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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社会文化整合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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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常生活,或经济行为,或政治态度。这一工程的完成将导致整个民族的意识体系的变化,而不是与实践相脱节的抽象的说教。 由于法学与文化的“亲戚”关系,通过法学教育而重塑国民个性、民族文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与中国一样同受儒家文化熏陶的日本早已实践着这一工程。日本的法学教育截然不同于美国。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律师,培养其法律执业能力。“美国的法学院主要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为此,案例教学法被广泛采用,这使得学生得以马上进入职业训练实质性阶段……”。[3](P699)在美国,学生学习法律的结果基本上就是选择律师职业,这一教育模式可称为职业教育。而日本的法学教育却不这么简单。根据其教学内容和方法,其法学教育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类似于中国的本科、研究生的学院式教育,另一阶段是“司法研修所”的培训,而这二者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在日本,获得法学学士后,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这一考试的通过率约为2%-3%.[3](P700)通过司法考试后即可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学习期间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还有一次严格的考试,这一阶段的考试大约只有10%的通过率,通过者获得担任法官的资格,其他人则可以做律师或检察官。日本的两个阶段的法学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第一阶段是对法的基本原理、内容的学习。这一阶段属文化的层面,旨在促成国民对法的恰当的理解,培养其对法律的感情以形成法治的社会土壤,这一阶段的教育可称为“素质教育”。在第二个阶段,即“司法研修所”的培训,这一阶段的目的、方法截然不同于前一阶段,而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颇多相似之处,即通过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因此这一阶段可称为“职业教育”。从统计数据来看,在日本,具有法学学士学位而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比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多得多,他们大多在政府、公司的管理部门。根据1985年对日本统治集团的一项调查,高级官僚中毕业于法科的占压倒性多数,达67.3%.[3](P703)为什么日本的法学教育不同于美国而分为“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并且保留大量受了法律教育的人在政府管理部门?事实上,日本那些大量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而在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对日本法治的建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受了现代法的精神的熏陶,并把这些精神带入国家、社会的管理中。他们的价值取向影响着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于是他们的管理对象不得不基于这些价值取向而预测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些价值观也就成为社会的主导性价值。这就带动了整个社会的思维方式的变迁———由传统的儒家的价值取向转向法治的价值取向。 为什么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素质教育”一环?关于这一点,理由很简单。因为日本所体现的“素质教育”塑造的内容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基因为日本本土所缺,于是要进行“文化补课”。但法治却是在欧洲本土萌芽壮大的,自古希腊时代就有法治的传统,后来又较早地发育了法治文化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后来,法治文化随着欧洲在北美的移民也扩散到了美国,甚至获得了更深更广的发展。所以,法治意识是欧美的根本性文化,而勿需人为的移植、栽培。 中国是儒家文化的发祥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晚于日本也落后于日本。因为中国更长期更全面地受到儒家文化的支配,而儒家文化常常与法治文化相异、甚至相反。所以,日本的法学教育的实践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要做的文化整合工作也比日本更艰巨、更广泛。 民族的文化就是民族的价值取舍、思维方式。人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是在后天环境中耳濡目染、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不能有意识地去改变它。而用异域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去替换已有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就叫做“文化移植”,其整个清理、统合的系统工程就叫“文化整合”。人类发展到现在,人的观念、思维方式形成的因素除了家庭及社会环境外,更为重要的莫过于教育。当然,教育只是一种手段。我们既可以通过这一手段以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来武装国民的大脑,也可以通过这一方式以法治文化而为之。教育本身是一项社会化过程的理性工程。经挑选,人们把符合社会进步的意识“填入”人类的大脑,从而促进人类的进步。 尽管影响人的意识的因素不胜枚举,但只有教育才可能是理性地、系统地针对全民族的每一分子而进行的。正因为如此,教育最应成为文化整合的前沿阵地。文化整合的前沿阵地决不是某些知识分子的书屋———它们只是文化整合工程的设计室或指挥部。只有教育才可能使整个民族在各方面实现文化的系统移植或变迁。在这里,一方面,旧文化的行为模式、成因、其反人性的一面被批判;另一方面,新文化产生的历史哲学基础、行为模式被阐释并成为国民可“操作”的思维武器。 三、作为高等教育公共课程的《法律基础教程》 在中国,法学教育既有法律专业的教育,又有作为公共课程的法律常识的教育。笔者认为除了应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现代法的精神熏陶外,更应充分利用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广泛地实践文化整合这一工程,即把《法律基础教程》的教学作为文化整合的广阔的前沿阵地。 然而,目前这一课程的设置并不令人满意。从教材的内容结构上来看,由于它覆盖了包括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制度,课程设置的目的似乎与中国传统的统治者对臣民的要求相同,即知法、守法。循规蹈矩即为良民,否则为刁民。但是,仅凭《法律基础教程》一门课就希望公民知法,这似太强人所难了。事实上,即使一个受了四年法学专业教育的本科生,如果没有为律师资格之类的“行业准入”资格证而进行系统的复习的话,他们也不可能真正熟练掌握、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难怪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完了法律基础之后只记得有民法、刑法等名词,至于其具体制度则又原物归还给了老师。更要引起重视的是这一课程的目标定位没有使学生获得对法的全新的认识,形成对法的亲切感。 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言,进行全民族的文化整合势在必行,而公共课《法律基础教程》的教学作为阵地是恰当的。但这门课程应作如下调整: 第一,关于本课程的目的。改变法仅仅是随心所欲的工具的价值定位,使国民从法是义务的堆积向法是自由的保障的全新认识。从而形成法对其有用、使其受益的对法的亲近感,并获得现代文化、现代价值观体验,增强其对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的免疫力。 第二,关于本课程的内容。在设计本课程的内容时应遵循这样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揭示传统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与法治文化中的法律至上的相悖之处,此为“破”;另一方面,介绍法治文化的主体构架,此为“立”。在教材内容的编写上应体现这一思想。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应为本课程的重要内容: 1、法的概念、特征、产生条件。此外重点介绍法与道德的关系,这是基于传统文化中礼法不分的原因;另外还有法与政党的政策的关系,这是基于中国只有一个执政党的原因。 2、法治的现代内容。其内容因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但最基本的有七、八项。这些内容在传统文化中是缺乏“基因”的,如法律至上、良法之治、程序正当、司法最终、司法独立、权力制约等。每一项内容应作为一节,安排不少于两个课时的时间。 3、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内容设置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中华法系向来是“诸法合体”的,对部门法的介绍可促进国民对现代法律体系的了解;二是发端于西方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诸多不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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