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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四)──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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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总结教训,对学生应该考虑“德”这方面的问题,如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等。已经成立7年的清华大学学生绿色协会的负责人孙昊认为:希望血的教训和悲惨的事实能唤起更多人的良知,唤起大家对生命价值的思考、对环境的关爱;呼吁每个人都能热爱在同一片蓝天下生息的所有生灵,以自然之爱泽爱。[116]《中国环境报》在编发新华社电的编后语中指出:“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们要关心和爱护它”。[117] 第二,“天鹅之死”案例 大家知道,天鹅是一种迁徙动物,据考察,在我国江西过冬的天鹅从遥远的西伯利亚(原苏联)途经蒙古然后飞到江西过冬,天鹅不但不能说是某人的财产,甚至也不能说是某国的财产或者某代人的财产。1982年12月,江西吴城县有几位渔民先后猎杀127只天鹅,后被人民法院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和3个月。对这个案例,持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的人认为,渔民首先与天鹅发生直接关系,直接猎杀的是天鹅,即直接破坏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至于该渔民是否破坏了中国、苏联或蒙古的关系等人与人的关系则不是法律所需要解决或考虑的问题。而持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的人却认为,渔民猎杀天鹅直接破坏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只有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才能发生人与物(天鹅)的关系;因为该渔民猎杀天鹅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可以认为该渔民首先和直接破坏的是人与国家(包括其他国家甚至全球)的关系这种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分析方法,给人的感觉和印象是无限上纲,毫无说服力。按照这种逻辑,可以认为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首先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发生民事法律责任首先涉及到国家民事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民事法律,也就没有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调整的首先是、直接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到底什么是法学研究中的直接、间接关系,实证法学家与那些习惯于无限上纲的政治法学家似乎永远也达不成一致认识。 注释: [88]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89] 请参看[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注10. [90]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79页。 [91]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3页。 [92] 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93] 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94] 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95]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8页。 [9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7页。 [97] 笔者注:在民法理论中,有讨论人与物的关系或人对物的关系,并往往将人与物的关系推广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资源法学中,较多的是讲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民法中的人与物的关系的,但有时为了简便,也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简称为人与物的关系。 [98] 陈忠:《经济与伦理分裂的实践批判》,《东南学术》2002年第2期,第114页。 [9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00]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01]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02]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4页。 [103]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10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95页。 [105]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页。 [106] 姚梅镇主编:《法学知识手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0页。 [107] 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页。 [108]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在1891年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版本中,“不仅仅与自然界发生关系”改为“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对自然界的关系”改为“对自然界的影响”,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注1和注2,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09] 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76页。 [110]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11]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2] 马克思著,刘丕坤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 [113]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3页。 [114]程正康著:《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页。 [115] 程正康著:《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页。 [116] 黄勇:《受害熊唤起良知和爱心》,《中国环境报》2002年2月28日。 [117] 李煦、牛爱民:《名牌大学生做骇人听闻事,向狗熊泼硫酸法理难容》,《中国环境报》2002年2月27日。 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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