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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4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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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沿着两条控制路线展开的,一条可称之为硬性控制,另一条称为软性控制。 二、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操作分析(之一):硬性控制 所谓法律行为的硬性控制,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所作出的外显行为所进行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控制形式中,法律关注的主要是人们的外部举动即身体的动与静,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外在控制或叫直接控制;从控制的内容与手段看,它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褒扬与鼓励、对不合法行为的否定与限制——具体体现在对不合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与执行上,具有客观物质属性。 可以说,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硬性控制路线,是法之所以产生并得以持存和发展的职业性契机和最根本的理由。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硬性控制路线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几个环节或方面。 立法是整个法律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它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提供依据和手段。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所进行的法律控制是否切实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基本状况。立法的需要产生于客观的社会生活实际,因此,要妥善地进行立法,就必须对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情况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从而把人们之间那些急需国家进行管理、协调、约束与控制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抽象、上升、概括为一般的行为模式,成为普遍的以法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法律并非仅仅是对社会生活中人们既存与现存行为的规制,它也应该是对未来的理想行为的塑造、对可能出现的有害行为的预防和限制。因此,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应当对人们未来可能出现的行为具有预见和指导意义。这样,法律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控制才不会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这种控制也才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同时,通过立法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本身应当是统一、协调、彼此一致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对同样的行为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定,那就会使人们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人们无法依据法律对该行为及其后果进行预测和评价。法律也达不到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目的。 执法特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乃是政府对国家的治理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也是通过对人们的有关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实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当立法已经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模式和标准之后,对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调控大量地是通过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完成的。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凡是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作出的行为,都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承认公民选择的自由和行为的自由,对公民的这些行为应当予以确认和保障。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行为,应采用“凡法律未予禁止的,皆许可”的原则。二是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限制,其合法行为范围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与授权为准,不是超出这个界限,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政府的行为应当作出义务推定。也就是说,对政府行为,应采用“凡法律未予授权的,皆禁止”的原则。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法律的活动。当人们作出了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当不法行为发生时,司法机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不法行为人认定、归结和执行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调整、矫正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不管行为人在年龄、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等方面有多大的差别和不同,只要他们在同样情况下做出了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司法机关在对其适用法律时都应该一视同仁,采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既不得有所歧视亦不得有所优待。第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评判和调控人们的行为,必须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法律的类推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并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第三,注重效率原则。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适用法律既要正确又要及时,提高办事效率,扩大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涵盖面,从而更多地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法律调控。 总之,法律行为社会控制中的硬性控制路线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为实体环节,具有客观物质属性,可以为人们所观察和感知。 三、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操作分析(之二):软性控制 所谓法律行为的软性控制,是指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和社会刺激符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作用和影响,内化进人们的主观需要之中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了人的精神因素的影响进行的,是一种间接的内在控制;又由于它是在人们对法律及其信息的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同化与内化过程,人们主动地自觉按照法律要求、许可的方式行为或者约束、限制自己的行为,因而是一种自我控制。对于为人而言,这种控制更具有主动性质,行为人有更大程度的选择自由。 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软性控制形式很多,其中最有特色的当首推法律社会化方式。“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专指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接受社会的教化与影响,通过与社会和他人的互动而不断对自己与社会生活进行调适,从而使个人从单纯的生物有机体的人发展成为社会关系或社会行为的参与者的社会人。人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人基于其生物特性而又在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逐渐摆脱了单纯的生物性以获得社会性、形成人的社会本质的过程。人的社会化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宗教社会化、角色社会化等等。 法律社会化特指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极其重要方面。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普遍的世界性潮流,法律已经渗透进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得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代社会,如果人们对法律一无所知、对任何法律信息的刺激都没有什么反应,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他还不是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的社会人,他还没有获得完整的社会本质。因此,在当代,一个人如果要真正成为一系列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就必须认知和学习法律,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的眼光去认识、审视、预测和评价一切社会行为。人们这种在社会生活中认识法律并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也就是此处所指的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的实质在于通过法律对人们的意识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人们的认识和实践中注入法律的因素,从而改变或完善其思维定势与行为定势,形成新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这样,社会就引导人们自觉地从守法的角度充分认识自身或他人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意义,促使行为向合法性方向转化,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尽量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缓冲和消解,以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法律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1)使社会成员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我们已经指出,在当今时代,法治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乃是,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与社会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人们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便成了他们能否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是不是真正合格的社会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2)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内化。任何依靠规则治理的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其成员严格地遵守规则、照章办事。因此,现代法治社会也必然要求它的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只有在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能够守法的条件下,社会本身才能正常运行,这是显而易见的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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