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不服”而缺乏实效,而本土的法律却被匆忙抛弃。这致使许多非西方国家陷入了秩序困境。 复次,这种“法律世界化”的过程,打断了各族群法律自然生长的进程,破坏了法律的多元化,并且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近代以来的非西方国家,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存有严重的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危及了一些非西方国家社会秩序的健康存续和有效运行。 最后,我们应当注意到,在“法律全球化”、“世界法”以及“人类法”这类概念背后可能隐含着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压制与逼迫。诚然,如果世界各族群、国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法律共识从而实现法律统一,那么,由此形成的世界之法也许会得到世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如果一时处于强势的法系或法律制度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武断地将自己的法律强加给其他法系或法律制度,从而实现所谓的“法律统一”,那么,由此形成的世界之法则是国际社会所不能忍受的。因此, “世界法”未来即便确实可能形成,也不应并不会建立在少数强势国家的人为操纵的基础之上,而应该建立在各族群、国家之间互动协商的基础之上。 在法律全球化或国际法的同时,也存在另一种动向,即强调族群、国家法律的价值认同,重估本土法律的重要性,充分运用地方习俗维持秩序。 因此,我们所希望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各族群、国家能够进行法律协调的协作,在自由沟通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进法律协调,减少法律冲突,扩大法律共识。 高鸿钧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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