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中的富伊加人 (Fuegians)很少有超过12人以上的团体;通古斯人(Tungus)很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人数通常不多于60人。参见 W.Durant,The Story ofCivilization,I,Simon and Schuster,1954,p.21.)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群共同体具有极强的内聚力,成员群聚而居,群猎而食,唇齿相依,荣辱与共。氏族内部高度一体化,人际无群己之别,财货无公私之分。一个氏族通常共享一个姓氏,一种图腾,作为认同的符号。成员个体之间的识别标志主要是血缘的远近、年龄的差异以及体貌的特征。一个人离开所属族群,便失去族群的保护,无法生存,因而,成员被放逐族外是最严厉的惩罚。 一个族群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生活其中的人们养成了自以为是、惟我独尊的思维定式。美洲的印第安人认为自己是精选的民族,是人类的楷模;西印度群岛的加利比人认为只有他们才是人;(注:例如,南美洲印第安人中的富伊加人(Fuegians)很少有超过12人以上的团体;通古斯人(Tungus)很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人数通常不多于60人。参见W.Durant,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I,Simon andSchuster,1954,pp.54-55.)犹太人自称是“上帝的选民”;华夏族最初也以居于天下中心的中国人自诩,傲视四夷。实际上,各民族的早期史诗中常常都流露出这种独尊自大的心理。 这种独尊自大的心理有助于增进族群的团结与内聚,增强抗御恶劣环境的信心与勇气,增加对外族的防范与竞争能力。但是,这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即各个族群在美化自己的同时,形成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排外倾向。在氏族社会初民的眼里,一切与自己行为举止不同的外族都是不可思议的“异类”,或者根本就不属于人类。族群之间对有限生活资源的竞争加剧了这种排外情感。于是,初民们多对外族人极尽嘲讽、贬低和丑化之能事,甚至将其妖魔化,必欲诛灭而后快。当时,一次屠杀外族的战争,无异于一次狩猎活动。(注:例如,在氏族时代的贝杜因人劫掠成风,后来的诗人对这种风气进行了描述:“我们以劫掠为职业,劫掠我们的敌人和邻居。倘若无人可供我们劫掠,我们就劫掠自己的兄弟。”转引自[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页。“劫掠自己的兄弟”似是夸张之语,如果族群内部盛行互相劫掠,则会导致生活失序,族群解体。)因为对于初民们来说,这种活动有助于培养勇武精神,消灭竞争对手,夺取现成的生活资源。胜者可尽情享用败者的财物,尽兴品尝败者躯体的美味佳肴。 (注:据考证,几乎所有氏族社会的族群都有过食人的习惯和嗜好,诸如爱尔兰人,古代西班牙的伊比利亚人(Iberia)、皮克特人(Picts)以及11 世纪的丹麦人都有食人的习惯。在这些部落中,人肉是大宗的交易品,人们不知何为葬礼。例如,南美洲印第安人中的富伊加人(Fuegians)很少有超过 12人以上的团体;通古斯人(Tungus)很少有10个帐篷连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游牧民族人数通常不多于60人。参见W.Durant 书,p.10.据考证,中国上古时期也经历过食人的阶段,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28页。)即便在改变了食人习惯之后,胜利者也可物尽其用,将战俘用作奴隶,任其使役。遇有外族人闯入本族领地,通常是格杀勿论。当时族群内部处于有序状态,而族群之间则处于无序状态,战事频仍,仇杀无度:猎人为争夺猎区而战,牧人为争夺牧场而战,耕者为争夺土地而战,战士为争夺荣誉而战。一些战争可能有经济上的原因,但许多战争纯系出于对外族的敌视心理,或是为显示本族的优越。如果不同族群之间能够和平共处,那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氏族社会的族群内部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正式法律,秩序的维系主要诉诸以伦理为基础的习俗。这些习俗包含着人们的情感与理性,融会着人们的经验与教训,承载着人们的价值信念与行为模式,并因口耳相传、世代相袭而得以延续。习俗中含载着族群内部的基本行为规则,指示哪些行为被鼓励,哪些行为被抑制,哪些行为被允许,哪些行为被禁止。人们对这些作为习俗的规则心照不宣、心知肚明、心领神会、心悦诚服。伤风败俗的违禁者,要受到习俗的惩罚。从功能上看,这些习俗便是族群内部的习惯法。倘若以为这种习惯法柔弱乏力,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它们与特定族群的生活方式融为一体,坚不可摧,牢不可破。如果说血缘关系是族群存续的基础,那么,习俗则是族群维系秩序的“祖传秘诀”,是其精神风貌的载体,文化认同的密码,对外克敌制胜的法宝。族群将这些习俗奉为本族的“专利”,仅仅适用于族群内部成员。在他们看来,外族人不配适用这套“正确”或“先进”的习俗。在古希腊,除非订有互惠条约,否则法律不适用于外国人;在古罗马,早期的市民法也拒绝适用于外邦人。这些做法都是先前族群排外意念的自然流露。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将外族人的习俗视为“陋习”,视作“恶俗”,极尽排斥、攻击之能事。在氏族社会,族群之法是一种封闭之法和排外之法,每一族群都各有一套作为习俗的法律和作为法律的习俗。 人类社会在后来的发展中,族群之法的壁垒逐渐被打破,排外倾向也有所减弱。 国家的产生破除了法律藩篱。伴随生产工具的改进、种植作物技术和驯化动物能力的增强,人类由狩猎社会进入了农业社会。定居的生活方式和劳动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使得族群的财富和人口数量空前增加,族群的规模迅速扩大。在氏族内部,成员开始分化,个体意识趋于强化,阶级冲突不断激化,血缘关系逐渐弱化。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和氏族内部关系的复杂化,致使原有的氏族管理体制日渐失灵,简单的族群习惯法日益失效,氏族社会走向解体。为了避免由此而使社会陷入失序与混乱,便需要一种维持秩序的新型组织和机制。于是,国家在此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国家通常包括许多氏族、部落。在那里,统一领土的地域疆界取代了氏族社会的血缘“疆界”;超越族群的国家意识取代了狭隘的族群意识;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或实施的官僚法取代了族群的习惯法;全国通行的属地法取代了仅仅约束族人的属人法。我们看到,在古希腊的雅典,先是梭伦以财产多寡划分公民等级,破坏了氏族血缘关系的壁垒。后来,克里斯提尼则彻底取消了四个部落,代之以10个选区,摧毁了氏族组织及其排外的习惯法,将所有氏族成员都置于雅典城邦国家的统一法律之下。在古罗马,“王政”时期仍然是氏族社会阶段,但氏族组织已经逐渐开始联合,当时有300个氏族,每10个氏族组成胞族,10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共形成了3个部落。针对氏族内部的财产私人化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分化,第六王图里乌斯(Tullius,约公元前578-前535在位)进行了重要改革,根据财产状况将人们划分为5个等级,并将原来按照血缘关系形成的3个部落,按照地域划分为4个部落,打乱了原来部落的血缘界限。进入共和时期之后,罗马所有的氏族、部落都处于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原来各成独立系统的氏族、部落法律让位于称作罗马市民法(ius civile)的统一法律。后来,仅仅适用罗马公民的市民法又让位于适用于境内所有居民的万民法(ius gentium)。在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国家产生前,各氏族、部落都奉行自己的习惯法。穆罕默德通过他的宗教事业,将一盘散沙的各氏族、部落统一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伊斯兰教国家。此后,各阿拉伯部落的习惯法均让位于统一的伊斯兰法。 其他社会也经历了族群之法被国家之法不断统合、同化的过程。有趣的是,无论是古希腊、罗马,还是古代伊斯兰教国家,由氏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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