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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政治哲学的若干矛盾之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26   点击数:[]    

要从人的意愿出发、从人的主观世界出发,因为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正当”;但他又要论证这套规范的“自发性”,论证它的优越性是高于人的主观世界、主观意愿的,因为只有这样它才具有无庸置疑性,才有至高至上性,才能够令人们放弃自己的理性思考,匍匐在它的脚下,虔诚地信奉。所以范伯格指出:“他的思想似乎呈现出一对基本的内在紧张,我称之为‘理性自由主义’和‘进化不可知论’的对立。前者指的是哈耶克著作中那些支持自由秩序的理性论点,它说明为什么这种秩序被认为是诸多可能的制度安排中更为可取的原因。······,与之相对应,后者则指向哈耶克关于‘文化进化’的特定思想趋向,它意在说明,无论何种深思熟虑的制度变革、建构的努力,最终都必然在进化过程面前丧失效力,以至于对我们认为是可欲的、有益的事物漠然置之。”(Viktor Vangerg,1994)而诺曼·巴瑞也指出:“不一致”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哈耶克的批判理性主义,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特殊的宿命论,认为我们必须等待进化自身去展示它的结果。” (Barry,1994)

  关于第二个要点,因为市场经济规范是一种“传统”,所以就必须服从?

  要突出“扩展秩序”的自发性,就要突出它的“非人为性”;但所有的社会规则都是人为制定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不例外。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哈耶克强调传统的作用,认为传统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扩展秩序就是一种传统,而传统就可以既是人为的、又不是人为的。哈耶克的这种解释十分牵强,任何作为传统的社会规范,同样是人们的理性、生产生活实践、欲望、实验和纠错、外在的环境,纠缠混合在一起,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共同形成的一个结果,只是说,它在某一个阶段是相对凝固、稳定的。因此,虽然我们可以一方面说传统是自发产生的,但另一方面,理性又是任何传统形成的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哈耶克是想说:传统既然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考验锤炼筛选之后传承下来的,就有着极大的优越性,是高于各人的理性能力的,大家就应该单纯地信仰它。这显然是一种偏颇的看法。一种传统和习俗的正当性,只存在于某一个时空范围,如果当人们的理性、实践、乃至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变化足够大时,原来的传统和习俗就必须、也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由以上对两个要点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对市场经济自发秩序的演进过程进行回顾式的、客观性的看待时,我们必须同时看到该过程“自发”的一面和“理性”的一面。我愿意把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比作人们发明出“打水井”。大江南北的人们都不约而同地发明创造出“打水井”取水,这一发明是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理性智慧、实验和纠错、与环境的互动等等混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的一个结果,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其中,没有人的理性智慧,就不可能有这个发明。当然,如果有人认定在全国各地都可以进行人工降雨,并且加以推广,那么这很可能被事实证明为不切实际,很多地方并不适合人工降雨。但这时我们不能说“理性错了”,而只能说:“这种理性错了”。实际情况总是:理性做成功了很多事情,理性也做失败了很多事情,但如果我们把理性搁置不用,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我们的理性能力确实是十分有限的,我们的理性也确实受到很多外在限制;但社会要发展,理性就仍然是我们最能依靠的利器。

  今天的中国正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人民的心中,这种观念和规范其实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深入的确立;而要做到这一点,依靠传统显然不行,市场经济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从来就不是中国思想传统的主流。而如果依靠“自发性”,则只会让我们顺其自然、随波逐流,放弃主观努力。我们最能凭借的,仍然是我们的理性、智慧和创造力。当然,这不是少数人的理性,而是每一个人的理性;这也不是每个人自以为是、独断专行的理性,而是所有人的智慧互相融合的理性。这种理性越发展,那些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才越能得到确立。

  总之,所有的规范都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也都会在某一历史时段成为传统。但是,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所有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人们理性设计的产物。规范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哈耶克所说的:自发性、传统性和人为性、理性设计的区别;而在于:是少数人理性设计然后迫使大多数人实行的,还是广大国民在共同的社会生产生活中运用每个人的理性逐渐形成的;是能够达成、促进并维护博弈均衡态及博弈各方的最大利益的,还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当我们看清了市场经济规范的人为性以后,是不是就会不尊重它、不服从它?习惯于威权政制的人,确实习惯于服从外在强力,当外在强力定出规范时就会较好地服从,而欠缺百姓间相互自愿定规范然后大家自觉服从的能力。但每个百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性追求以及相互间分工协作的社会实践,会使得百姓逐渐培养出这种理性能力。

  二、哈耶克自由观的片面之处:自由是唯一至上的?市场经济规范是完全正当的?

  作为一个“狭义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最常主张的是两个理念: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

  第一,作为一个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他把自由看作最高价值。他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引述了阿克顿勋爵的一句话:自由不是用于实现某一政治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Hayek,1944)。在《关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中,他说“自由并不仅仅是许许多多价值中的一个,而是一切价值的根源。”(Hayek,1967b)在《社会正义的奇迹》中他说:“个人自由从伦理上看,其本身就是值得愿望的。”(Hayek,1976e)在《原则还是权宜之计》中他说:“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自由是一切道德价值得以发展的基石,这一点几乎是自明之理”(Hayek,1971b)。

  第二,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有着最亲密的关系。霍伊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一书第二章“自由的涵义和价值”中,仔细分析了哈耶克对自由的种种定义,然后作出结论说:哈耶克想借此表明,自由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在非市场经济中则内在地没有自由可言(Hoy,1984)。

  所以,哈耶克的逻辑是两句话:1,自由是最高价值,破坏自由一定是不正义的。2,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的体现,破坏它就是破坏自由,所以破坏市场经济规范一定是不正义的。

  从他的这一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论证自由的至上性,还是为了以此论证市场经济规范的至上性。他在这里的思路和前面说的关于“自发性”“传统”等的思路是相似的:某种社会理念如果是自发产生的、传统的、自由的,那就一定是正当的;市场经济规范恰恰就是自发产生的、传统的、自由的,所以就一定是正当的,而要破坏或者限制它,就一定是不正义的。

  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他的这一逻辑的两句话,我们认为这两句话都有很大的片面性。

  先看第一句,他是在什么意义上说“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自由是一切道德价值得以发展的基石。”?显然,这里的自由不是 “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哈耶克绝不是要说大家各自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在公共场合抽烟就抽烟、想污染环境就污染环境、想欠债不还就不还。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他是在社会规范意义上来提倡自由具有至高价值。可以这样理解他的思想:我们应该实行这样的社会规范,它使得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尽可能大;这是我们在确定社会规范时应该采取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们真的能不管不顾地尽量扩大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

  第一,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之间有着矛盾关系。前几天看到报纸上报道过一条消息,说一所大学围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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