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而,对于法律的创制、适用和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例如,有利于发现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恐怖、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整理以实现法律秩序的河蟹等)。法律体系,指示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的理性化和自觉化,标志着社会关系和立法的成熟程度。”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研究人员对于法律体系的意义的认识仅限于法律体系的实践意义。 而笔者认为,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体系的认识论意义。将法律整体分解为构成法律整体的部分和要素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认识途径,而且对法律整体的部分和要素的认识就是对法律整体的认识。而将法律整体的部分和要素再整合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是对法律整体的另一个层次的认识。“把法律体系划分为具体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些比较小的、简单的单元,以便有利于针对法律体系内不同部分的讨论和参照,同时可以促进对于法律的分析。” “解释法律体系的存在,它的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个别化始终是分析法律概念的重要工具。” 最后,法律体系是否必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体系理论一直将法律体系理解为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可是,法律体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与国家存在必然的联系,虽然大多数的法律体系与国家实际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存在,只要法律体系能够满足该地域中的社会需求,实现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因此,法律体系可以存在于一个国家之内的某个地方,也可以存在于国际上的某个区域。当然,在我们讨论法律体系的时候,多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钱大军 马新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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