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52 点击数:[] ![]() |
|||||
和亲身实践。例如,在“中心”解答咨询服务中,教师对学生的平等对话式指导确定师生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决定性指导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相互影响的关系。咨询服务分为三种: 1.信函回复。寄往“中心”的咨询信件首先由专人进行登记归类,由当天值班的志愿者个人负责填写“来信咨询登记表”,并予以承办。若信件过多,当天无法全部回复的,也务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及时给予办理。鉴于来信人文化程度上的差异性、反映的有关情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志愿者们为准确、及时地回复每一封来信投入了极大的耐心与热情。每当遇到疑难问题时,他们共同研究讨论,一丝不苟地查找有关法律资料,必要时还咨询有关方面的法律顾问,力求给来信求助者以正确的解答和最好的建议。 2.接待来访。对于亲自来“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的来访者,“中心”志愿者在专设的接待室给予热情的接待。首先,由来访者本人填写“咨询解答登记表”,然后志愿者具体询问有关情况,并就相关的法律程序及实体问题给予解答。有时应来访者即有关案件的当事人的请求,志愿者还当场代写起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3.电话接谈。“中心”设有两部对外接谈的咨询热线电话。对于因行动不便或路途遥远无法亲自来访的求助者,电话咨询实为一种快捷、便利的咨询方式。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来函或来访咨询获得初步援助的求助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有关承办人员取得不间断的联系,直到问题获得最终解决。 无论是来函、来访或通过电话进行咨询,教师对学生的“临床”指导,不是对指导对象的观点进行判断,而是丰富和完善对话的内容和层次。在指导的过程中,教师时常警惕自身对话话语中的权力(利)流露,防止一种知识对其他知识的垄断和霸权,避免对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压抑。他们认为,对话的意见表达是一种尚未融合的意识之间所进行的坦诚对话,通过未达成共识的多重声音之间进行不断对话,才有可能使旧的知识得以更新,新的知识得以构筑,平等对话的本身就是创造知识的过程。通过对话指导,使学生懂得了如何正确地去“做”。 二、分析典型案例教会学生正确地“做” 我们认为,“临床”教学指导的实质不在于“平等对话”意义层面上的交流,而是对话双方通过互动进行的知识重新建构。在这里,“临床”学习不是仅存在于单个人身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在师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师生互动过程中的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具有不断形成的特质。平等对话过程中,师生双方不是简单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方理解自己;也不是一方试图理解另一方的观点,然后决定是否接受。双方不再是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而是在一起探讨回答解决问题的新角度。当然,双方仍旧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他们在一起共同构筑起来的是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答案。在答案形成的过程中,师生之间所进行的平等对话,使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活跃着不同的多种声音,不断的刺激彼此的兴趣和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将探讨推向深入。 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指导时,采取开放的态度。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代理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使学生充满自信地去“做”,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自信是人才能力的本质特征,是人才知识和素质的综合体现”。①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同时,注意观察学生在“做”的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指导学生正确地“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中心”是重中之重,教师对这类案件的承办十分重视。在多起未成年人求助诉学校、幼儿园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教师从学生的代理意见中看出了问题,即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的概念混淆不清,没有正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对此,教师搜集了若干个典型案例和学生的代理意见,启发学生自己纠正,在“做”中学。 针对“代理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教师给学生留下了课外的作业,让同学们围绕监护理论、监护的法律依据,思考学校对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幼作园受到伤害的责任是监护责任,还是保护责任。学生们认真查找现行有关规定,教科书及相关资料,既独立思考,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准备各自的讨论意见。学生们通过讨论、沟通、交流、磋商等自主和交互式学习,在真正弄清了监护人、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的概念基础上,明白了监护责任是依附于监护人的,随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可能自然转移给学校或幼儿园。学校或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是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或幼儿园。随后,学生们对自己的代理意见作了修改,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教学实践证明,教师只有用自己的心灵去感受学生的心灵,才会给予教学对象宽松的对话环境,使他们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经验和情感。这不是一种认知层面上的理解,也不是行为上的模仿,而是互动双方在情感上和精神上的共振。平等对话式教学过程中观点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理解并不等于同意或服从对方,而在于学会容纳对方,与不同意见和平相处。因为平等对话的本质就是互动双方可以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观察问题。因此,出现冲突并不是坏事,冲突是前进的动力,而思想上的不协调往往是思想飞跃的前奏。平等对话式教学法的探索,为从事应用法学教育的教师进入更高层次的教育境界铺垫了道路。 三、利用疑难案例提高学生“做”的技巧 虽然平等对话式“临床”指导可能会“去掉讲授者的权威”,但是对话的完成必须依赖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双方具有尊重对方、维护多元的态度。双方通过平等对话建立起对对方的信任。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创造容忍与尊重不同意见的对话环境,容许“众声喧哗”,只有感到自己被尊重和被欣赏,互动双方(尤其是学生)才有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话。除了宽容的态度以外,平等对话还需要双方彼此相互理解。没有理解就没有平等对话,理解构成互动双方的核心要素。既然是平等对话,就不是单方的独白,也不是双方各说各的,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达到理解。理解的目标是导向知识共享。 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接待当事人并代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教师居于指导地位。通过实案代理使学生知道如何与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打交道,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习惯。根据实案代理的特点,为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例如:事实准备——详细、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阅有关资料等;证据准备——证据搜集、认定,梳理案情,理出焦点;法律准备——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预测其诉讼前途,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利弊。教师既注重事前指导,即学生每接受一个案件,都必须写出“案件代理计划”,送指导教师审阅后实施;也注重事后指导,即学生在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向指导教师汇报,教师给予指导。实践证明,能力的培养不仅与学习的内容有关,而且与学习的过程和方法有关。能力教育是教师支持型教育,而不是教师主宰型教育。因此,“中心”指导教师在具体指导学生办案过程中,不是作为知识的拥有者和传道者,而是作为学生实践活动的支持者、指导者、组织者和促进者;不是作为问题的设计者和解答者,而是作为与学生共同探讨新问题和答案的参与者,充分利用疑难案例指导学生“做”的技巧。“徐洁诉孙其福故意伤害案”的援助过程,就是最好的实例。被害人徐洁系某中学女教师,某日家访途中被肇事者孙某撞伤,并将其拖行达百余米,造成被害人重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