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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 【字体: 】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30   点击数:[]    

活跃的气象,表现在:(l)法理学教研队伍增强,群体参与课题研究的活动比过去频繁。自1978年以来,中国各大学、科研机构已培养了几百名法理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数字尚待统计),还有一大批法律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理学教学科研岗位。这样一批新生代的成长,从整体上改变了法理学教研队伍的结构,他们的新观念和新视野,为当今中国法理学的更新和发展注入了催进的动力。而且由于这一代人尚未沾染各立门户的陋习,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助与合作变得相对轻松一些。尤其是在需要集体攻坚的科研课题和翻译外文书籍的工程方面,群体合作已显示出个人力所不逮的优势。(2)法理学研究日渐深入,其质与量均有增益。如果概括地划界,那么我们可以说:90年代以前,中国法理学的任务主要还是澄清一些理论是非问题,为培育良好的学术环境做准备。此后,由于极“左”思潮渐次失势 ,法理学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机会,在相对平和宽容的气氛中探讨法学范围以内的问题(如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学范畴、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制与法治、法与人权、法律解释等)。这一转向的结果,就是一批高品位的法理学论文和专著发表或出版,从而使中国法理学研究由意识形态的论辩转变至理论论证的阶段。(3)注重法理学“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法理学的“请进来”有两种方式:一是邀请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到国内访问、讲学;二是组织力量翻译国外法理(哲)学名著。特别是,近年由一批中青年学者主持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西方法哲学文库”的编译工作,弥补了法理学研究文献上的不足,使学界能够阅读到国际法理(哲)学界的一些著名法学家(如萨维尼、霍姆斯、卡多佐、拉德布鲁赫、哈特、德沃金、考夫曼、拉伦茨、拉兹、波斯纳、塞尔兹尼克、麦考密克、阿列克西等人)的学术著作。另一方面,法理学界多年来也较注重“走出去”的努力。一批学人先后被派往英美欧陆诸国留学或讲学,他们在中外法学的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使我们中国的法理学家们有机会与国际上有影响的法学家谋面,并在国际法理(哲)学讲坛上展示中国法理学界的学术成就。

  总体上看,近十几年来,法理学学问传统的裂痕在逐渐修复,法理学之自身“学术”因素得到强化,法理学者之“知识共同体意识”愈来愈得到彰显。时间掩埋了一些历史上发生的事件,吞噬了过去时代辛酸与伤痛的记忆,让新生代的法理学者在“时间悬搁”的环境里成长。法理学似乎像其他生命体一样获得了“自生成的”(autopoietic)力量,开始渐渐脱离政治意识形态的母体而走向自治和开放。历史又好像回到其循环的起点,——对法理学而言,这其实也是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起点。

  我们对中国法理学之未来有怎样的期待?

  中国法理学的未来是什么样子的?相信每一个关心这门学问发展的人都会提这个相同的问题。当然,假如我们抽离掉一切现实的条件在完全“不及物”的真空里遐想,那么法理学所映现的可能是一幅任人依靠想像随意涂抹色彩的景象了。可事实并非如此。我相信:尽管每一门学问演进的轨迹可能有所差别,但均受到当下历史、文化实力、政治法律制度、智识环境和学者资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任何一种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型塑的‘历史气候’(historisches Klima)的印记;同样,处在‘意义之网’中的著者们也从一开始就被不知不觉地限制在历史可能性和规定性的界限之内的。”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谁也挣脱不了历史和现实情境条件对研究者之视域、问题意识、方法和论述能力的宰制。

  不论人们对中国法理学怎么期待和规划,我个人认为当代的法理学人实际上还是在完成吴经熊那一代的学者尚未完成的使命。平心而论,新生代的法理学者 无论个人资质、家学渊源、国学功底、游学经历,其实还没有超越民国时期的学人,可能还自叹弗如。所以,若不以学问旨趣论,就承业和守业而言,当代的法理学实际上还面临西学强势如何因应、确立中国话语体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独创性理论的问题。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a)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培育世界知名的法理(哲)学家;(b)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特色而又能够与世界法理(哲)学界展开对话的独创理论与学说体系;(c)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能够反映时代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总体精神及其成就。” 实现这些目标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过程。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耐心、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智识准备。在此,我们务必对当代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智识背景及其资源进行省察。

  法理学的生命贵在思想创造和超越,但这种创造和超越必须具有受托的实地。那么,中国法理学可以受托的实地、于斯跳舞的“罗陀斯岛”究竟是什么?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否展开飞翔的翅膀冲向思想的天空,跳出这个“罗陀斯岛”?抑或脱离“罗陀斯岛”我们能够飞行多远?

  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西方法理学之影响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客观的态度。不管大家承认与否,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至少从表层看,我们现代和当代的法学是西学式样和西方传统的,这对我们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的知识精英们确实造成了一种文化的压力。此种压力在学人内心里形成深深的痛楚,生发封闭与开放、情感抵抗与理性认同之间的冲突,这种心理和文化冲突融入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过程,构成精英知识生成、知识融合、知识突破的框限。至少从法理学领域看,无视西方法理学理论和思想、方法对我们当下法学者思维的型塑作用,是不客观的。问题不在于我们承认或不承认这种影响,而在于我们到底如何看待这种影响。我相信学问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学之学问也不应区分其国别性和地域归属。在法理学领域中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概念与方法、基本原理有一些是共通的,只是中外学者在“发现”这些问题、概念、方法和原理上可能存在出发点、视角和时间早晚的不同,而没有智性上完全不可通约的本质差异。事实上,由于上文提及的法理学发展历史“断裂”现象的存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与国外的法理学之间已经存在着思想上的隔阂,有“言路不通”的障碍。西方法理学传统一脉相承,基本上没有中断,当我们闭关锁国自说自话时,西方的理论继续依靠惯性演变。而等我们政治经济秩序甫定再拾法理学时,发现他人思想城头大纛更易、语言更变了。近十几年来,中国法理学者将学问重心之一放在移译欧美法理(哲)学方面,实在上情势所迫:要么对外国法理学界采取排拒态度,夜郎自大,唯我独尊 ;要么主动参与对话,将他人各家各派学说之优长融会贯通,生成中国风格之法律智慧和学术。舍此尚无上选之路。在我看来,新生代的法理学者(包括第五代和第六代学人)现下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学术作业之一还是介译西方法理学理论,而不是建立学派、独创体系。

  面临“思想之自我殖民化”的压力,雄心勃勃、奋起“抗战”的学者会另寻他途。其中,提倡通过回望“轴心时代”、寻求本土资源建立汉语文明的法理学之方案或许是颇有诱惑力的。我把这种学术努力看做是中国人的“族性意识”在法学领域中的觉醒。从积极的方面看,它是中国近代以来学人面临内忧外患之困迫仍持守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之确信的一种反映,是中国文化在复兴或跃迁之前的一种早觉的心动。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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