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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7:15   点击数:[]    

dicial Activism,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91.

  [18]托克维尔评论说美国的各政党都使用法律术语,所有公务人员都是律师出身,见前注16,页310.

  [19]参见本书中“《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中对邱氏鼠药案二审判决的分析。

  [20]David Kairys,“Legal Reasoning”,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 Randam House, 1982;又请参见后注31中所引的司法决策的例子。

  [21]参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302-304以及页302注26所引用文献。

  [22]同前注4.

  [23]这里的案件是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因为严格说来,由于未能进入成文法律规定的法律运行的程序,社会纠纷或冲突不构成案件。

  [24]例如,1995年轰动美国以致世界的辛普森审判,仅仅因为逮捕辛普森的警官有过种族歧视的言语和行为,因此这位警官所收集的关于辛普森的犯罪证据就可疑。

  [25]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26]事实上,在我国这种专门化的倾向已经出现。中国目前在上海出现了“老年法庭”,在武汉出现了“知识产权法庭”。而且这种法律专业分工细致化的趋势有可能加速扩大。

  [27]例如,最近郭道晖的文章,“权利、权力还是权威?”《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28]正因为此,所以法律社会学研究总是伴随着法学的发展,尽管有学者试图创建“纯粹法学”,但作为整体的法学从来也没有纯粹过。可参见,波斯纳,同前注21,页532-54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同前注10,页33-34.

  [29]托克维尔,同前注16,页110-111.

  [30]《论语·泰伯》。

  [31]1995年4月21日《山东法制报》也报道,山东省高级法院决定将全省各地法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驻的各类巡回法庭、执行室(共647个)等机构于当年6月底统统撤销。这种巡回法庭在1980年代在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服务上曾一度收到良好效果,也曾作为经验在全国加以宣传。我并不认为当初的宣传是假的(尽管不排除有拔高的可能),但显然这种法院过度深入社会的做法作为一种制度来说是不可能长期有效的。而法律关心的不应当是一时的效果,而应当关注制度的长期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主要是“形式的”:即这种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权与行政权严重混淆;而事实上,这一决策在我看来更多是出于一些实质性的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设置的〗弊端日益明显,……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影响了严肃执法,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这是一个决策正当化的策略,但它例证了我在前一节中所讨论的现代司法中外现逻辑和内在逻辑之区别。

   [32]也许有人会反驳说,那时侯,我们被蒙蔽了,我们不清醒。然而,克尔凯戈尔说得好,大意是,生命只有向后看才能懂得其意义,而人必须向前生活。大量的实证和哲学研究表明,人们只有在事后才能发现这种所谓的“不清醒”状态,现实中的人总是自认为是清醒的,即使他正处在这种“不清醒”的状态中。这正如正在做梦的人从不会意识到自己是在做梦,只有梦醒时才意识到自己做过梦。或者说,当在庐山时,是难以认识庐山的面目的。只要对历史和人类的思想史作一简单回顾,我们就可以发现,人们至今为止所有的对人们思考确定性的寻求都终结于不具有确定性的一些假设。

  [33]《论语·泰伯》。

  [34]今日美国宪法学者解释说司法独立是隐含在美国宪法的结构中,即宪法以分别的章规定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但这至多是后代学者的阐释。因为当初第一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捷伊就宁可辞职到国外当大使也不愿当法官。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到来,才出现了司法审查,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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