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愿来选择或回避;而在行动之后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幸福或痛苦等等,都是由于心灵实体具有意识和思维功能。心灵实体寓于身体之中,与身体的某个部分紧密结合,因此能够密切监视身体的状况并作出反应。这样,人的精神生活全部落在心灵实体上,心灵实体成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特定角色的承担者和表演者,在这人意义上人格就是心灵。
洛克认为,实体同一性之所以被引入讨论,乃是因为我们在经验中经常会看到意识中断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就会问:因为我们并不总是看到过去的自我,那么我们是否同一的能思想的东西,是否同一的实体?洛克认为,这种疑问对于我们现在的人格同一性并无关系,因为人格本身并非实体。由此推论,即使没有实体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可以成立;反过来,即使有实体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有可能不成立。洛克的原则是:各种不同的实体,被同一的意识所连合(在这些实体入于意识中时)而成人格,正如各种不同的物体被同一的生命连合而成动物似的。他说:
现在能思想的意识能同什么实体结合,什么实体就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就同这个意识形成自我,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这个实体因此就能把那个能思想的东西的一切行动认为是自己的。〔8〕但是,在这里成问题的不是实体能否是同一的,而是人格能否是同一的,因为人格只成立于意识,那么只要意识中断了,人格就不能保持为同一的。莱布尼兹试图克服洛克的这个困难,提出别人的见证也能证明这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格同一性,即使我自己的意识发生了间断,不能意识到从前的经验,但旁人的例证足以证明我的同一性。
从洛克的原则出发可以得出两种可能性,洛克自己明确提出了这两个问题:第一,能思想的实体如果变了,是否还能成为同一的人格?第二,这个实体如果不变,它是否能成为不同的几种人格?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一旦这样提出问题,就已经标志着洛克与笛卡尔分道扬镳了。关于第一个问题,其答案依赖于:意识能否在不同的思想实体之间传递?如果是可能的,那么按照洛克的原则,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因为只要意识所能及的地方,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这里洛克所说的意识,已经不是开始所说的那种笛卡尔式的永远伴随着思想的那种自我意识了。那么这种意识是什么?洛克说,这种意识不是个别的行动,而只是“对过去行动的一个现在表象”〔9〕, 它已经不是伴随当下的思想或知觉的意识,而是对过去行为的记忆了。当然现在对过去的记忆本身可能又伴随着一个意识。但此一意识乃不同于彼一意识-记忆本身了。洛克肯定,作为这样一种对过去行为的现在表象,在逻辑上是能够无矛盾地传递的。结果,这两个不同的思想实体仍然可以成为同一个人格者。这个结果的后果是严重的。洛克自己也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实在难以根据事物的本性断言,一个有智慧的实体,为什么不能把所未做而或为其他人所做过的事情,表象成自己所做过的,为什么这种表象作用不能全然离了实在的事实根据,因为梦中那些表象,我们在梦时,亦会当成它们是真的。”〔10〕这里又是一个被批评的目标:幻觉记忆(Paranoia)不仅在逻辑上是不矛盾的,事实上也时常发生。洛克只以诉诸上帝的慈悲,来防止这种错误的发生,他说:“因为一切有情的苦乐既然有系于自己的意识,因此,上帝不肯使人有了致命的错误,使他们把此一个人的意识转移到另一个人,因为意识是可以引起惩罚或奖赏的。”〔11〕
至于第二个问题,即同一的能思想的实体如果不变,是否可以有两个不同的人格出现?洛克认为,这个问题也就是问:能意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那种同一的非物质的东西,是否可以完全失去对自身过去存在的一切意识?是否可以重新开始一个新纪录,而且其意识也不超出这个新的状态?洛克激烈反对这种可能性。认为只有主张灵魂先在的人才会持如此观点。他们认为灵魂是人的本质,只要是同一灵魂,当它进入不同的身体时,依然能成为同一人格,尽管后者不记得前者的经历。但是洛克认为,即使灵魂的先在和转世是可能的,只要人对其前生没有任何意识的话,他们就不能成为同一的人格。洛克所举的那个自命为苏格拉底后身的人,对苏格拉底生前的经历毫无意识。因此说他与苏格拉底是同一人格是没有意义的。他说:“离开了意识,则同一的物质分子纵然与任何身体相连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同样,同一的非物质的实体,如果离开了意识,则它虽与任何身体连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12〕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宗教上并不否认灵魂的非物质性和不朽,尽管他指出人格同一性只成立于意识而与灵魂等非物质实体无关,但他并不否认灵魂复活(Resurrection)的信条。在第14节中他反对的只是认为灵魂转世(Reincarnation )而完全丧失其前生的意识的可能性;反而,他认为灵魂在复活时,仍具有其以往同一的意识(第15节);因为并仅因为这一点,使得人类在末日审判的时候都能根据自己生前的行为而受报,而不必担心生来就受罪的不公正待遇。(Ⅱ,ⅩⅩⅦ,26)
以上通过一系列正面的例子,说明了人格同一性与任何实体的同一性无关。洛克跟着设计了一系列反面的例子,来验证其人格同一性仅成立于意识同一性的观点是否合理。他对这些反面例子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不管出现多么奇特、多么违反常识的情况,只要意识保持同一,人格同一性就得以保存。比如,如果我能以相同的意识意识到自己在不同的时期经历的事情,那么这些不同的自我就能成为同一的人格。如果现任皇后市市长与苏格拉底有同一的意识,则他们便成为同一的人格;反之,如果同一个苏格拉底在睡时与在醒时不具有同一的意识,就不能成为同一的人格。这些例子必然包含了对人格与人的观念的区分。在有些例子中,尽管同一的人可以保持,但人格同一性却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人格就是一个能负担道德及法律责任的主体,因此,洛克指出:
所谓人格者,在我看来,就是这个“自我”的名称。任何时候一个人如果发现了他所谓的他自己,则我想别人就可以称“他”为同一的人格。它是一个法律的名词(Forensick Term),专来表示行动和行动的价值。因此,这个名词只能属于有智慧的主体,这个主体是有法律能力、能感受幸福或苦难的。〔13〕必须指出,洛克从一开始所指出的作为每个人都能通过反省来把握到的自我,跳跃到现在这个作为道德及法律的责任主体和人格,如果中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这个跳跃就是不合法的。幸而,我们在洛克的理论中还能找到这种联系,这就是意识。在反省的自我与责任主体这两个概念之间,意识起着同样的功能;在前者,自我是依赖这个自我意识而成立的;在后者,责任主体也是由于主体能意识到自己的行动而能够归属于他。因此,在洛克那里,人格、自我及道德法律责任主体,由于一个共同的意识而成为同一的东西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洛克将原本属于人的因素,即自我意识,抽取出来而看作构成人格的东西,结果,人格就必然变成与人相对的、在地位上与人平列但在价值上比人的地位要高的一种抽象存在。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跳跃又是不合法的,这里的不合法就表现在意识与记忆的混淆。洛克对意识一词的使用是多变的,有时是指自我意识,即伴随一切知觉和思想的意识,这是一种反省的心理活动;有时是指知道一件事件,包括了记忆,因为记忆就是对过去一件事情的认知;有时又当作名词使用,用来指意识的内容,这时洛克说意识可以在不同实体间传递。当洛克把人格等同于自我,而自我成立于自我意识,这种意识是指一种反省,而不是指记忆(见第9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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