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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政治哲学的若干矛盾之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26   点击数:[]    

边盖起了一个花园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结果大学生们出校园乘车以及买日用品都要绕路而行。报纸就评论说有钱人的消费妨碍了大学生的自由,但又有评论说难道有钱人花钱买房不是自由的题中之一吗?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所以笼统地说让每个人的自由都尽可能大,不能处理现实中的很多问题,因为经常是不可能让每个人的自由领域同时扩大。那么当各人的自由领域发生冲突时,应该把谁的自由放在优先地位呢?当然,如果一门心事就是要扩大每个人的规范性自由,那可以让大家尽可能不要在一起生活,分散居住,也不要在一起工作。所以有人说牧民最自由,广阔的草原想去哪里住就去哪里住,想抽烟就抽烟,想乱扔纸屑就乱扔纸屑,想什么时候起床就什么时候起床,想怎么放羊就怎么放羊,一个月不管羊群也行,反正没人管。可是这样一来虽然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都扩大了,但却损失了更多,比如生活水平,比如热闹,也就是说在“非社会规范性自由”方面减少很多。所以这样的生活并非那么值得向往。

  第二,在确立社会规范时,自由并非唯一的最高价值,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民主、人权、物质利益乃至环境保护等并列为确立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些工人虽然很不愿意每天工作十小时,但为了收入,他们接受了资方主张的每天工作十小时的要求。抽烟者为了旁边人的健康,不当着别人的面抽烟,虽然这样缩小了自己的自由度。对于同一个社会规范,虽然各方都支持它,但各人着眼点很可能会完全不同。比如保护个人财产的规范,财产非常多的人支持它是因为这可以使他们自由地做很多他们想做的事,比如每天用牛奶洗澡,比如买游艇。财产非常少的人看到他们花天酒地,心里经常会不舒服,会有压抑感、自卑感,感到自己实在混得不怎么样;可是为什么也支持保护个人财产呢?因为在一个分工协作的互利性社会中,只要那些有钱人的钱是通过对社会的贡献得来的,两者是正比关系,那么保护了他们的财产,就会鼓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如果他们是资本家,他们就会更努力地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创新科技降低成本。于是,国家税收增长,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少的人也都会从中受益。

  再看第二句。“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的体现”吗?我们确实经常把市场经济称作自由经济,但这是在特定的意义上这样说的,是说政府或者其他社会单元不能干涉各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相互间的契约活动,市场经济规范特别地在这方面保护各个公司的自由。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如果有一帮武力征服者胁迫一些个人从事强迫性劳动,或者有一帮匪徒敲诈勒索保护费,这就会造成真正的强制,国家就必须加以禁止(Hayek,1960a)。他在这里说的正是市场原则的历史进步性,市场原则用自愿互利的分工交换代替了暴力争夺的强制分配。如果两个工商业者建立了分工交换关系,另一个匪徒想强行盘剥他俩的财富,他俩就必须用强力回击。他俩都支持建立起一个国家,然后用国家的强力去回击那个匪徒。

  可是市场经济规范在其他一些方面则严格限制从业者们的自由。比如不得做虚假广告,证券公司必须发布真实的公司信息,开设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资产,签订了合同一定要完成,职业经理人必须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会被大家排拒,等等。和计划经济规范相比,市场经济规范固然在某些方面变得自由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变得更不自由了。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有着种种规范,以保证大家的合作性生产能够高效运转,我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从以上看出,哈耶克逻辑的两句话都有着很大的片面性。我们应该对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做一个更好的把握。

  市场经济规范强调某些方面的自由,但禁止另一些方面的自由,所以如果只从自由的意义上去把握市场经济规范,则一定是片面的。而即使对于市场经济规范,虽然它得到了最大多数人的认可和奉行,因为这一规范最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使得大家的利益都得以增长;但这也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必经过任何矫正,都能发挥这样的功效。我们对它也应做一些修正。

  比如,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范运转,就可能出现垄断,而垄断不仅对同行业的竞争失败者不利,更对广大消费者不利,所以必须反对垄断。反对垄断虽然限制了大资本家的经营自由,可是有利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是正当的。又比如禁止雇佣童工、禁止开设赌场、禁止资金不足的商人开设银行、禁止贿赂工商管理人员,等等。所有人都知道这些禁止是合情合理的,这些禁止都有着坚实的理据。但是,这些理据又不是从市场交换原则推导出来的,它们是另一些理据。这些理据和市场交换原则一起,组成了现代社会的理据系统。

  哈耶克自己还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

  在一个沙漠绿洲中有一道清泉,它被某人所有。在沙漠里这一清泉是非常宝贵的,所以虽然其拥有者定出了很高的水价,他周围的邻居仍然都接受了这一价格,结果大家每天只能喝到较少的水,乃至生命堪虞。

  休谟在《对道德原则的探询》中认为,在物质绝对匮乏的情况下,一个人就只受而且应该只受其纯粹求生与自我保存的动机的支配,这样就不再信守财产原则(Hume,1972)。哈耶克对此表示同意,认为那些邻居此时有理由对那位清泉的所有者采取强制措施,把泉水以较低价格卖给邻居们。

  这时,哈耶克就没有坚持私有财产是绝对不可侵犯的。真正进行博弈的是两方:甲方是清泉所有者,乙方是邻居们。哈耶克或其他哲人只是一个外人、一个旁观者、一个第三方。当泉水匮乏时,甲乙双方达不成关于清泉所有权的共识,因为如果乙方认可了甲方对清泉的所有权,乙方的利益将严重受损。邻居们联合起来,强制清泉所有者只能以较低价格卖出泉水。哈耶克作为旁观者对此加以认可。

  换一个场景,虽然邻居们都有钱买到泉水从而维持生命,但已耗费了大部分收入,所以生活十分困苦;而那个所有者则因为卖出高价泉水而生活奢华。当双方博弈较量时,邻居们会同意那个所有者绝对拥有清泉吗?也不会。所以今天的欧洲福利国家会向高收入的资本家们征收高额税收,以缩小贫富差距。哈耶克对这种做法是反对的。他认为这样做侵犯了财产权、侵犯了自由,也就是高收入者的自由。可是我们说过,每个人的自由领域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高收入者的自由因此变小了,那么低收入者的自由不是因此变大了?高收入者的自由就比低收入者的自由更正当?

  那股清泉相当于资本,在工商业中,资本从来都是稀缺资源,中国就是人力资源丰富所以便宜,货币资本稀缺所以昂贵。国民们之所以对一些人拥有资本表示认可,一是因为他们这些资本的来源是清白的,不是偷、抢、贪、黑(社会)而来的,否则就认为其拥有的资本是非法的。二是因为这种认可能使他们具有充分的动力去做投资经营,去创造效益、创造财富。可是这种认可会带来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比如有人花天酒地、一掷千金,有人沿街乞讨、无钱上学。这就要做一些修正,要做一定的二次分配,来减少上述负面效应。

  因此,市场经济规则只是人们在互利性博弈中所达成的一种均衡态的体现,本身不具有绝对正当性。当博弈各方看清楚实行这一规则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使各方获益,各方就会共同认同这一规则、奉行这一规则。当博弈的某一方(比如工薪阶层)看到这一规则不受约束的实行,会给己方带来较大损害,就会力图修正这一规则,而如果这一方具有足够的争利性力量(比如强大的工会)和互利性能力,就会和对方达成新的均衡,实行修正后的市场经济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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