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中,也可以说是从那时之后,哈贝马斯的政治意图是把“启蒙运动的任务”进一步深化,这需要重建一个可能由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公共空间,这里所指的不是现代实践中常见的工具理性,而是代表着最优秀的民主传统的批评理性。哈贝马斯把公共空间界定为一个面向实际和解的非强制性交谈的领域。他的立场是在像利奥塔德那样对其舆论模式的解放潜力怀有疑问的后结构主义者的抨击下在理性辩论中产生的。[注8:让-弗郎索瓦。利奥塔德,《后现代的环境》,布莱安。马苏米译,(明尼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4年)]一个问题是后结构主义者对于哈贝马斯作为民主的普遍基础的那种自治、理性主体的启蒙运动理想的批评。在运用公共空间的范畴来评价因特网上的民主之前,我想把话题转到最近一段时期对哈贝马斯立场的讨论出现了哪些新发展。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利奥塔德的批评被南希。弗莱什这样的女性主义者给拓展了,她证明了哈贝马斯立场中的性别盲区。[注9:南希。弗莱什,《关于公共空间的再思考》,刊载于《社会文本》25/26,(1990年),第56至80页;《桀骜不驯的实践》,(明尼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9年),特别是第6章,《批评理论的关键何在?哈贝马斯和性别的案例》。关于哈贝马斯的历史分析的评论文章,参见琼。兰德斯,《法国革命时期的妇女和公共空间》,(伊萨卡:康耐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甚至在后结构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之前,奥斯卡。涅格和亚历山大。克鲁格就已经开始对哈贝马斯进行批评,并阐明了一种“对抗性的”公共空间的观念,特别是无产阶级的观念。正如米里亚姆。汉森明确地论证的那样,他们这种论争的重要性在于,涅格和克鲁格把公共空间观念的范围从一个启蒙运动的历史-先验的理想化变换为话语的多元化和异位化。公共空间观念中的这个至关重要的变化,在它被认为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有关时,规定了它的完整意义。自由主义的这种重要意识形态的虚构作品将把公共空间降低到现有民主制度的水平上。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使一个激进的替代物与之相对立,而不是一个仍然使政治普遍化和垄断化的替代物。与此相反,涅格和克鲁格使公共空间非中心化和得以繁殖,开辟了一条批评的和或许是一种新政纲的道路。[注10:奥斯卡。涅格和亚历山大。克鲁格,《公共空间与经验:关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公共空间的分析》,彼德。拉巴尼译,(明尼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93年)米瑞安。汉森所写的序言(第ix至xli页)自身就十分重要]
公共空间概念的最后一个发展步骤是丽塔。弗尔斯基将女性主义性别分析和后结构主义者对自治主体的批评结合在一起而对涅格/克鲁格所做的综述。对弗尔斯基而言,公共空间的概念必须建立在政治抗议的“经验”(在涅格和克鲁格的意义上)之上,必须承认和扩大主体的多样性(在后结构主义的意义上)并且必须阐释性别的差异(在女性主义的意义上)。她写道:
然而,与资产阶级公共空间不同,女性主义的公共空间不主张有典型意义的普遍性,而是从女性这个边缘化的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提出一种对文化价值的批评。在这个意义上,它制定了一个不完整的或反公共的空间……然而,在它是一个公共空间的情况下,它的论证指向了外部,即女性主义观点和价值向一个整体社会的传递。[注11:丽塔。弗尔斯基,《越过女性主义的美学:女性主义文学和社会变化》,(坎布瑞支: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67页]
弗尔斯基严肃地修正了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的观念,这就把它从父权制的、资产阶级的和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联合体上分割开,但还是援引了公共空间的观念并或多或少地把政治降低到它的程度。这在她的论证的结论中变得很清楚:
对于一个对抗性运动的出现和后果来说,对集体身份和团结的某种诉求形式是一种必要的前提;那些反对将身份统一的观念当作压制手段并赞同绝对差异的女性主义理论家无法说明这样的多样性和分裂化怎样才能与以公众利益为基础的面向目标的政治斗争相适应。对于共同经受过的压迫的诉求确定了妇女作为一个群体而展示性别问题的起点,与此同时,这个性别社会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种乌托邦的维度……“(第168至169页)
最后,费尔斯基将公共空间看作女性主义政治的根基。但我们必须质疑,怎样才能够把这个公共空间从那些政治讨论中区分出来呢?公共空间在这里从哈贝马斯对于理性传播的这种不可能实现的(不切实际的)理想高度向所有受压制的个人所参与的政治讨论的方向繁殖、开放和扩展。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怎样界定“公共的”这个术语。自由主义理论通常诉诸古希腊对家庭或家族与城邦之间的区别,前者为“私人的”,而后者为“公共的”。当这个术语与里卡多和马克思一起跨越了政治的边界而进入经济理论后,新的复杂性出现了。“政治经济”这个术语既结合了希腊的公共意义又结合了希腊的私人意义,因为对他们来说,经济是指(私人的)家族管理。较旧的词义无疑为公众在集会上保留了一席之地,但指的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市场的具体事务。在较新的词义中,经济领域被称为“政治经济”,但被看作是“私人的”。更糟糕的是,如今普遍的说法把“私人的”界定为孤立的、未纳入任何人的观察范围的、而且未被任何机器记录或监视的言论和行为。[注12:参见大卫。莱昂讨论隐私权与电子监控之关系之的著作,《电子眼:电子监控社会的兴起》,(明尼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94)第14至17页]尽管家庭结构已经在过渡时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隐私权现在被限制在家庭的空间里,在某种意义上回归到了古希腊时的规定上。例如,在弗莱什的论证中,“公共”空间是“私人”空间的对立面,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谈话”的地点,是“……公民们用来商讨他们的共同事务的一个空间……”,而且也是民主的要素。[注13:南希。弗莱什,《关于公共空间的再思考》,第57页]因此,在与一种解放的政治相关时使用“公共”这一术语时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一旦更加新颖的电子媒介通信方式,特别是因特网,被给予重视,这种困难就被极度地放大了。现在,“谈话”、面对面的相会、“公共”话语等问题都被符码交换的电子方式搞得混淆不清,复杂难解。如果“公共”话语是以人们从未而且可能永远不会见过的个人从远方发送到屏幕上的像素方式存在的,就像因特网上的“虚拟社区”、“电子咖啡吧”、公告板、电子邮件、计算机在线会议甚至是可视图像会议那样,那么,它怎样才能够被从“私人”信件、印刷品之类的东西中分辨出来呢?作为面对面谈话的公共空间的时代显然已经结束了:今后的民主问题必须考虑电子媒介这种新的话语方式。民主言论以信息方式出现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主体”在这样的条件下说话,写作或交流呢?它与机器的关系是怎样的?民主的交流和解放的行动要求什么样的主体、实体和机器的复合体?对于哈贝马斯而言,公共空间是在均衡关系中的现实主体的同质空间,并通过对论争的批评和合法性的主张而追求一种共识。我认为,这种模式在电子政治的圈内被系统地否决了。我们因此得到了在评价作为政治领域的因特网时应该放弃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概念的忠告。
与我的论点相反,朱迪丝。帕若勒转而以哈贝马斯式的观点来审视公告板上的交谈并发现理想的言论情景的那些条件并不适用。她认为这些交谈因对机器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控制而被“扭曲”了:在这里,合法性是“……对意义、真实、诚挚和恰当等的要求……似乎是机器的物理的或逻辑的特性,而不是人类谈判的结果。”[注14: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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