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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政治哲学的若干矛盾之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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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自由的此消彼长,但没有哪方的自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不能削减。市场经济规范只有经过一定修正,才能完全达成社会博弈的均衡态。 三、哈耶克民主观的偏执之处:民主政府干涉市场规则一定不正当? 作为狭义自由主义的代表,哈耶克与布坎南、弗里德曼等反对民主政制对市场性规范的干预,他们坚持市场行为的纯粹性,反对来自民主国家的干预、管制和福利政策,他们为此提出了一系列理据,我们则一一加以分析。 其一,民主国家制定实施的经济政策,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的、有效的运行。 哈耶克等人是反对这样的经济政策的,可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确有“失灵”之时,所以当今现代国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此加以矫正,比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反托拉斯法、建立中央银行。有时候这种矫正会变成矫枉过正,那就再调整回来。问题的核心在于,民主政制意味着国家政策完全以国民的福祉为导向,而且国民间结成了广泛深厚的互利性关系,总体经济好则俱荣、总体经济差则俱损。民主意味着百姓自己做主,百姓自己是不会做让自己受损的事的。百姓只有在觉得单凭市场规则不能保证经济很好发展的时候,才会设法使用一些政策来使得经济更好发展,比如凯恩斯的一些主张、比如罗斯福新政时的一些措施;而如果发现一些政策并没有使得经济状况变好,自然会放弃或改变这些政策,比如20世纪70年代撒切尔夫人向市场经济的“回归”。经济学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指出哪些政策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但不能一般地反对民主国家制定经济政策,那是一种把市场规则绝对化、教条化的思维方式。 其二,民主国家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 市场规则是按各方所拥有资源的供求状况进行分配,这里的资源包括脑力、体力、资金等,这种分配方式极为有效地把各方在互利性上结合了起来,但我们不能说它就是唯一正当的、公平的分配方式。如果完全按市场规则,老板会尽量压低员工的工资,延长他们的劳动时间,谁不答应就解雇谁。而员工们联合起来,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他们的要求怎么就不正当呢?如果全国的工薪阶层都同时要求富人们多拿出一些收入回馈社会,并将这种要求立法,这怎么就不公平呢?富人们的财富固然是靠他们自己辛勤工作得来的,但也毕竟和其他成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共同生活在同一个互利性社会之中,富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并不仅仅发生商品交换关系,还有社会生活的、情感的、人伦道义的、心理的各种关系,所以用民主的方式对分配做一些调整并非一件不正义之事。 其三,民主政治是通过各个利益集团的相互争斗作出决议的,所以是不正当的。 民主政治中的每个议员都代表着一个或若干个利益集团,他们之间博弈、交易、争斗,最后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制定法律。这样,议员们的行为似乎就不是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而是出于现实利益博弈的考虑,而政府就成为了一块迁就各种特殊利益的地盘。这在哈耶克看来就是不正当的,他在《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一文中,将这些现象形容为“堕落”“贿赂”“敲诈勒索”“买选票”(Hayek,1979)。可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就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聚合体,市场规则同样是这种利益博弈的产物,并为各方能更好地进行利益博弈提供了一个社会规范的平台。把利益博弈从一些社会规范中抽走,似乎使这些社会规范变得纯洁神圣、冰清玉洁;可它们却因此失去了生命和活力,人们会不再需要这些规范。 各方利益及其相互博弈,本身并不发生正当与否的问题。博弈各方需要寻求的,是各方的一些共识性规范;建立了这样一些规范后,符合规范的利益行为,就是正当的,不符合的就是不正当的。市场规则、民主原则,都是这样的规范。 其四,对民主政治必须有所限制。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认为,个人要想是自由的,就必须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即使政府是按照多数原则运转的也不例外。他这里的自由是指规范性自由,但这一规范有着特定含义,也就是市场经济规范,是“自发秩序”。他还说这种自由是以法治观念予以保障的,从而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Hayek,1960a)。但这里的法显然不是福利政策的法,不是罗斯福新政的法,那还是“自然演化”形成的法,是完全保护私人产权和市场规则的法。他认为这种具最高权威性的法就是宪法,民主政制可以制定出各种法,但不能违背宪法。 因此,哈耶克要力保市场规则不受民主立法的干扰干预,就用了两个关键词:自由和宪法。可是,这种干扰干预真的破坏了自由吗?不能这么说,那只不过是用另一种社会规范对市场规范作了一定修正,是用另一种自由对市场规范下的自由作了一定修正,我们不能说只有市场规范下的自由才是自由,别的社会规范下的自由就不是自由。这种干扰干预真的破坏了宪政?如果这里是指美国宪法,那么我们已在前面说过,美国宪法和民主政制是一致的;如果不是美国宪法,那么是否仅仅是哈耶克心中推崇的某一宪法,还没有在现实中实施? 在一个现代的互利性社会中,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是,受到什么的限制?受到更高规范的限制。哈耶克想说的是这一更高或最高规范是市场规则,可事实上这一更高或最高规范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仍然会带来社会问题、甚至灾难,可是如果不把民主政体作为最高规范,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和灾难。 第五、哈耶克设想的立法议会 因为民主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所通过的法律在全社会实施,这就很可能对市场规则作出一些修正,对此哈耶克是很不赞同的,认为那将破坏自由,损害少数人权利。这一观点当然不是哈耶克所独有,很多人都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每个事项上都是多数赢得一切而少数一无所获,而且多数也不会对少数作出交易和补偿。对这一观点,我们在前面“民主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等文章中已作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哈耶克虽然阐释了民主制的上述弊端,但他也知道仍然需要一个最高立法程序,而并不能单凭他说的宪法,或者单凭市场规则,就可以组织起社会生产生活。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最高程序呢?他在《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一文中,设计了一个立法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Hayek,1979)。他建议说,公民一生中只在45岁的年龄上参加一次选举,选出若干人在立法议会中任职,之所以要在45岁才能参加这一最重要的选举,是因为这个年龄的选民已经十分成熟、十分理性、不会冲动,从而能真正选出德高望众、才能出众的进入立法议会。选出的议员任期15年,享受固定的薪俸和退休金。 他的这一设计,旨在强调选举的成熟、理性,强调议员的专业化,强调议员的相对独立性,不受到民众意见的不断干扰,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可是,一个公民一生只能选举一次,这会严重削弱立法机构反映民意。而议员任期较长,虽然加强了议员们的专业性,有助于议员们反对多数人暴政,却增强了议员们的势力,有可能造成这些议员的专制。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总统的任期以及最多连任一届,那也就是8年最多10年,可是哈耶克设计的议员任期一下就是15年,这会不会使得这些议员在这么长的任期内培植自己的关系网,结果多数人暴政倒是防止了,却又出现了少数人暴政。而且,这一设计也并未在根本上防止制定出一些修正市场规则的法案,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防止对“自由”的侵害,因为这些议员仍然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出来的,他们仍然可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出修正市场规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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