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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学教育变革之路谈起      ★★★ 【字体: 】  
从法学教育变革之路谈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36   点击数:[]    

有具备前述三方面能力的交叉型、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21世纪社会的需要。

    二、关于法学教育的变革之路

    为达到以上培养目标,对传统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彻底变革:

    (一)教学内容方面:首先,压缩课堂教学内容总量。目的是给学生留有对知识理解、消化和思考的余地,并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使他们不局限于学校所开课程的学习,能“用自己的眼睛去读世间这一部活书”。其次,充实新的理论和内容,加强学术教育。把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来,以便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学术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一个未受过法律学术教育的人,是难以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的,也就不可能成为富于智慧的高超的法律家。第三,加强学生科学精神的培养和学科方法论的教育。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并非上了书的,教师讲的就是绝对正确。因为“法典仅是法律的起端,而非法律的全部”“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6〕第四,树立整体化知识观念,注重相关学科的交叉渗透。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自治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它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自己的发展。诸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行为之间其实并不具有截然的区别,这只是法律上的专断区分而已,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遭致刑罚处罚外,有可能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又如,随着刑事法的学科分化,作为刑事法本体学科的刑法学,越来越演变成为一门规范学科,从而与作为经验(事实)的其他学科日益疏远,有鉴于此,通过树立“刑事一体化”视野,或曰确立整体刑法学观念,以广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法学理论形成由刑法学、刑诉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外国刑法学等组成的刑事法学教学背景,尤其是把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结合,可以使学生获得的不是支离破碎的知识片段,而是对刑事法学知识领域的系统领悟。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7〕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的程度。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程序之关注具有尤其重要之意义。

    (二)重塑教师素质。作为法学教师,首先,应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素质、豁达大度的思想素质、博闻强识的理论素质、规范的语言素质、精力充沛的身体素质。尤其应注重规范的语言素质,力求“精、准、美、活”。因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拖泥带水的语言与言简意赅的表达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效果。规范而成功的语言表达能使书本上“死”的语言变成学生乐于接受的“活”的语言,同时,教师语言的感染力能陶冶学生的性格、情操。教师不仅应传授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应把获得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让学生即使离开了“师傅”,也能根据需要,举一反三。与此同时,更应教会学生深层次分析问题的能力。如“97刑法”的修正,不仅应给学生讲授修订的内容,更应注重这些内容的变化所蕴涵的刑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因为“97刑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社会利益结构一元化背景下制定的,刑法的政治性较为浓厚,它实际上仅仅侧重于保护部分法益,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因长期以来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以义务本位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导致所有的法律都以创制并维持严密的社会秩序为最终目的,在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利益面前,个人需要以及个人权利被极度限制,体现在刑法上就是侧重于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如,实行有罪类推制度,能使刑法随意扩大犯罪圈,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但是,“刑法价值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因而社会生活嬗变必然引起刑法价值的转换”。〔8〕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权利意识开始树立与强化,要求国家应当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认识并承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人利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基础与补充,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将丧失刑法的正义性与刑法的社会基础。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个人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与之相适应,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经济体制的转型所导致的法律文化的转型要求刑法并重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秩序防卫机能。〔9〕其次,应提高对科研重要性的认识,以科研促进教学。如若教师不能在科研上做出成绩,单纯只搞教学,而没有科研作后盾,那么,这样的教学就不可能深入,学生就不能得到较为精深和学科前沿的教育。教师只有广泛地汲取世界人文学术的前沿知识,对国内外的学术观点及流派海纳百川,借鉴融合,使学生高层次地把握知识体系,才能激发学生独立的创新能力。当然,如果单纯只搞科研,而不注重提高教学水平,那么,科研不仅失去了解决来自学生的诸多问题的动力,也失去了把科研成果运用于教学这样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会影响教学的系统性,尤其是将之与课堂教学放在一起时,教师都喜好讲授自己有研究的课题,这就会导致教学的支离破碎。正因如此,教学和科研必须努力兼顾,以求实现有效的互动。第三,众所周知,如果不重视独创性研究,对现行法律不进行批评性的研究,法学就不能前进;但如果过多批评,甚至一个法律刚一公布,不进行解释阐述就说它如何不好,并对学生进行教学,就会使学生无所适从,并可能带来负作用,学生毕业后对一切法律均持怀疑主义态度,这就可能对法律的实施造成消极的影响。例如,对新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设置,若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似乎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的暴力犯罪可以允许防卫人不加思索地用私力救济处死不法侵害者,或者只要认为对方是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击,哪怕手段已经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或犯罪人已无力再实施不法侵害,还可以继续“防卫”直至其伤亡。如此阐释,无疑有违立法原意。立法者视野中,此处的“暴力”实指“致命性”暴力,即能致被害人人体残疾、重伤或死亡的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只有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的,才允许防卫的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在此尽管还存在立法技术的缺陷、个别用语(诸如“行凶”、“其他”等)模糊,但它毕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立法格局,是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措施和对公民自我救济权利的高度肯定,因而,不能说无限防卫权的设置是新刑法的重大遗憾。

    (三)改革教学方法。首先,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以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学习动机是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起因。没有动机、没有兴趣的学习行为是不可能持恒的。因而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慧指出:“如果使学生习惯于简单的接受和被动的工作,任何方法都是坏的;如果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任何方法都是好的”。爱因斯坦也说过:“在一切方法的背后如果没有一种生机勃勃的精神,到头来只不过是笨拙的工具”。其次,要实现教育过程从以教师为主体到以学生为主体的转化。从世界范围看,高等法学教育方法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和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系教学方法。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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