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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何在?--论法治的价值基础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3:4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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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4)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109页以下。 (5)参见钱钟书:《管锥篇》第2册,中华书局1986年6月第2版。“老子王弼注之四-目的论”之条。老子曰:“天何言哉?”西方有谚语说:“正义女神既聋又哑”都是说的同一个道理。 (6)刘小枫:《走向十字架上的真》,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24-425页。 (7)这一部分主要参考了1995年于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召开的第17届世界法哲学大会对卡尔·施米特的专题讨论论文。施米特作为自由主义宪政的批评者,其理论在西方学术界有相当大的影响。相关资料见大会论文集第六册《Challenge to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以上资料由徐国栋教授提供,谨致谢意。施米特对宪政的批评也可参见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9-135页。 (8)此处特别讨论宪法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在通行的宪政理论中,宪法作为一切合法性的来源,作为判断普通法律合法性的“法律的法律”,已经在一定的程度上被赋予“自然法”的色彩,成为“自然法”的隐喻。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11月版。 (9)在现代的政治哲学中,少数服从多数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但是如果继续深入考察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根据,它实际上仍隐含着一种以力量对比来决定对错的意味。 (10)我认为著名的“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论断就是对事实上的制宪权的一种很典型的理论解释。 (11)[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3月版,第56-60页。 (12)在这里我采用了关于法和国家起源的“暴力论”解释模型,而不采取在西方具有悠久学理渊源的“契约论”解释模型,乃是基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对于暴力的诉求这一事实。而且,这也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阐明的观点相一致。下文还将对社会契约论进行分析。 (13)参见:Renato Cristi ,Karl Schmitt on Sovereignty and Constituent Power ,Challenge to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p. 94-103. (14)同上,第98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卡尔·施米特将统治者定义为“规定何者为紧急状态的人”。 15)希特勒就是利用了魏玛宪法第48条的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力,于1933年3月24日公布《克服国民及德国危险之法律》而取得独裁的地位。 (16)参见:前注13引书,第83-88页。 (17)林毓生:《政治秩序与多元社会》,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3页以下。 (18)法律之中宗教因素的淡化也是由于这一原因。这又使法律本身产生了“信仰危机”。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译者序。 (1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以下。 (20)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诸种离心化现象,是一典型的“现代性”问题。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1月版。 (21)参见刘军宁:注1引文,第92页。 (2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6-153页。 (23)参见刘军宁注1引文,第94页。这是批判实证法学派的学者常用的证据。 (24)参见康德:注22引书,第14-22页。 (25)阿蒂亚:《契约自由的兴衰》(参见:Atiyah,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Freedom of Contrac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pp.39-60.) . (26)这样的例子随处可得,如堕胎、同性恋、安乐死、死刑的存废、克隆人等等。 (2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28)这一点往往通过宪法规定下来。其典型表达是:“国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 (29)对于法国大革命之中“为了抽象理论而砍掉具体人头”的悲剧的深刻批判和学理上的检讨,可参见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0)这两句著名的短语分别由哲学家尼采和社会学家韦伯提出。它们表达了同样深刻的思想内涵。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诗的语言表达,后者是以学术的语言表达。 (31)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77-81页。 (32)对法治建设中程序的强调近来为学者所重视。参见刘作翔:“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76页以下;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98页以下。 (33)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34)参见[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2页。 (35)关于法国大革命的实践,参见朱学勤:注29引书,第213页以下;另参见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52-55页。 (3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44页。 (37)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38)[英]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9页以下。 (39)钱乘旦、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以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军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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