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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 【字体: 】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30   点击数:[]    

量又会多么无序地强化,以至于造成主张革命的政治家们亦始料不及的损失。既然如此,人们也许会问:这种历史的“断裂”是否有必要?这种“断裂”是否可以避免?其实,上述提问者大都是历史的“事后诸葛亮”,他们往往在历史已经过去很久之后才会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身处历史之中的人则未必对正在流经的“当下历史”有一个清醒的、理性的判断。黑格尔说,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人能大致认识其本身的文化或时代。如果说人最难认识的是他自己,那么一个时代最难做到的是发现这个时代的问题,深刻认识其自身的本质 .应该承认,在新中国打碎“旧法统”建立人民法制的过程中,无论政治家还是学者都遮蔽在“即时政治”的夜幕之下,看不太清楚历史之本真的面目,于是只好依靠战争年代的政治经验、策略和革命的惯性力量来推动历史按照自己主观划定的方向发展。如果真正要反思,依靠“革命的全能意志”来整体改变历史的改制方案确实是值得谨慎对待的。因为这样一种努力要么成功、要么失败,这两种结果都会造成历史之渐进发展链条的断裂。即使成功了,判断成功的标准有时也难以确立。而假如它失败了,其所造成的损失则难以估量,可能要让几个世代的人遭受苦难。

  从“长时段的历史观”角度看,对一些历史事件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社会变迁才能揭示其意义和影响。但就法理学学术传统“断裂”这一点而言,我们其实不需要太复杂的历史判断,其负面的影响和代价已经显现在我们的制度建构之中,显现在现下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过程之中。如果说在法理学的发展中还有什么“卡夫丁峡谷”的话,那么我们当下面临的使命就是要跨越这样一个峡谷。然而,完成这样一个跨越的使命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可能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心理准备。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学者们所要做的可能是根治由学术传统“断裂”留下的后遗症(如思想委顿,学术失范,理性论辩障碍等)。

  如何认识法理学之“学”?

  中国法理学50余年之进进退退,可能还与人们对法理学的晦暗面目没有清晰的认识有关。这里有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法理学自身的学问性质及功能为何;二是人们对法理学学问有何先在的想像和期待。就后者而言,又有“内部的观点”和“外部的观点”之分,即: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的体认和企盼;政治家们和普通的民众对法理学的想像和期待。上述不同的群体对这同一个学问领域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但在特定的时期(比如在主流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力量形成专断判准的时期),法理学者的认识与其他群体的认识孰是孰非、孰主孰次很难鉴别,亦难以区分。在政治话语主导的语境里,学者也会改变其精英的知识立场和态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当时流行的话语作为看待问题的出发点和分析的工具。一旦这些话语和分析框架纳入其学问体系之中,就会以“科学”或“知识体系”的面相生存和繁衍,一代一代地加以传承,形成“学术制度”的力量。后来的法理学研究者必须面对这一知识体系,甚至必须将其作为思想的平台和工作的出发点,否则他就必须将自我放逐,作为“思想的浪子”在主流的法律思想话语的边缘徘徊。

  “法理学到底有什么用?”——这始终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以简单作答的问题。不同的提问者对这个问题的视角和兴趣是不一样的。学者们关心法理学之独立的学问(抑或“科学”)的性格,普通民众想知道法理学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难题有否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而政治家们则更看重法理学在实现政治意图上的实用价值。

  不可否认,中国法理学兴衰之制度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政治家的态度依赖性。上文说过,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也是法理学沉浮起落的风向标。法理学之学术传统的“断裂”与当时政治家们的观念不无关联。从新中国的革命政治家角度看,法理学这门学问的面目是不甚清晰的:它是“有用的学问”,还是“无用的学问”?是“有益的学问”,还是“无益的学问”?是“有害的学问”,还是“无害的学问”?如果它有用、有益,它们的用益表现在哪里?如果有害或无害,那又表现在什么方面?当时的革命者无暇就这些细节问题过多地思考,则依其是否有益于新的政权建设而采取了简单的二分判准:凡是对新政权有利的法律理论就是革命的人民的法律理论,凡是与新政权的意识形态不相兼容甚或实用效益不明的法律思想学说,就被归结为“旧法观点”,属于批判和清除的对象。董必武在1952年的一次讲话中明确地表达了当时政治领导人的担心:“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对敌人斗争的锐利武器,不可操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把武器交给不可信赖的人(不管他有多大才能和学问),那是要犯错误的!” 这种不信任当然也包括对“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理论” 的看法。基此,领导者们坚持认为:新中国的革命的法制是在同各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不断斗争中建立与健全起来的 .“国家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成为诠释一切法律现象的终极根据,是法理学上唯一正确的结论。这样,“斗争法学”自然就确立了其在新政权之法学理论中的正宗地位。苏联的理论家们(尤其是安?扬?维辛斯基 )为“斗争法学”曾经做过“学理精致化”的注解,因而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引介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就正好迎合了新制度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充了由于批判和清除“旧法观点”而造成的思想空缺感。

  但这种“充饥式的理论填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个问题:法理学到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特研究对象、发展规律和相对自治的学问,还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附庸、阶级斗争的法律哲学或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理论工具?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对此以理论的话语作了说明:“法律科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 维辛斯基说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为出发点,就不可能解释法律。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体现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样是实现政治的工具。” 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法理学之学术性格顿失,沦为贫血的、空洞的、暴力的词语堆积体,与当时的阶级斗争学说、专政的国家理论和政党的政治宣教毫无二致。从执政的政治领导人的角度看,这样的“法理学”也许真正服务于政治,是实用的,至少是“无害的学问”了。但其代价是昂贵的,一旦国家真正需要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上述被政治阉割的法理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为其苍白的理论分析框架根本不能胜任政治的重托:它不能清楚而有说服力地解释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更无从设计建构的方案。当政治再次可能需求理论的时候,法理学反而不能担当职任了。现实的政治摧垮了理论的身骨而又指望理论以其羸弱之躯担负无法承受之重,这种尴尬是令人深省的。

  那么,在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学者到底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对法理学之学问性质及功能,学者之中难道就无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对不同时期的学者们所处的诸种环境作具体的分析。其中(上文已提及)有一点是肯定的:面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评价和现实政治的诉求,法理学者们实际上被制度化力量区隔为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立场、理论兴趣和方法论存在着分化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所谓 “新”“旧”、“左”、“右”的差别。随着1952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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