其结局不免还是规则与事实脱节。

  在论及当时颁行的“新民法典”与中国“民族性”时,吴氏大处着眼,泛泛指称西洋的最新立法及其背后的社会思潮越来越接近中土。他说:

  我们试就新民法从第1条到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这样讲来,立法院的工作好像全无价值了,好像把民族的个性全然埋没了!殊不知……俗言说得好,无巧不成事,刚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32

  基于学者著述当以别出心裁、不落俗套“为名贵”,立法则不问渊源所自,只要看“是否适合我们民族性”这一基本态度,吴氏认为采纳以瑞士民法典为最新立法例的“新民法”,恰恰就是在“发挥我们的民族性”。33但是,吴经熊未曾明言,因而不知他是否顾及,问题在于,“民法”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实际情形正如王泽鉴教授在纪念该法典颁行五十周年的讲座中慨言,法律文化的差异,必然影响继受法的适用,“移植的外国法需要在安定之政治社会中,经数十年之长期调整适应,始能落地生根”。34 因此,吴氏对于“新民法”所反映的事实与规则脱节的情形视而不见,可能并不完全是专业知识的囿限,因而见不及此,虽说民法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术,即使习法之人若吴经熊,倘无专门研究,也是难置一喙。而更可能是早已了然,而曲为沟通,以为“中西联姻”的苦心孤诣呢!而前提则是,他对于这种种“脱节”,心里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再就吴氏心中的理想之法与现实之法的关系来看,不惟当日中国,普天之下任何一种类型的人世生活中,二者的脱节或者冲突均为常态,而构成法律世界中的一个永恒矛盾。通常的情形是,理想之法总是标立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谓法制的进步,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但是,这所谓的“推动”、“助益”和“促进”,不仅需要长程努力的奋斗,同时并是一个为了高尚目的而不得不世俗的活动,琐碎、冗杂而难见高尚和激情的日常“业务”。而且,在遭逢剧烈社会-文化转型的当日中国,法律的理想与现实的差别委实太大,难免不叫人对于理想之应然的兴奋“变得黯淡”乃至“湮灭”。何况,这理想之“应然”的摹本本来可能就是吴氏自“教科书”中取材于具备成熟法制的教科书的诞生地,遂又牵扯到现实烛照之下东、西方“两个世界”的阴差阳错,已然作为应然的“西方”与不得不面对的呈现为实然的中国的恩恩怨怨。

  第三,就吴氏思想的“内在”来看,立论伊始,他已先自构建了一个和谐的法律理念世界,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极具超验色彩的思想王国。在这个王国里,对于法律的感知和关于法律的概念两相调和,有关法律的经验和理性相得益彰,对于利益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原本就是同一个过程,而自然法和实在法更可以简化为本源与流变、目的与手段的和谐关系。但是,最为吊诡的是,这一切内在的预设却源自一个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正是这一最为内在也最为外在的预设,使得吴氏的那个超验的法律理念王国,毋宁只是创作者本人的一个预期而已。而一旦外在的预设受到摇撼,则预期骤将陨灭。这里,不是预期主导预设,而是预设对预期予取予夺。吴经熊说“天人交感的宇宙观”是传统中国的法律哲学观念,在此观念下,“口口声声说是人法天,的的确确是却是天法人,至少也是人法法天的人!”35转用此意,又何尝不能说,不是世界固有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包括法律世界固有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决定了人们对于这种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认识和追求,而是这种认识和追求赋予世界以这种“固有的”品质,至少,拟制了这种追求以这种品质。

  那么,这一“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是什么呢?在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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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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