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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如何诞生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03   点击数:[]    

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康德主义的“义务论”,它强调缔结契约和国家的诞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但问题在于,罗尔斯实际上首先确定了他的正义原则是什么,然后他再寻找达到这些原则的方法,即理想的“原初状态”是以他的正义原则为标准设计的。这样,虽然可以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向往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其情境的设计保证了人们只向往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整体设计(“中等程序的匮乏”、“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等)确保了“选择”的结果。另外,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逻辑顺序似乎是“原初状态”先于正义原则,即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共同选择了正义原则,达成契约,建立国家。但实质上整个逻辑完全相反,正义原则先于“原初状态”,即只有按照正义原则先在地设立了“原初状态”,人们才能在缔约过程中选择正义原则。对于罗尔斯,契约论的全部力量来自于合理选择的理想,但他的“新契约论”本质上却不容有任何真正的选择。

  “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这是包括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在内的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的。然而他们坚持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必要的虚构,否则无法合理地解释国家的诞生。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是否合理。因此,尽管 “契约论”被众多批评者指斥为只是一种假设,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发生过,但这类指责无损于“契约论”作为正统国家理论的地位。但是,如果某种理论能以一种非契约论的方式阐述国家的诞生,这种诞生的过程不仅可以被证明为合理的和合法的,而且还可以被看作近似于历史上真实发生的,那么“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理论虚构就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虚构性本身也变成了一个致命缺点。

  三、反契约论

  70年代以来兴起的美国新自由主义有两个著名代表人物,一个是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另一位是他的同事诺奇克(Robert Nozick)。罗尔斯看到了“古典契约论”暴露出来的问题,但仍然信守契约论的精神,并以一种更为完整更加一致的方式重建了“契约论”。诺奇克则认为契约论观念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无法加以克服。在诺奇克看来,契约论的问题不是内容上的不完善,而是整个思路就不对,因此,修修补补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整个地改变契约论这个自由主义的正统“范式”。为此,他提出了忠实于自由主义但又与先前所有自由主义都截然不同的国家理论——反契约论。

  启蒙精神对理性的高扬使所有契约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是在人们的合理筹划和明智选择中诞生的。相反,诺奇克对国家采取了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来追溯国家的起源。诺奇克设想的理想国家是所谓的“守夜人式国家”,他也称之为“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 st-afe ),它管事最少,“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窃和欺骗之害,并强制履行合同等”。[⑧]

  同古典自由主义一样,诺奇克接受了“自然状态”概念,承认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或好或坏的“自然状态”之中。但是从“自然状态”到国家诞生在诺奇克的国家理论中却是一个非契约论的过程。他对这一过程的论证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所达到的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之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诺奇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的权利。为适应人们的安全需要,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产生了。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索取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最初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相互竞争,最终一个地区会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承担此地区内的全部保护性服务。[⑨]

  第二步所达到的社会机构是“超弱意义的国家”。在存在着唯一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地区之内,一些人付钱给这个保护机构,以购买保护服务。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独立者”,他们不想加入或者没有能力加入保护性社团。这样当“独立者”与“委托人”之间发生伤害时,麻烦就产生了。诺奇克认为,如果“独立者”以一种可靠的程序来实行恰如其份的惩罚,那么他有权利这样做,其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干涉。但是,个人行动的程序是非常不可靠的,常常会错误地惩罚一个无罪者,或者对有罪者惩罚过份,从而在人群中造成恐慌。为了保持安定,这个地区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为,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取赔偿的权力。这种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但他认为,“超弱意义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国家,因为它只为付钱的委托人服务。[⑩]

  第三步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的诞生。“超弱意义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取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的,严格说来,这种权力并不合法。“超弱意义的国家”无权禁止 “独立者”在自己受到伤害时进行报复和索取赔偿,无权强迫“独立者”放弃强行正义的权利。仅仅根据“独立者”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剥夺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理由并不充分,也损害了“独立者”的利益。因此,“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对强力使用的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以赔偿。这就是诺奇克所谓的“赠偿原则”。如果“独立者”被禁止强行正义需要赔偿,在诺奇克看来,最省钱的赔偿方式就是为“独立者”提供免费保护服务。这种既拥有强力使用垄断权又能为所有公民提供保护的社会机构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由此便真正诞生了。[①①]

  如果说罗尔斯主张“正义的首要性”,那么诺奇克坚持“权利的首要性”。诺奇克认为,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权利,只有这们它才是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所以,关于国家的合理证明不仅要说明国家是如何诞生的,而且还要证明国家的诞生和延续没有侵犯任何个人权利。诺奇克反对“契约论”,不仅在于“契约论”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而且在于“契约论”无法解决个人权利问题。

  与先前的契约论相比,诺奇克的国家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打破了传统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僵硬界限,说明国家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增加了人类历史的连续性和可理解性。第二,对于“国家是如何诞生的”这个问题,它给予一种比其他自由主义都更为合理的理论解释,为国家产生提供了一幅比“契约论”更为逼真的画面。第三,它在政治哲学上提出了反契约论的“范式”,打破了“契约论”几个世纪以来一统天下的局面,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创造了契机。

  四、自由主义的历史模式

  国家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个合理证明的问题。如果说问题正如本文标题那样,即“国家是如何诞生的”,那么西方政治哲学所追求的回答不是描述某种国家在历史上是如何真实发生的,而是给所有形态的国家的产生和持续存在以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诺奇克的“反契约论”比“古典契约论”和“新契约论”更加真实,不如说它比它们在理论解释上都更为合理。

  但是,不论是诺奇克的“反契约论”,还是罗尔斯以及先前的各种“契约论”,它们通通都属于自由主义,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存在着一个根本的问题,即试图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发现某种确定不移的模式。本文讨论的“古典契约论”、“新契约论”和“反契约论”都是这类自由主义历史模式:它们立足于西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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