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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9:48   点击数:[]    

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法院应当“从各种社会因素中寻求光明,这些因素就藏在法院处理的诸多事实的背后,是一些活跃的力量”。卡多佐说,法院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一切权力那样-容易被滥用;但是,我们又不打算在权力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也即不能因为存在着司法权的滥用而不授予司法权其他权力也是如此。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他说,活跃在我们自己的国土上和法律中的问题同样是这些方法的问题,同样是这种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首先,在宪法领域,这种自由决定的方法已经成为今天占主导地位的方法。宪法的巨大概括性使之具有一种随时代变化的内容和意义。自由决定的方法看破了那些过渡性的具体问题,而希望到达其背后的永恒。因此,解释就扩大了,解释就变得不再仅仅是如何确定那宣布集体意志的立法者的含义和意图的问题。解释被充了这个宣言,填补了它的空缺,而使用的过程和手段就是那种曾构建了习惯法的司法的过程和手段。法典和其他制定法也许会以压制、废弃和缩减来威胁这种司法的职能。司法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当宪法和制定法出现空缺时,或含义不明确时。他说,有时宪法或制定法的规则很清楚,因此,法官解释法律的困难就会消失。只有在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我们即法官才踏上了这块神秘的土地,这时,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用布来克斯通的话说,法官是“活的法律宣示者”。由引,我们可以了解,卡多佐将法官的角色和职责定位为法律的解释者。这也是卡佐多司法哲学理论中的核心观点。

  三、司法过程

  对于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也即在普通法国家的法院,法官是如何一步一步的审理案件和裁决案件的,我们顶多只能看到一些粗略地描述,而看不到更详细的介绍,如判例法制度到底是如何运行的,先例又是怎样被遵循的,等等。幸运的是,卡多佐为我们作了以下较详细的描述:

  一个法官在接手一个案子时,他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较,无论这些先例是贮藏在他的心中还是躲藏在书本中。卡多佐辩解道:我并不是说,先例才是法律的终极渊源,它们提供了武器库所需要的唯一装备,提供了“法律车间”的唯一工具。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它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更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通过一个互动过程,这些概念又反过来修改着这些习惯和制度。他说,尽管如此,在一个如同我们这样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中,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以致于它们确定了法官工作开始的出发点。几乎毫无例外,法官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发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无需做更多的事了。遵循先例至少是我们普通法系每天工作的规则。但是,除非出现了这样一些条件,依照明显符合案件的先例来决定案件的工作,这在性质上近似于按照制定法来决定案件的过程。这是一个寻求和比较的过程,很少有其他的工作。有些法官甚至在任何案件中都很少超出这一过程。他们对自身职责的理解就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

  描述到此,我们会以为普通法系法官的工作如此简单,其实不然。卡多佐笔锋一转,开始了他真正的阐发。他说,但是,当然了,没有一个富有生机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得以衍进,也没有一个名副其实的高级法院的法官-只要他还配得上他的职务-会如此狭隘地看待他任务的功能。他说,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全部天职,那么我们对它就不会有什么智识的兴趣,而那些对案件卡片有最佳索引能力的人也就成为最睿智的法官了。他说,正是在色彩不相配时,正是在参看索引失败时,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这时,他必须为眼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而在为诉讼人制作法律时,他也就是在为其他人制作法律。今天的判决将决定明天的对错。如果法官打算明智地宣告判决,那么就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他从各种争取获得法律之认可的可能判决中作出选择。

  先例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力量为什么要遵循先例这是理解判例法制度的深层问题。卡多佐将此归诸于人类的习性。他论述道:心灵和其他生活一样,也有一种“类型再生产”的倾向。每个判决都有一种生殖力,按照自己的面目再生产。他引用雷德林克的话说,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在判决宣布之前,先例似乎还处于均衡状态,它的形式和内容都不确定,许多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都可能控制它并影响它。一旦判决宣布了,它就成了先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它具有至关重要的力量。它就是渊源,从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原则或规范并影响此后的判决。他说如果要寻找产生这种倾向的心理基础,我们就会发现它的基础在于习性。但不论它的心理基础是什么,它都是我们法律中的一个生动活跃的力量。我在此还想补充一点,即先例之所以有力量,乃在于人类对既往经验的尊重,和人类寻求公正的努力。因为在司法判决过程中,同类案件得到同样的处理结果是一个最基本最原始最普通的公正要求,而遵循先例恰好能满足人们对这一公正要求的愿望。

  卡多佐接下来论述到,遵循先例也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先例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面前,有些先例也是要被改造或废弃的。他说,在经验的检验标准面前,那些不能证明自身价值和力量的先例会被毫不留情地牺牲掉,抛入废物之列。普通法的运作并不是从一些普适的和效力不变的前定真理中演绎推导出结论。它的方法是归纳的,它从具体中得出它的一般。他说,这个过程已为芒罗。史密斯令人钦佩地表述如下:“在以规则和原则的形式清晰地表述社会正义感的努力中,发现法律的专家们所用的方法一直都是实验性的。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作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它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如果人们感到某个看上去可以适用的、已被接受的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不公正,就会重新考虑这个规则。也许不是立刻就修改,因为试图使每个案件都达到绝对的公正就不可能发展和保持一般规则;但是如果一个规则不断造成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它就最终将被重新塑造。这些原则本身在不断地被重复检验;因为,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的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一定会受到重新考察。”为了说明规则被修正,被重新塑造这一问题,卡多佐列举了一个例子,他说,50年前,作为一个一般性原则,当时会这样说,只要甲的活动不造成公害,甲就可以随其所愿地从事自己的生意,哪怕其目的是要伤害乙。当时大量的例子是那些出于使邻居不便的恶意而建立的篱笆;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它的不足就显示出来了。当具体争议大大增加并且人们试图以这个旧原则来检验这些争议时,人们就发现结果有某些错误;这就导致了对这个原则本身重新加以系统阐述。今天,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认为,那些一度被认为是例外的才是规则,而那一度被认为是规则的只是例外。如果没有什么合乎情理的和正当的理由,甲永远不能在自己的事务中干任何目的在于伤害他人的事情。这就有了一个新的概括,当适用于新的具体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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