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离开了冷板凳的法学家没有进一步付出脑力的压力和动力,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
这样说,终究失之于浅,不足以深切触及先辈的心思,也太有点以小人“那个”君子的意思了。这里,实际上牵扯到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品格问题。通常而言,法律作为规则,是事实的写照,而以生活本身为蓝本,“观俗立法”因而成为一般的通则。生活已然具有一定形制,益且相当稳定,才能凝练而为规则,抽象以为一般通则,然后再以此规则、通则网罗事实,组织生活,增益人生。所谓盛世修史,治世用典,其反面自然是乱世何言法制,烽火连天之下哪有笔墨伺候的可能,如西塞罗所言,“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inter arma silent leges)。道理甚为显明,乱世讲的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各自亮肌肉、凭盒子炮说话,恰恰是不要法制。所以梁漱溟先生早有先见之明,慨然既是要“革命”,当然就不需法制,人家那边厢大讲特讲宪法宪政,当然都是打埋伏贩假货卖水货,跟着瞎起什么哄。⑩ 再说,遽聚遽散的生活无法凝练、积淀为一般的事实,不成形制,哪里会有规则的立基之处。的确,整个二十世纪中国,处大变革时代,未容法律置喙,生活早已自作主张,无形制可觅,自然无法制来“原形”。此时亟需治军,而非治律。法律靠边站,法学自无用处,法律人偷生隙中,至多是个边缘的摆设。因此,不幸但却真实的是,每当家国危机深重,祸乱频仍之时,恰是诗思忧结,发为歌咏之际,家国不幸诗人幸。而包括法学在内的一般学术,则非赖“安定团结”的局面不可,否则无以为措。退一万步讲,若连一张书桌都安放不下,怎么做学问,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八十年代,已故史学大家黄仁宇先生曾谓,今后一阶段将是中国法学家的黄金岁月,也正是看到了社会-文化转型渐趋形制,踏上正途,转入常规,乱而后治,而此“治”正是工商社会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亦即法律文明秩序,因而必有法制即将登场的大势。
吴经熊那一辈法学公民,怀济世理想,拥治世之具,却恰恰逢当乱世。此一乱世又非一般乱世,而是我中华民族三千年未有之大变革时代也!经此一变,中国从传统小自耕农为基础的帝制时代,一去不回头,顿挫间迈向现代工商社会的民主法治新局面。此种社会-文化转型,艰险备至,充满惊涛骇浪,真正是“历史三峡”。11 而其历程,至少以一、两个世纪为单位计算。在此长程革命中,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悉予打碎、变组、搭架子再来。以政治革命和武装争斗为表,生活常常于旦夕之间剧变,无以凝聚成一定形制,还未来得及细看,它已经又变了,无法构成规则赖以立基的事实。12而欲在此基础之上搭建规则,当然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实在是事情本身如此,非人力所能控制,况乎法制。这一切,均源于事实与规则的互动,吴公岂能不知,又岂会没有切肤之感受。事实上,在一篇“微言大义”式的短论中,吴氏曾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13
当时中国法律领域的许多事,恰恰就属于这类毫无事实基础,“诚属荒唐”,但又不允许俟诸来日从容为之者,真正是“不得不然”。14因而,整个二十世纪,至少在前半叶,中华文坛星斗甚繁,而法学大家为零,不全是什么“传统”使然或者当政者“重视”不“重视”的问题,更不是中国人天生就笨,而实在是面对时代课题,法律法学无以措手足也!法律人因而无以展长才、施抱负,只能做点零打碎敲的杂什,譬如,上上者做个诸方势力夹缝中各种“立宪”的秘书班子,下焉者起草个“镇压”什么或者“戡乱”什么的狗屁条例的笔杆子。此情此景,此时此刻,你能指望宁波吴公以一身而敌一时代,单单成就伟大法学吗!时不我用,也时不我待,逼迫到头,以回避换进取,藉由糟蹋身子而保全心灵,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
而说到底,吴氏的中年皈依牵扯到法律之为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简言之,凡通常所谓法者,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必为一种意义体系。15其为一种意义体系,在于蕴涵了特定人文类型人民的基本情感和价值追求,反映了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理想与憧憬,足以成为他们信仰的表达和寄托所在。就是说,法律应当反映法律体系所置身其中的特定人文类型的道德理念、人生理想和价值标准,将该人文类型的是非之心换形为法律的奖惩规则。这样的法律源于居民的活法,说明了居民的说法,最后才落实为立法,因而才会为居民引为生活的矩绳,产生信赖乃至信仰,从而,获得其合法性。用吴氏自己的话来说,法律的“感知”和法律的“概念”原本就是一个统一体的不同形面,所有能触动最外在的实在的东西,当然能够并且应当在我们感情的最内在处激起涟漪,从而,法律不过是我们可藉之抵达真理的一个部分,法律由此而“成为偶像”。16 一般情形下,人世生活但求安全与安宁,公平与正义,法律应当以此为目的为灵魂。但凡能够提供安全与安宁的法制,便是良好的规则体系,而具备法律之为法律必因其具有法的效力这一基本前提;但凡满足了公平与正义要求的法制,便是值得信托的意义体系,而适成良法,有可能“成为偶像”。而何谓公平与正义,则需诉诸特定人文类型,以该特定人文类型中一般居民的人生与人心为皈依。迄止“约翰。吴”洗手不干变成“若望。吴”,他曾经有过兴味盎然之时,“中外报刊”对于他的判决的“良好评价”,使他感到中国的司法不仅正在“霍姆斯化”,而且,他还“正在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塑造中国法律。”17对于一个早熟的、具有浩然理想的法哲学家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鼓舞人心的呢!但是,随着介入渐深,他所遭逢的法律,剔除字面涵义不论,最好的是一党之法,最差的乃是借法律之名而行毁法之实。而他费神既巨、祈望亦切的“吴氏宪草”,终只是书生具文,敌不过盒子炮。在此情形下,法学公民的吴经熊的法律热情焉能持久!倘若吴公只是一介刀笔师爷或仅治部门法的专家型学者,并无价值追问或尚无需进行价值追问,那么,他当然也就无需面对这一苦恼;或者,倘若吴公属于闻一多式的血脉贲张、拍案而起型人物,或能尽抒胸臆,管他后果不后果,而免于低吟徘徊之苦;或如钱端升,出入于用世与避世之间,张弛不惊,善为调治,也行。但是,吴先生是个温文善良的书生。观其著述,念其行止,可以看出,他的心灵敏感而多愁,诗人气息浓郁,忧时伤世,而生活上则似乎甚至不脱江南士子的趣味和习性,恰是深蕴实践理性与实用智慧的法律法学所当避者。18 1936年或者1937年,他写下的一则札记,可以看作是作者对于自己这种心境与情怀的正面省思:
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心某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Pilate)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19
这样子履行法曹职责,哪怕按新闻用语惊呼为什么“所罗门王”,其内心的煎熬也是可想而知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