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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1:26   点击数:[]    

3页以下。

  〔52〕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第515页。

  〔53〕早在1640年,霍布斯就写下了《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所必须的王权》,希望有一个强大的王权来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身安全。革命后,他在巴黎出版了《论公民》,又预见到英国内战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这表明他的著作决不仅仅是个人经验指导下的选择。

  〔54〕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35页。

  〔55〕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33页。

  〔56〕据记载,从13世纪开始,普通法解决合同问题主要通过两种诉讼,债务(debt)和契约(covenant)。直到15世纪,这种契约还可以在普通法院强制执行。到16世纪中期,即霍布斯出生前不久的时代,“(普通法中的)现代合同法概念从本质上说已经形成了”(参见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and James Russell Gordley,The CivilLaw System,2nd ed.,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77,pp. 16 —17)。

  〔57〕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09、135页:“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霍布斯:《利维坦》,第96页)。

  〔58〕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08—109页。

  〔59〕当然,霍布斯对君主制的论证并不仅限于此。他偏好君主制,是因为从最根本上说,“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霍布斯:《利维坦》,第167页)。同时,他认为主权者不会是不公正的,因为“在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霍布斯:《利维坦》,第144页)。此外,霍布斯还在《利维坦》 一书的第19章中论述了君主制的其他好处。

  〔60〕恩格斯:《致康德拉·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7页。

  〔61〕正是从这一点上看,一些学者认为洛克并非很有原创性的思想家,而是一位调和折衷者,一位概括者(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第587页,第602页以下)。

  〔62〕参见洛克《政府论》,第59、77—78页。

  〔63〕参见洛克《政府论》,第6、59页,第77页以下。

  〔64〕参见Fromm,Escape from Freedom,特别是其中的第2、3 章;托克维尔在对个人主义的分析中表述了类似的观点(参见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27页,第630页以下)。

  〔65〕洛克:《政府论》,第77页。

  〔66〕参见洛克《政府论》,第5页。

  〔67〕参见洛克《政府论》,第78页。

  〔68〕洛克并没有直接这么说,这种观点是隐含在其论述中的(参见洛克《政府论》,第80—81页,第82页以下)。

  〔69〕参见洛克《政府论》,第7页以下。

  〔70〕尽管这种区分今天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成为立法、行政的区分基础,但其理论基础是可疑的——它是一种意志与行动相分离的心理学模式,假定有一种脱离行动的意志活动存在着(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对司法裁量的分析和批评;参见Wile,Constitutiona-lism and Separation of Pow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 278,此书中译本将于1996年由三联书店出版,苏力译)。

  〔71〕David M.  Schneider 在此问题上曾作过自我批判(参见Schneider,A Critique of the Study of Kinship, University ofMichigan Press,1984)。

  〔72〕关于隐喻成为字面真理,参见理查德·罗蒂《哲学作为科学、作为隐喻和作为政治》,黄勇编译《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以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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