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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      ★★★ 【字体: 】  
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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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借鉴国外临床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课程改革,已是刻不容缓。实践证明,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临床法学教育的基地,教师以平等对话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独立、正确地“做”以及“做”的技巧,这不仅有利于法学教育逐步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而且有利于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

    主题词:临床法学教育 平等式对话 教学探索

    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在更新教育观念、转变培养模式、强化能力培养的教育改革的形势下,作为大学法学院应该教给学生什么?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今后一辈子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况且法律变化频繁,知识更新快捷。学校教师传授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分析、辨别、创造知识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学习阶段。通常,四年大学毕业后的法学本科生既无需经过司法考试,也无需经过专门的训练,便可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相应工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四年的本科教育毕业后还不能够立即胜任担当法律事务。一些大学毕业生进入实际部门后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司法工作。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与国外现代法律教育形成较大反差。例如,在美国耶鲁、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本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Program)课程建设,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人生满足的一部分。实践证明,临床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学习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通过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培养和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即通过“做”达到学的目的,以“做”带学,(Learningbydoing),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学术精英人才。

    国外法学教育给我们的启迪是:法学教育必须摆脱传统的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的桎梏,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为学生提供在未来现实工作与生活环境中有效发展的基础,培养学生对知识和能力终身探求的兴趣。为此,法学教育必须包括探求新知识、应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培养敢于面对挑战、善于解决困难、应对日常生活、富于合作等方面的能力。

    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开展临床法学教育可以极大地改变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以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病,有利于贯彻素质教育的方针。我院成立近十年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从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方面,卓有成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该中心本身就是进行临床法学教育的基地。“中心”的指导教师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之外,注重对学生的“临床”教学指导,如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解、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总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相当于工科的实验室,学生在“亲手做”即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其所学知识得以灵活运用、实际能力得以提高,学会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实务性业务技能。实践证明,能力不是知识传授的自然产物,能力的内涵也不只是知识,而是集知识、技能、自信、自强和价值观于一体的综合体现。能力的培养既有赖于对所学知识有效、适时的应用,又依赖于在复杂的条件下继续探索新知、解决实际问题,获得创造性价值的自信锻炼。我们的具体作法是:

    一、通过“平等对话”指导学生独立去“做”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三百多名学生志愿者先后在中心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接待咨询约三万人次,回复信件近三万件,电话咨询约三万次,代理诉讼案件达九百余起(其中绝大部分胜诉),还多次组织了街头义务法律宣传教育及咨询活动。“中心”设在高校法学院的事实,决定了“中心”不单纯是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律教育实践的基地。“中心”的法律“临床”教学指导与法律援助紧密结合。

    在该“中心”,教师对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实行“平等对话式”的“临床”指导,使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为何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因为通常对话的话语是与权力(利)相连的,对话这一形式本身就存在着交往双方看法的限制。在传统教学法中,课堂上往往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不平等,即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似乎教师永远比学生高一筹,而学生在课堂上的被动接受的角色似乎被先天地限定了。在这样的模式中,不存在平等对话的前提和氛围,出于一种相信权威以及权威被相信的需要,教师总是希望用自己的观点来影响学生,而学生则无可奈何地被置于接受的位置。

    理想的“平等对话式”“临床”指导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让“讲授”者的位置空缺,没有人把自己放在那个位置上,不存在对教师权威的迷信。由于教师角色的转变,决定了他的评点是作为“听者”的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讲授。应该说,这是一种没有讲授者的“游戏”,师生之间各自就听到的内容发言,双方都是接受者,相互影响对方,各自不享有任何特权,各自都不会让对方所吓倒,这种对话才具有“在各种价值相等、意义平等的意识之间相互作用”,对话双方才处于平等地位。在这种对话中,作为指导教师的本领不是讲授,而是全身心地倾听。这里甚至不存在共同的标准来衡量对话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每一位“对话者”都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对他们的发言避免轻易作出“好”与“不好”的判断,因为“好”只是一种评价,而看法是可以讨论的,没有固定的标准可言。“平等对话式”“临床”指导是一种具有建设性的想象力,一种创造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来自于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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