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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如何诞生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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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国家理论。几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一直居支配地位,而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和诺奇和诺奇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迅速崛起,政治哲学开始取代语言哲学站到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前台。这种新自由主义对国家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构造了更为精致的也更有时代感的理论,并针对“古典契约论”提出了新的国家起源假说。

  一、古典契约论的内在矛盾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尔后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和完善,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历三百多年而不衰,其主流地位似乎是不可动摇的。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近代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不一。“自然状态”可以是一种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简言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处境。正是在这里产生了建立国家的要求。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过渡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

  17和18世纪的西方哲学家相信“自然法”是理性向人类昭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将“自然法”看作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①]概括地讲,以 “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以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们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第三,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它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权利的相互交换和转让,而“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契约”。[②]在缔结契约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第四,“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契约论”显然是一种假设,几乎无人相信它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那么这种假设为什么会长盛不衰呢?“契约论”长盛不衰的魅力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理想之中。一种是“自律”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一种意志行为,其道德性存在于订立契约的自愿性质之中。另一种是“互惠”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其道德性依赖于交易的公平之中。“自律”理想突出了缔结契约是人们的自愿行为,而“互惠”理想则强调了契约应具有的公平性质。

  社会契约论的两种理想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矛盾:按照“自律”理想,当我自由而且自愿地达成契约的时候,我就必须履行契约的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是什么;但是按照“互惠”理想,我所以履行契约义务,只在于我预期它能产生公平的结果。只有在完善的缔约情境中,所缔结的契约才能够既是自愿的又是公平的,从而这个内在矛盾不会突现出来。但任何实际的缔约情境都是不完善的,当事人在知识、信息和能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局限性。因此,契约论两种理想之间的内在矛盾往往使当事人处于两种可能处境之中:出于“自律”,我应该承担履行自愿达成的契约义务,但契约包含着产生不公平结果的内容;出于“互惠”,我应该承担履行具有公平结果的契约义务,但契约的最初缔结是不自由的,我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

  另外,“古典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但20世纪的人们不再相信“自然法”了,更怀疑任何天赋人权的形而上学。当代西方哲学拒斥形而上学,要求理论拆诸经验的呼声十分强烈。这样,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形而上学基础被抽去之后,社会契约论一旦被置于经验情境之中,那么契约论的内在矛盾必然暴露无遗。

  为了摆脱“古典契约论”的这种困境,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 )提出了他的“新契约论”。

  二、新契约论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是20世纪西方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此书的发表引起了一场关于政治哲学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形成了一大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哲学文献,美国新自由主义也应运而生。

  对于罗尔斯,“古典契约论”的最大问题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形而上学假定。作为20世纪的分析哲学家,罗尔斯不相信“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自明性,反对将契约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对形而上学的排拒并没有促使罗尔斯倒向经验主义。在他看来,依赖于形而上学的契约论是武断的,依赖于经验主义的契约论则是偶然的。任何经验情境都是有局限性的,处于某种经验情境中的人们也都必然带有相应的历史文化偏见,从而无法达成正义的契约。罗尔斯明确地抛弃了“自然法”,但他仍然忠实于契约论。契约论的“自律”理想和“互惠”理想对他仍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他相信,如果缔约情境是理想的,就会达成正义的契约,契约论的两个理想也就会同时实现。罗尔斯试图在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之间发现这个理想情境,它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fion)。

  罗尔斯承认“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但他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假设,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中,才会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③]这个缔结契约的理想表情也被称为“正义的环境”。从休谟那里受到启发,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环境,包括众多的个人和一定范围的地理区域等,但他强调的是自然条件方面的“中等程度的匮乏”。[④]另一类为主观环境,包括人们的需求、利益和生活计划等,而他重视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利益均不感兴趣。[⑤]罗尔斯主张,自然条件应当是“中等程度的匮乏”,因为自然条件太丰裕,生存非常容易,人们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相反,如果自然条件太恶劣,也会使社会合作归于失败。罗尔斯认为,主观心理条件应该尽可能弱化,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冷淡”,否则就会产生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太强,就会使人只追求个人私利,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的契约。利他主义太强,就会导致由“仁爱”原则支配的社会,从而使“正义”原则无用武之地。

  “匮乏”和“相互冷淡”确立了原初状态的客观自然条件和主观心理条件,除此之外,缔结契约还需要某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为了达成公平的契约,防止偏见,罗尔斯主张应当为当事人规定哪些知识和信息是可以知道的,哪些是不应该知道的。罗尔斯同意人们可以知道的东西十分有限,仅限于所谓的“一般事实”或“基本的社会”,即每个人都需要的权利、自由、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等。[⑥]这些“基本的社会善”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最低程度的动机。人们不应知道的东西是“特殊的事实”,即每个人关于他自己和所在社会的特殊经验、知识和信息,其中包括他的社会地位、出身、天资、智力、价值观念、生活计划、心理特征、以及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文明程度。不应知道的东西太多了,为此,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都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罗尔斯认为,这些特殊的经验、知识和信息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它们影响人们的自由选择,有碍于达成公平的契约,所以都应由“无知之幕”过滤掉。

  这样,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建立了一个理想的缔约情境,处于其中的人们不仅具有进行社会合作并缔结契约的愿望,而且还会必然地达成公平的契约,建立起正义的国家。

  罗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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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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