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致残。“中心”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此案。该案的焦点在于定性,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由于案件已历经二年多,很多证据已湮灭、肇事车辆已锈烂不堪,证人无法走访,重构证据体系异常困难。为了在证据方面有所突破,师生共同努力,做了大量调查研究:沿行车线路调查、现场勘查、模拟行车试刹车装置和检测车速、走访目击证人,广泛搜集证据线索、重构证据体系;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排除伪证,对“无刹车”还是“不刹车”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论证,使案件取得了突破。经再审程序,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由交通肇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二年有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28万元改为57万元,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利用疑难案件作为学生“活生生”的教材,通过案件的办理,学生从实践中学到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判断当事人请求的合法性;如何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如何获取证据以及证据线索;如何确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把握复杂案件的特点及代理技巧等。整个教学过程注重培养学生“勤于思,敏于行”的良好职业习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开放式、自主式、创造性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激发,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利用和珍惜教师的指导。表明学生对所学和所做已有了深刻的理解。 在“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传统教学方式和考试方式使学生的视野单一、狭窄,对于现实社会生活视而不见,无法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难以让具有才华和开创精神的学生脱颖而出;重视分析而非结论,不满足于教科书或授课教师给定的现存结论而提出自己的想法,甚至语言风格上的别具一格,都会使追求思想和个性的学生成为这种考试的牺牲品。总之,寻求“正确答案”的考试既无法考查学生的真实水平,又压抑了学生的原创精神。“临床”教学指导不仅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而且也是培养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重要途径,在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现代法律人才不仅应有必要的科学知识,而且应有成功的勇气和信心,能在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善于审时度势、当机立断,采取恰当、有效的行动,能解释其所为及其所以为,善于协作和配合,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并能不断地向经验和实践学习,这些品质是能力的核心,解决实际问题是真正能力的体现,也是能力养成的最佳途径。实践是人类知识和能力最基本的源泉。所以,引导学生在学习中自主承担责任、自主决断、自主选择和向实践学习,是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和培养能力的主要途径。作为教师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教学模式,或僵化的、固定不变的思维模式,应该在自己的研究实践中有意识地发展。在反省自己的思维模式、教学方法的同时,有意识的总结自己的研究经验和教训,为平等对话式教学法提供资源。 通过近十年来的“临床”教学实践,使我们深感:承认传统教学方式的局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一切,而是给予它发展和变化的空间。平等对话式教学法冲破了传统教学法的局限性,使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更具有反思能力,教学方式获得创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①张彦通著:《英国高等教育“能力教育宣言”与“基于行动的学习”模式》,载《比较教育研究》2000年第一期。 莫洪宪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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